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由商法調整還是由民法調整

時間 2022-01-17 23:50:25

1樓:

一般的企業破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你可以把上述法律規劃至商法的分類裡面。

**破產撤銷權與民法撤銷權的聯絡與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撤銷權與民法撤銷權(包括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有一定的聯絡,破產撤銷權是依民法撤銷權的原理產生的,但兩者又存在明顯的區別。破產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特殊情況設定的,適用範圍與民法撤銷權有所不同。破產法規定可撤銷的行為,在債務人有清償能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屬於債務人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如對無財產擔保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權提前清償等。

但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因違背公平清償原則,這些行為便屬於欺詐行為或偏袒清償行為,應予撤銷。民法撤銷權的行使主體為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而破產撤銷權只能由管理人行使。此外,在行為的主觀構成要件、權利行使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區別。

一、破產撤銷權與民法撤銷權的聯絡

破產撤銷權產生的原理從屬於民法撤銷權的理論基礎。民法的撤銷權,也稱廢罷訴權,源於古羅馬法,為羅馬法學者保留斯創制。羅馬廢罷訴權制度對後世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很多國家建立了這一制度,但在立法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破產法上債權撤銷權制度,一部分是破產法以外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從理論上講,所謂民事行為的可撤銷,是指民事行為成立後就引起了意思表示內容所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但未充分具備有效條件,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撤銷。這種民事行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在當事人依法撤銷以前其效力狀態處於有效狀態,但並非絕對有效,經當事人依法撤銷後,從行為成立時不生法律效力,自始產生行為人意思表示內容的法律效果;但撤銷權人知其可撤銷事由後不行使撤銷權而承認其效力或者於法定撤銷期間不行使撤銷權,該民事行為則成為絕對有效民事行為,其效力同於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合同法》第74條對債權人的撤銷權作出了規定。

該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破產程式中的撤銷權,又稱否認權,是指在破產程式中管理人對於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與他人進行的欺詐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損害對全體債權公平清償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效力的權利。破產撤銷權的設立,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明知自已破產已經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以隱匿、無償或低價處分其財產,或者偏袒性清償債務等方法侵害全體或者多數債權人的利益,破壞破產法公平清償的原則。

二、破產撤銷權的法律特徵:

1、債務人的可撤銷行為均以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為標的。

債務人的可撤銷行為如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和債務人在特殊情況下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行為指向的都是債務人的財產或財產性權利。因為在破產程式中,只有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才對債務人的清償利益具有實際意義,才有必要通過撤銷權加以維護。對於債務人不涉及其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的內容違法行為的撤銷,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進行。

2、債務人的可撤銷行為具有明顯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欺詐故意,或具有偏袒性清償的不公平性質。

破產撤銷權的關鍵要件是債務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債權人所獲清償的減少,或者是導致出現清償不公的現象。當然,在實務中,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財產減少,也可能是由於經營失誤、管理不善、交易損失等其他行為造成的,此時債權人利益雖然也受損,但這些情況屬於正常的市場經營風險,不屬於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之列。

3、撤銷權的設定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利益受到不正當的損害。

從理論上講,行使撤銷權的一個前提就是出現債權人利益因債務人的行為而受損的事實。即債務人對其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的處分行為使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一般責任財產減少,直接引發破產程式,或者在日後開始破產程式中使債權人所得分配減少,或者使部分債權人得到偏袒性清償,破壞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相反,如果在債務人行為時,債務人企業經營與債務狀況正常,並無破產之虞,行為未損害債權人利益,那麼即使以後企業虧損破產,對該行為也不得撤銷。

這也是為了保障正常的經濟秩序、維護民事關係的穩定。

三、破產撤銷權與民法撤銷權的區別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銷權成立的前提是債權債務關係的有效存續;而破產撤銷權除此而外,尚須以破產程式開始為要件。破產程式未開始,不得行使撤銷權。

2、權利的主體不同。對於民法撤銷權的行使,是由債權人自己決定,並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而破產撤銷權雖也有債權人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但債權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撤銷,而是由破產管理人代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為之。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程式中管理人的職責是管理債務人的財產,而行使撤銷權追回被債務人不正當處分的財產則是其職責範圍內的事情。

