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險的定義,重大疾病保險中的重大疾病怎麼定義?哪些病算是重大疾病

時間 2021-06-03 05:13:17

1樓:奶爸保

重疾險的分類:

1、 儲蓄型重疾險/消費型重疾險

它們兩最大的區別就是有沒有身故保障。如果在保障期限內,沒有出險的話,保費就消費掉了,這就是消費型重疾險。

在保障期間,重疾沒有出險的情況下,不幸身故,儲蓄型重疾險是可以獲得補償,而消費型重疾險則不行。

2、單次賠付重疾險/多次賠付重疾險

單次賠付重疾險:傳統的重疾險都是單次賠付的,身故和重疾是隻賠付一次的,並且賠付過後合同就終止了。

多次賠付重疾險:在單次賠付重疾險的基礎上,增加了重大疾病賠付的次數,即首次賠付後合同依舊有效,過了一定的間隔期後,發生不同的重疾可以再次進行賠付。

怎麼選擇適合自己的重疾險

1、按需配置,保額優先

在預算不富裕的情況下,應該優先保障保額充足,削減年限、附加功能。奶爸整理了份重疾險榜單,可以參考挑選一下→《2023年3月重疾險榜單出爐,新定義重疾險怎麼買?哪個好?》

2樓:abc保險網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或腎臟移植手術

7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3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14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15癱瘓——永久完全

16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18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9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20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23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至少12個月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僅供參考。

3樓:建哥鑑保

重大疾病保險屬於給付型,一次性賠付一筆費用,解決患者的經濟生命

重大疾病保險中的重大疾病怎麼定義?哪些病算是重大疾病

4樓:深藍保保險測評

1、法定病種會變多

2、甲狀腺癌賠償標準改變

3、重疾險不再保障原位癌

4、心臟類的賠付標準改變

接下來深藍君會帶著大家,進行更加詳細的分析。

其實在 2007 年之前,重疾險病種沒有國家統一定義和理賠標準。那時候每家公司的操作都不一樣,有些公司的理賠非常嚴苛,讓人覺得重疾險就是忽悠人的。

因此在 07 年,中國保險業協會 和 中國醫師協會 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下稱《舊定義》)。

無論是哪家公司的重疾險,只要保障年齡包含 18 歲以上,最高發的 25 種重疾都按這份標準理賠。這些疾病 基本覆蓋 95% 的理賠,可以說是重疾險的核心。

不過,這份檔案 13 年來一直沒有更新,早已不適應醫療水平的發展了。比如說:

《舊定義》中“冠狀動脈搭橋術”必須做 開胸手術 才賠,但目前比較主流的**方法是 微創手術。“不開胸不賠”顯然不夠合理,也造成了不少理賠糾紛。

因此,國內對《舊定義》更新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所以這次的重疾疾病定義的更新,對於中國整個保險行業影響是非常大的。

其實,大多數朋友並不在意定義變成什麼樣,主要關係的還是會對理賠造成什麼影響。為了分析理賠到底是變寬鬆還是變嚴格了,深藍君聯合公司裡的核保、核賠老師,進行了詳細對比。

如圖所示,有些病種理賠變寬鬆了,也有些變得更嚴格,我都做了區分。

接下來深藍君針對其他5大高發重疾進行分析:

1、嚴重惡性腫瘤:變嚴格

**左邊是舊版的疾病定義,右邊是新版,主要的差異我都已經標紅。不過疾病條款都晦澀難懂,你也可以直接看**下面的結論。

惡性腫瘤一般能佔 70% 以上的重疾理賠,可以說是最重要的一個病種。《新定義》最重要的變化是,把以下兩種癌症 從重疾變為輕症:

tnm 分期為 i 期或更輕度的 甲狀腺癌

g1 級或更輕度的 神經內分泌腫瘤

之前一些難以界定的情形,例如交界惡性、潛在低度惡性腫瘤等,也明確了不保。很明顯,惡性腫瘤的理賠變嚴格了,對我們消費者不是很友好。

2、嚴重腦中風後遺症:變化不大

這個病只是改了一下表達方式,其實在理賠實操中沒什麼變化。包括:

