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我國合同法的區別

時間 2021-08-30 09:08:44

1樓:我是房山之光

一是:適用的當事人範圍不同.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文 簡稱cisg.它規定: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的 營業地(法人所在地)必須位於不同的國 家,即具有不同國籍,但當事人的國籍不 用慮;我國合同法無此諸多限制.

二是:cisg的交易範圍從某種意義上說,」較 小」.cisg不適用於下列買賣交易:

a.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

b.經由拍賣的買賣;

c.船舶或飛機的買賣;

d.電力的買賣;等等.

我國合同法無此諸多限制.

三是:cisg在實體法上不涉及以下問題:

a.合同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 影響;

c.賣方的產品責任.

我國合同法則涵蓋了以上各個問題.

以上僅是我個人根據所學<<國際經濟法>>加以總結的我個人認為的」答案」,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一 一個是國際公約 一個是國內法--一般情況下國際公約效力大於國內法

二 在國際**上通常使用國際公約而不適用國內法--適用範圍不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是《聯》的最早成員國之一,我國在核準該公約的時候,曾根據公約第95條和第96條的規定,對該公約提出了倆項重要的保留

1 關於採用書面形式的保留:按照公約第11條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不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訂立或以書面來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這一規定,同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關於涉外經濟合同(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規定是不一致的,我國堅持認為,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的方式,公約提出的上述規定對中國不適用。

2 關於公約適用範圍的保留:根據公約第1條第(1)款(b)項的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處於不同的國家,即使他們的營業地所在國不是公約的締約國,但如果按照國際私法的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則該公約亦將適用於這些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擴大公約的適用範圍,對於這一點,我國在核準該公約的時候也提出了保留,我國認為該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雙方的營業地分處於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上邊說的這倆條是實質上的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一樣的地方,另外,我國外貿企業同營業地處於其他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都將適用這一公約,除非當事人已在合同中排除了公約的適用。

如果從法理上邊講不同,那可就多了,法律淵源就有一大堆,法的效力也不一樣,立法與立法體制又是一堆,立法程式也不一樣,法的執行也不一樣,呵呵

4樓:饒天纂

一是公約,一是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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