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存在哪些風險,承攬合同有哪些重要的風險

時間 2025-05-12 01:08:29

1樓:華律網

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對於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存在著什麼樣的風險負擔呢。第。

一、材料肆高風險負擔《合同法》第26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裂洞尺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發現,如果材料不是因為承攬人保管不善而損毀、滅失的,承攬人不承擔責任。

也即在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損毀、滅失並非是因承攬人的過錯造成的情形下,材料損毀、顫寬滅失的風險應由定作人自己承擔。第。

二、成果交付負擔即在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工作成果的意外毀損、滅失風險應由承攬人負擔,交付之後則由定作人承擔風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北京新生利華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攬人(也可能是螞好旁第三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受。承攬合同中,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應遵循民法上標的物毀損、失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即由材料的所有人負擔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這一點得到了很多國家和地區民事立法的確認。

例如德國民法第六百襪手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承攬人對定作人所供給材料的意外滅失或意外損,不負其責任。」我國也應採取這種做悶橡法。

承攬合同有哪些重要的風險

3樓:唐玉娟

加工承攬合同的風險如下:加工承攬業務切忌質量約定不清或口頭約定質量,一旦發生糾紛,後患無窮;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攬方提供。

一、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雙方都有交嗎。

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雙方都要交,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萬分之五。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

二、承攬合同有哪些規定。

承攬合同規定有:1、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2、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3、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三、承攬合同都有哪些內容。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並按照約定向承攬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合同的風險負擔是怎樣的

4樓:趙麗

承攬合同的風險承擔:

1、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成果交付負擔。即在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工作成果的意外損毀、滅失風險應由承攬人負擔,交付之後則由定作人承擔風險。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承攬合同需要書面嗎?

承攬合同並不一定需要書面形式。承攬合同屬於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的主要內容,根據第七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二、什麼是承攬人。

承攬人,又稱承攬方。是指承攬合同中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約定工作並向對方交付工作成果的當事人。其主要義務和責任包括:

一、按約完成承攬任務並交付工作成果;二、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工作;三、妥善保管併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四、接受定作人接約進行的合理監督;五、對加工定作物交付前發生的意外滅失風險獨立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的風險負擔是怎樣的

5樓:郭永勝

法律分析:承攬合同的風險承擔:

1、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成果交付負鬥氏擔。即在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工作成果的意簡談外損毀、滅失風險應由承攬人負擔,交付之後則由定作人承擔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空咐散任。

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6樓:王煥坤

1、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成果交付負擔。即在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工作成罩棗果的意外毀損、滅失風險應由承攬人負擔,交付之後則由定作人承擔風險。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民法典承包合同等於承攬合同嗎。

一、民法典承包合同等於承攬合同嗎。

承包合同不是承攬合同,兩者對應的法律活動和簽訂的主體不同。

承包合同簽訂的主體是承包人和發包人,而承包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定作人和承攬人。

我國法律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物旁拆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承保合同承保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承保合同承保人的違約責任有:

1、標的質量的責任;

2、標的數量的責任;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

4.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調換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責任。

二、承攬關係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承攬關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

2、承攬關係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關係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承攬關係具有一定人啟拿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施工承攬合同如何規避風險?

7樓:元形態傳媒****

為避免施工承攬合同的風險,雙方最好是根據具體的承攬事項,將可能想到的雙方的義務明確地規定到合同條款中,變成明確的約定義務,並約定違反該義務應承春蘆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作人的協助義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槐圓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扒明帶。

承攬合同風險負擔規則的內容

8樓:劉偉長

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的適用為:1、標的物交付之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買受人違約的,風險負擔由買受人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3、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風險負擔由出賣人承擔。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運輸導致貨物破損誰承擔責任。

運輸途中貨物的損失應該由商業公司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二、民法典買賣合同的內容有什麼。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具有智財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智財權不屬於買受人。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有哪些

註冊會計師 按約定完成工作 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接受監督檢查 交付工作成果 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承攬人的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 方式 數量 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裝置 技術和勞力親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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