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物易物方式銷售,“以物易物”是如何規定的

時間 2021-09-13 08:12:2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這裡,所謂的“非貨幣**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進行的交換。

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非貨幣**易涉及貨物的,換出貨物應當視同銷售,依法交納增值稅,並可依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換入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准予依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換出貨物涉及消費稅的,應當同時計算交納消費稅。

因此,題中假設:

1、“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以物易物”交易不涉及消費稅;

3、“以物易物”交易未發生“補價”。

則: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換出產品銷售額 * 稅率

其中:銷售額根據稅法規定按下列順序確定:

(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確定。組成計稅**的公式為:組成計稅** = 成本 × (1 + 成本利潤率10%)。

准予依法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 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換入原材料入帳價值 = 換出產品帳面價值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准予依法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會計處理為:

借:原材料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庫存商品如計提有存貨跌價準備的,還應當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如果上述交易發生運輸費支出的,取得的運輸費發票也可以依法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以抵扣進項稅額後的餘額計入原材料入帳價值。

借:原材料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等科目

2樓:匿名使用者

對發出的貨物可以正常開具增值稅發票,作正常銷售處理,對於購進的貨物作為進貨處理,可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給你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應交稅金---進項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銷項稅

“以物易物”是如何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納稅人採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

,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並計算進項稅額

。但在抵扣進項稅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第三條:

對商業企業採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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