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債權轉讓怎樣通知債務人

時間 2021-08-11 17:12:20

1樓:琦任真

債權轉讓的條件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根據此條規定,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但是,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於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託合同、僱用合同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債權轉讓的效力有哪些

1、對債權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係,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2、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

(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其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關於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條未作限定。筆者認為,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實踐中較為常用,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

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採取其他形式,如《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釋出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公告是一種事實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即推定債務人已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

筆者認為,為保護債務人利益,對公告通知形式的適用應從嚴掌握,一般因債務人人數眾多或債務人住所地不明的,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又無法通知的情況下,方可採用公告形式。

2樓:華律網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無效。

作為轉讓人只擔保債權的存在與否,但不擔保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因此訴訟時效已過的權利同樣可以作為轉讓的物件。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

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債權轉讓是否需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如何通知債務人

3樓:催天下

一、債權轉讓是否需要通知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採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二、債權轉讓如何通知債務人

(一) 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

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並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物件。

(二)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可以以口頭方式

(三) 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並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係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4樓:裴蓁律師

依法必須告知債務人,告知方式由協議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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