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商標法對假冒商標是怎麼規定的

時間 2021-07-19 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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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63條第4款:「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第5款: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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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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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起訴,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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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5樓:

假冒註冊商標罪量刑標準: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新商標法:商標侵權需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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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商標侵權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1)停止侵害;(2)賠償損失;需注意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4)賠禮道歉。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有:(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商標侵權情節嚴重,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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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商標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也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商標侵權當事人對其侵權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

一、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因商標侵權行為的實施,影響了他人合法行使註冊商標專用權,並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按照民法原則侵權行為人必須承擔賠償他人損失的責任,負有賠償義務。

被侵權人享有要求侵權行為人進行賠償的權利。在商標法律中確立這種因商標侵權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意義在於保護商標專用權。根據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六條和《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為:

1、停止侵害; 2、賠償損失;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4、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侵權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二、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雄偉人實施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也就是應當受到行政執法機關的處罰。行政責任使用於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為: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3、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4、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5、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可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6、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新修改《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作了明確規定:「侵犯商標權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以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構成犯罪的商標侵權行為因承擔的刑事責任。 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的社會構成嚴重危害,具有犯罪性質,因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假冒商標是商標侵權行為中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假冒商標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假冒商標犯罪具備以下特徵: 1、假冒商標犯罪的主體,是達到法定行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外國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外國企業。 2、假冒商標犯罪侵害的客體是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和國家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

3、假冒商標犯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但過失為不構成犯罪。 4、假冒商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假冒商標的行為。 上述四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具體行為達到司法機關假冒商標罪立案標準,才能構成假冒商標罪。

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假冒商標犯罪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 如何認定假冒商標罪並進行刑事制裁,我國的刑事法律曾先後三次作過規定,這些法律規定是《刑法》(202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2023年)、新修訂《刑法》(2023年)。 假冒商標犯罪具體有以下五種:

1、假冒註冊商標罪; 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罪; 4、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5、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包庇假冒註冊商標罪。 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制裁有以下三種: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企業事業單位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可依照前述1、2制裁以外,對該企業或單位可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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