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證辦買房按揭,銀行能查出來嗎

時間 2021-06-04 07:12:03

1樓:人過中年

一、辦假離婚買房的影響

假離婚現象不僅是對法律法規的不尊重、對婚姻的褻瀆,其中暗藏的法律風險也是不可小覷的。法律上並不承認假離婚的概念,只要當婚姻的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後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

1、如果證件不是經過主管機關下發,而是你們自己去辦的假證件,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你們根本沒有離婚,那麼該財產系婚後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買房並沒有影響。

2、而如果兩人協商去民政局辦理,通過假離婚證辦理貸款是一種騙貸行為,銀行發現後有可能撤銷合同並且兩人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的後果

1、雖然在離婚前夫妻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在貸款成功買房後,或者其他目的達到後就去復婚,但是誰也不能保證其中一方有可能變心,國家是不會承認私下定的協議的。

2、國家是嚴令禁止假離婚這種做法的。一旦被查出,很有可能面臨法律處罰,也會使自己的顏面掃地。

3、很多夫妻因為買房避稅等問題選擇假離婚,不僅傷害了彼此感情,也可能假戲真做,做成家庭破裂的局面。

4、有的人因為夫妻一方不同意假離婚,就會選擇*****來矇混過關。殊不知***跟偽造身份證一樣,嚴重時有可能涉嫌犯罪。

2樓:

*****跟偽造假身份證一樣,行為嚴重時有可能涉嫌犯罪。按照我國法律,偽造、變造或者買**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都屬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行為。買賣「假離婚證將涉嫌構成「偽造國家公文印章證件罪」。

而且購房者辦理的假離婚證一旦被查出,所購房屋的產權登記會面臨辦不下來的問題。

3樓:

無論是否查出來,你的行為都違法,很有可能涉嫌犯罪。

婚後按揭房離婚怎麼分配

婚後按揭了房子現在離婚怎麼處理

4樓:華律網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當事人可以協商辦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2.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產權證,則應該屬於婚前財產。

3.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還貸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4.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5樓:薔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離婚時尚未

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區分為2種情況:

1、第一種情況是結婚前一方個人首付,但是卻又是婚後夫妻共同還款,而且房子登記於首付款支付一方的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無法協議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雙方結婚後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

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參考資料:地方市聯合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6樓:戚廣利

婚前個人財產付首付,與配偶共同還貸,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

我國《婚姻法》也對這種情況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儘管房產證只有您的名字,房子也有妻子的份。如果遇到離婚等情況,夫妻需自行商議。對於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給房產證署名一方,未來房貸自己償還。

但是對於妻子,您需要根據共同還貸數額以及房屋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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