故破產法第31條和第32條明確規定,對於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分其財產的行為,管理人享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3、適用範圍不同。破產撤銷權較民法撤銷權的適用範圍更為廣泛,並不侷限於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凡是損害了債權利益的行為,無論其是否有惡意(有償行為須惡意),無論其行為為積極或消極、無論其形式、內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期限內實施的,均可依法實施撤銷。

4、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期間不同。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無論是破產法上的撤銷權還是民法債權人撤銷權,國外立法大多采用兩種制度,一是規定訴訟時效,一是規定除斥期間。我國民法上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一般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如我國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破產法上的撤銷權,為了使法院對於債務人的行為是否給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應否撤銷其行為作出一個明確的判斷,新破產法分別針對債務人的不同行為規定了不同的時間期限:對於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和放棄債權五種行為規定的法定期間是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於債務人在具備了破產原因後,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法定期間為法律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

5、行使權利的後果歸屬不同。民法上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後,因撤銷債務人行為所得利益歸屬債務人,債權人可就這部分財產直接要求受償。而破產法上之撤銷權,因其行使撤銷權而追回的財產,歸屬破產財團,破產債權人只能在破產還債程式開始後依法定程式受償。

作者單位: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如何區分破產撤銷權與民法撤銷權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成立的前提不同。

民法撤銷權成立的前提是債權債務關係的有效存續;而破產撤銷權除此而外,尚須以破產程式開始為要件。破產程式未開始,不得行使撤銷權。

2、權利的主體不同。

對於民法撤銷權的行使,是由債權人自己決定,並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而破產撤銷權雖也有債權人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但債權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撤銷,而是由破產管理人代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為之。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程式中管理人的職責是管理債務人的財產,而行使撤銷權追回被債務人不正當處分的財產則是其職責範圍內的事情。故破產法第31條和第32條明確規定,對於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分其財產的行為,管理人享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3、適用範圍不同。

破產撤銷權較民法撤銷權的適用範圍更為廣泛,並不侷限於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凡是損害了債權利益的行為,無論其是否有惡意(有償行為須惡意),無論其行為為積極或消極、無論其形式、內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期限內實施的,均可依法實施撤銷。

4、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期間不同。

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無論是破產法上的撤銷權還是民法債權人撤銷權,國外立法大多采用兩種制度,一是規定訴訟時效,一是規定除斥期間。我國民法上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一般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如我國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破產法上的撤銷權,為了使法院對於債務人的行為是否給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應否撤銷其行為作出一個明確的判斷,新破產法分別針對債務人的不同行為規定了不同的時間期限:對於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和放棄債權五種行為規定的法定期間是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於債務人在具備了破產原因後,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法定期間為法律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

5、行使權利的後果歸屬不同。

民法上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後,因撤銷債務人行為所得利益歸屬債務人,債權人可就這部分財產直接要求受償。而破產法上之撤銷權,因其行使撤銷權而追回的財產,歸屬破產財團,破產債權人只能在破產還債程式開始後依法定程式受償。

公司法與民法,**法及破產法的關係

4樓:愛穿拖鞋

公司法和破產法在我國都是商事法律體系。公司法與破產法有著密切的聯絡。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即為公司終止的原因之一;不過,一般來說,公司法僅就公司破產作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公司重整、和解、清算制度則由破產法規定。

公司法與破產法形成了一種相互配套的關係.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構成了破產法所規定的公司破產製度的基礎,而破產法又使公司法律制度獲得了延展。

新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問題

5樓:落日_餘暉

(1)《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適用於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種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但聯營企業中的聯營各方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該聯營企業的破產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2)破產還債程式從性質上講,是一種既具有綜合性,又具有獨立性的特殊程式。從破產還債程式並非由具體的債權債務爭議所引起來看,具有非訟性。但是,在破產還債程式中,存在著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且還會產生一定的爭議(比如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可以提出異議),所以又具有一些爭議的因素,同時,從破產還債程式的直接目的在於還債這個角度來看,它又可以被視為一個債務清償程式,因而具有執行性。

請問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破產債權如何申報。一 債權申報。可以申報的債權 1 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 2 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3 須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債權 4 須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 5 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但是該債權是否到期 是否有財產擔保在所不問。二 債權申報的審查。管理人審查,編制債權表,債務人和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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