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是不是債權,侵權之債是什麼

時間 2023-02-13 21:15:06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債權人而言,因侵權而產生的侵權之債屬於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在法理上,債主要可分為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之債,所以,對於被侵權人而言,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利就屬於債權,相對應的,侵權人就產生相應的債務。

2樓:京城李律師

侵權之債包含在廣義的債權之中。與「欠債還錢」之債不盡相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債權是與物權相對應的概念,具有相對性。它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以及不當得利之債。

4樓:張孟勝律師

債分為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侵權之債是什麼

5樓:丁律師

1、侵權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失,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如甲將乙打傷,甲應對乙承擔侵權之債,乙對甲享有侵權之債請求權。

a、行為的違法性;

b、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c、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d、行為人有過錯。

6樓:123寶貝蛋兒

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侵權行為造成的債權債務關係。

債和債權的區別

7樓:華律網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

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我給你舉個例子:假如我欠你3元錢,那麼你就是我的債權人,我就是你的債務人。你有權利要求我支付欠你3元錢的權利(這種權利叫做債權請求權),我有義務履行我對你3元錢的債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區別就在於債權的歸屬方是誰。我欠你3元錢,你就享有對我3元的債權,你就是我的債權人,我就是你的債務人。

補充:宅的產生有4種:按照合同的約定所產生的債叫合同之債(或約定之債)按照法律的規定所產生的債叫法定之債。包括: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兩者的區別是: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即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

即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10樓:匿名使用者

債是就債務人欠債而言;債權是就權利人而言。

侵權之債是什麼?

11樓:大大的

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構成侵權行為之責。

基本介紹: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的違法性。

第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第三: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第四:行為人有過錯。

a、行為的違法性;

b、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c、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d、行為人有過錯。

侵權之債是無因管理還是債權轉讓

12樓:橢徘著詭

無因管理之債中,無因管理人是債權人,不是債務人。

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我國民法規定的債券中最典型的是侵權行為之債嗎

13樓:感性的尋尋覓覓

民法的債權包括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把侵權行為規定在債法中,而是在民事責任中規定了侵權行為的後果,但不能以此否認侵權行為為債的發生依據,民法中把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列為法定之債,以區別於意定之債的合同之債。新的侵權責任法完善了侵權之債的內容。

14樓:帳號已登出

你是想說債權嗎?甲開車撞了乙,乙是債權人,之間是侵權行為之債。

15樓:創作者

同學,是債券還是債務?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權益範圍為什麼不包括"債權"?

16樓:江雨霏霏

您好,侵權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是否包括債權,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中,爭議都比較大。如果保護債權,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侵權責任的無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簽約歌手,某酒吧因為這位歌手的受傷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侵權責任法也保護債權,那麼該酒吧的損失也需要你來賠償。

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你和那個酒吧的老闆是競爭對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該酒吧的損失院超過你需要賠償的錢,於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麼對該酒吧來說其損失不能得到賠償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現在也出現了一些認為侵權責任法應當有選擇地保護債權的觀點。比如,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編的《侵權責任法一本通》認為:對於故意侵害債權的行為,也可以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進行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編的《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認為:相對權一般不適宜由侵權責任法保護,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對權存在,仍惡意去侵犯他人權利的,應當承認侵權責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舉的第二個例子的情況)

17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有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責任法專事侵權之債。

什麼是債的本質,侵權行為之債的特點有哪些

什麼是債權?

18樓:華律網

主債務是相對於抵押、擔保、質押等債務說的,因為後面的這些權利是基於原來的債務產生的,是對主債務設定的擔保。所以原來的基於買賣,借款等產生的債務就是主債務,因為抵押等產生的的是從債務。主債務與從債務往往是聯絡在一起的,沒有主債務就不發生從債務,沒有從債務也就無所謂主債務,從債務對主債務起著擔保作用。

因此,一般來說,主債務與從債務之間不具有牽連關係。從債務不成立和無效,並不影響主債務的存在和無效。但對此亦應作具體分析。

如違約金的債務是雙務合同中的從債務,與主債務之間並無對價關係,因此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損害賠償債務,系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主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可以就損害賠償債務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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