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不屬於視同銷售,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時間 2021-06-20 00:54:30

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專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裝置,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化樓宇裝置及配套設施。

2樓:薩靖

一樣存在增值的可能。捐給災區也不一定全部用於個人消費。也可以捐給災區的企業,讓他們渡過難關,以便日後恢復生產。這樣不是存在增值的可能嗎?怎能一概而論呢?

你也可以反駁我: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收到貨物後,也可以自己拿去賣了,重新進入流通領域了。

那我只能說:

a.為了方便徵稅。

b.這是稅法的規定。

c.不要鑽牛角尖了。

3樓:

集體福利,企業作為該貨物的使用者(福利費也不是隨便列的,也要有依據),在該企業的費用裡列支了,由企業承擔增值稅。個人消費是個人已經使用了,個人承擔。

以上都是最終使用方。

而分配(利潤分配,股東承擔增值稅)、捐贈(作為營業外支出,會有事業捐贈的票據或其他東西作為依據的,都無償了,還有什麼增值?),這貨物從該企業法人轉移到自然人(股東等)或其他法人(其他機構或股東啊)。

4樓:楚狂人

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那麼這些貨物有可能是被接受者消費掉了,也可能構成下一環節的生產資料,為了維護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所以要視同銷售。

你說的外購貨物捐贈給災區,一般情況下確實可能不會再銷售,但也可能有些捐贈品災區不適用,相關單位將其**或換成其他物品,這樣該貨物就還沒有徹底退出流通領域。

此外,從稅法制定上來說,必須簡要明瞭,如果說規定捐贈該災區不視同銷售;那還要規定捐贈該個人是否視同銷售、捐贈該學校是否視同銷售等等,難以窮盡和準確,反而不利於政策理解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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