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時間 2021-11-04 21:01:15

1樓:伊蓮夏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式問題的請示》的答覆,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法律形式有提起訴訟」和「送達債權清收通知書」等。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下發的《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和第二條規定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其主張權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訴訟」和「送達清收債權通知書」等。

其中「送達」既可由債權人本人送達,也可以委託公證機關送達或公告送達(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發清收債權公告)。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2樓:匿名使用者

釋出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釋出文號: 民二他字[2002]第32號

青海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02]青民二字第10號《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1.本院2023年8月1日下發的《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第 一條規定的「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和第 二條規定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其主張權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訴訟」和「送達清收債權通知書」等。其中「送達」既可由債權人本人送達,也可以委託公證機關送達或公告送達(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發清收債權公告)。

2.該《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的意義在於,明確當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在「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或「已經申報債權」兩種不同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因此,對於債權人申報了債權,同時又起訴保證人的保證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具體審理並認定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時,如需等待破產程式結束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如徑行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應扣除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3樓:匿名使用者

催告其履行擔保責任再加上樓上的回答就可以了,如果是金融機構還可以扣收和公告。

擔保的方式有哪幾種

4樓:影歌

擔保是指使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的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交付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與合同未履行前,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應支付的規定數額以內,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作為債權的擔保。

另外,第三人為債務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反擔保的物件是追償權。

5樓:註冊會計師

擔保的方式一般有合同擔保和反擔保;合同的擔保方式一般***、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6樓:鼎力普惠

貸款的擔保方式分為哪幾種呢?

經濟合同的擔保及其主要形式有那些呢?

7樓:匿名使用者

第1.經濟合同的擔保是在訂立經濟合同時,依法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經濟合同切實履行的有法律約束力的措施和辦法.第2.擔保的宗旨:在於促使當事人雙方嚴格遵守合同紀律,切實履行合同的義務.第3.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按規定或約定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只要對方發生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事實,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受損失以及損失大小,違約者均應給付.規定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用經濟制裁的手段來督促合同雙方嚴格遵守合同條款,保證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擔的義務.違約金和賠償金是不同的,賠償金是屬於補償性法律手段,而違約金是懲罰性法律手段,亦稱罰金.第4.定金:

定金是締約雙一方為了證明合同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規定應付的款項內預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簽訂合同時只要一方交訂金,合同即千成立,這是發生合同法律效力爭議時義認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據.<經濟合同法>第14條規定:"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訂金,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在合同履行後應當收回或抵作價款,所以又有類似預付款性質,但又不是預付款,因預付款具有支援性質,但沒有履行擔保合同的作用,接受預付款一方履行合同時,只需要按原數歸還,不必加倍償.定金給付應在訂立經濟合同之時或之後,未履行合同之前.第5:保證:

指由經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被保證當事人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或邊帶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擔保形式.保證單位承擔賠償責後,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第6:抵押;是經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用自已特定財產向對方當事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擔保.提供財產的一方稱抵押人,接受財產抵押的一方稱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履行經濟合同時,抵押權人有權變賣抵押物,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不足部份有權向抵押人請求繪付,有剩餘退還抵押人.第7:留置:

是指經濟合的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被自已合法佔有的對方財產採取的扣留處置的權利.主要是保管人,承運人和加工人等得不到保管費,運輸費,加工費而變賣其留置物,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第8:從上而可以看出:經濟合同擔保形式有5種:

即:違約金,定金,保證,抵押,留置等.

8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合同擔保的形式

經濟合同的擔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違約金、保證、抵押權、留置權等五種。

1.定金

定金是締約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簽訂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內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現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簽訂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擔心對方悔約而給付定金,只要一方交付了定金,證明合同已經成立。

凡設立定金的合同,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如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就喪失了定金的所有權,無權要求返還;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根據對等的原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違約金

違約金是締結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一方只要不履行或沒有按照約定履行,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違約一方均應給付對方約定的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所造成對方的損失大於違約金數額時,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所不足彌補的損失。

這種違約金是對違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懲罰,故又稱罰金。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法律事實發生,違約者就應當給付對方約定的違約金,受損害的一方亦有舉證的義務,這樣可以加強債務人的責任感,從而發揮了合同的擔保作用。

3.保證

債權人與保證人達成協議,簽訂保證合同,由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債務人無力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債權人與保證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

保證人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兩人以上的,他們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依約定可以保證全部債務,也可保證部分債務。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的,應推定保證人對全部債務負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責任範圍只能小於或等於債務人的責任。

保證人履行合同以後,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

4.抵押

抵押是當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為履行合同向對方提供的財產保證。比如,甲向乙借一筆款,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子抵押給乙。負有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時候,債權人在法律、法令許可的範圍內,可以從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這就是抵押權。

債權人是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

5.留置權

留置權是權利人佔有義務人的財物,義務人不履行因該項財物產生的合同義務,權利人有留置該項財物的權利。享有留置權的人叫留置權人。比如,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規定,保管、承運或者接受對方來料加工的財物,在對方不按期或不如數給付保管費、運輸費或加工費的時候,有權留置他的財物。

在法律規定的留置期限內義務人仍不履行合同,留置權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變賣留置物,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9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合同的擔保主要***、定金、留置、抵押和質押五種形式。

借條的有效期是多久?

10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寫有還款期限的借條,應該在還款期限到期後,找借款人催要,如借款人還不出錢,就需要叫借款人重寫借條;沒有寫還款期限的借條,有二十年有效期。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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