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程式中,債權人申報債權後能否請求債務人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履行債務

時間 2021-08-11 17:12:20

1樓:乙小甲

在破產程式中,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可以請求債務人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履行債務。

根據《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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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樓:馬驥律師

我認為:

1。從你說的情況上看不能簡單的說甲公司是否能向丙公司主張權利,因為保證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保證中的保證期間、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經過,對於保證責任的存在與否都是很重要的,從你說的情況中看不出丙公司是否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說丙公司的保證責任還存在的情況下,甲公司目前也不能向丙公司主張權利。

因為乙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式後,乙公司最終是否破產、破產清算後甲公司能得到多少清償已經成為未知數,這樣就說明丙公司承擔的保證責任範圍也成為未知數,如果甲公司申報債權後又向丙公司主張權利的話,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乙公司追償的權利就會受到傷害,這是一般理解,我這麼說的具體依據是《擔保法解釋》44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甲公司未在乙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前向丙公司主張擔保責任,而且在乙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也進行了債權申報,只能按程式走下去,不能在同時向丙公司主張承擔保證責任。

2.甲公司能否撤回債權申請,目前法律未做規定,但債權請求權本身是一種可以放棄的權利,所以我認為,撤回債權申請應該是允許的。但是撤回的後果是丙公司就該50萬元的擔保責任免除。

3樓:匿名使用者

甲公司按擔保法的擔保責任和義務,向丙公司提起債務賠償,然後由丙公司據此同時以“代位人”的身份向法院申報債權清理分割。這樣,可得兩份破產清理結算收入,使自己損失降到最低點!

4樓:亥原

1.申報債權後,可以起訴保證人,這個沒問題,但法院也是受理案件後中止。2.

申報債權後,就不能同時申請執行保證人(執行受理後,法院也會終結執行,待清算完後申請人再來恢復),已經在執行的案子法院會中止,因為此時保證人的擔保數額就不明確,也可能造成申請執行人雙重受償後產生新的經濟糾紛。3.當然,保證人願意私下主動還的可以接受。

接受後債權人仍應去破產管理人處減少申報債權金額。4.另外,你也可以不申報債權或撒回,直接要求繼續執行保證人的財產這50萬,這個責任是不會免除的。

5樓:劍千亦

我認為:

1、擔保法中規定,在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的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債權申報並不導致你向保證申請清償的權利消滅,所以可以可以向丙公司主張權利。

2、撤回債權申報,那麼就說明你放棄了對乙公司的債權,所以不能撤回。

6樓:匿名使用者

1、甲公司申報債權完全正確,如果不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債權,視同甲公司主動放棄債權,更不存在向丙公司主張權利。

2、甲公司完全可以向丙公司主張權利。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與乙公司具有同等償還債權的法律地位。加工公司在申報債權的同時,或者在有效期內提起訴訟,要求丙公司償還該債權。

3、乙公司破產分配完畢後,如果甲公司分配債權不足50萬元(或者加上利息),也可以在有效期內將不足部分依法訴訟由丙公司償還。

4、債權既然申報了,為什麼要撤回?如果撤回了,就等於你放棄了乙公司應償還的債務。

7樓:上海李美娜律師

1、法律並無禁止,因此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後,仍然有權請求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

2、債權人足額申報債權的,在獲得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以後,債權人已經實現債權。連帶保證人可以按照債權人之前申報的債權數額,參與破產分配,對債務人追償。

3、需要明確,現在債權是否仍在保證期間,如果已經超過,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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