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改為《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中的“肌力2級”。

咀嚼吞嚥能力完全喪失:改為“嚴重咀嚼吞嚥功能障礙,且已經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3、重大器官移植術:變寬鬆

新增“小腸的異體移植手術”,而“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再限定是異體移植,保障變得更好了。

所謂異體移植,是指移植的器官不能是自己的,例如不能自己把的左邊的腎移植到右邊,這樣是拿不到理賠的。

4、冠狀動脈搭橋術:變寬鬆

不再要求做“開胸手術”,“切開心包”的微創手術也能理賠,變得更寬鬆了。

5、嚴重慢性腎臟病:變嚴格

原來的“尿毒症期”,和新的“慢性腎臟病5期”,實際都屬於腎衰竭晚期,沒什麼差別,但“規律性透析”的標準更明確了。

舉個極端的例子,以前一個月透析一次也算數,現在要“每週血液透析,或每天腹膜透析”。

雖然這樣能避免一些糾紛,但也相對更嚴格一些。

看完 6 大重疾的變化後,深藍君還是有點失望的,畢竟最高發的惡性腫瘤和急性心梗,都變得更嚴格了。

目前,《新定義》還是一個“徵求意見稿”,並不是最終版本,不過也**不離十了。

5樓:薄荷保

重大疾病保險簡稱重疾險。重疾險中的重大疾病指的保監會規定的25種重大疾病,所有的重疾險產品中都是包含這25種重大疾病。

這裡邊的25種重大疾病呢是保監會規定的,但是呢,保險公司會設計出各式各樣的重疾險產品,這些產品保障的疾病中種類有30種、50種、80種、100種等等。這些疾病種類是由這25種重大疾病再加上其他種類的重大疾病構成的。

理論上講,保障的越多越好,但是保障的越多也越貴啊。事實上,從發生率來看,25種標準重疾已經佔到了重疾發生率的95%左右,額外增加的病種對發生率影響不大。所以不要過於追求保障疾病種類的數量。

當然,如果**相同,當然是保障的疾病種類越多越好。

6樓:陽光保險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標準化規範了常見高發的25種重大疾病,其中前六種為必保病種。換言之,市面上所有的重大疾病保險都統一包含以下25種重大疾病,其定義與賠付標準完全相同(其他增加的重疾種類視保險公司具體產品條款而定),具體如下: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或腎臟移植手術;

7.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3.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14.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癱瘓——永久完全;

16.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18.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9.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0.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3.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至少12個月;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以陽光保險官網在售的成年人重疾保險產品為例,除了覆蓋以上25種重大疾病外,還加入肺源性心臟病、慢性**性胰腺炎等重疾保障以及原位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輕微腦中風等常見輕症重疾,共計保障100種重大疾病+50種輕症重疾,覆蓋人的一生可能遇到的絕大多數重大疾病。

7樓:中國人壽蔣經理

一下是保險法中規定的重大疾病 每個重大疾病險必須含有這25種重大疾病 其他病種保險產品當中會有註解 比如我們中國人壽國壽福110種重大疾病 平安人壽平安福100種重大疾病 都包涵了一以下25種重大疾病

4.1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4.2 急性心肌梗塞

4.3 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4.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4.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或腎臟移植手術

4.7 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4.8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4.9 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

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4.11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4.13 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4 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5 癱瘓——永久完全

4.16 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4.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8 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19 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0 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4.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4.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至少12個月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4.25 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重大疾病保險的疑問,重大疾病保險的疑問

您好!保監會有規定 對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 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均不得超過10萬元。也就是說不管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多少份身故保險,被保險人最後實際得到的身故保險金總和不能超過10萬元。按照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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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就是惡性腫瘤 急性心肌梗塞 腦中風後遺症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冠狀動脈搭橋術 終末期腎病 多個肢體缺失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腦腫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深度昏迷 雙耳失聰 雙目失明 癱瘓 心臟瓣膜手術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嚴重腦損傷 嚴重帕金森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