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安樂死,怎樣看待安樂死?

時間 2021-10-14 20:59:52

1樓:婷婷生日粗卡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是不可以的。從因果來說也是不可以的,因為我們無法處置他人的生命。但是,誰都不願意讓家人承受生不如死的煎熬,所以還是有方法的。

2樓:行走之約

在某種情況下,安樂死是病人的解脫一種方法吧,因為自己原因常到醫院去,見了很多活得很痛苦的病人。他們很多都希望能夠有尊嚴的離去。

3樓:名

我聊天室曾經也為安樂死這個話題討論過兩次,眾說紛紜。我的主張就是在尊重當事人人權和實際客觀事實存在的情況下,安樂死是不違背道德的。

4樓:bd小葵

安樂死與道德沒有衝突,我國從立法原則上來看已經越來越傾向於人權重要性。實施安樂死是為了將死亡過程文明化、科學化。他的目的應該是為了讓瀕死者在死亡過程中減輕或消除死亡痛苦。

5樓:大菱小予

人老了,病了,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沒有尊嚴,常人往往覺得生不如死,也許早點走就早點往生了,為什麼還在娑婆世界磨蹭受罪呢?法無定法,在特定機緣下,安樂死對某些人來說未嘗不是合適的選擇。有的人在生命自然結束前遭遇著身體不能承受的痛苦,也許結束生命是更好一點的選擇,活著或者死去,都不是什麼好選擇,但選擇了,也許就解脫了。

尊重選擇了的人是一種道德,是一種理解,甚至是一種善心。

6樓:闞曼筠

安樂死是一種文明的死亡狀態,安樂死的立法是必然的。我國已經就醫學界、倫理學界、法學界、社會科學工作者在為安樂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進行**了。

7樓:影子

希望中國的法學專家不要再假仁假義了——你們看病,用的是我們納稅人的錢,而老百姓看病,用的是自己的血汗,你們希望多撈點收入,也不應該打那些可憐的危重病人的主意!

8樓:曉淡

我國現行刑法將罪刑法定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受罰」。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實施安樂死的行為或類似行為是犯罪,因此將其作為犯罪處理缺乏法律依據。

9樓:ray煌

‍‍、首先明確回答你安樂死是一種文明的死亡狀態,安樂死的立法是必然的。我國已經就醫學界、倫理學界、法學界、社會科學工作者在為安樂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進行**了。‍‍

10樓:尹朶月

安樂死物件應該是醫學上無法挽救且存在痛苦、自願要求解除痛苦的瀕死者。安樂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對瀕死者的生命質量和尊嚴的尊重 。

怎樣看待安樂死?

11樓:卡丁之神

從醫學和法律的角度,對安樂死的論爭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① 消極的安樂死。許多醫生認為,對於受到必死無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還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來延長其生命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較舒適和安逸就行。自願安樂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據,授權醫生,按其意願在他們臨終時不採用人工手段延長其生命。

這種生前的意願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國與各地區並不一致。如美國2023年的「死亡權力法案」,要求醫生尊重病人的願望,已在許多州獲得立法。

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術的產物,停止給植物人以生命支援的措施,並不意味著殺害性命,而只是停止製造人工的「生命」。而且這種沒有意識,任人擺佈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損病人的尊嚴,還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所以有人認為,植物人問題不屬安樂死,而屬死亡的尊嚴問題。

但由於感情和醫學倫理學傳統的影響,還是會出現處理上的困難。

有人認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撤除生命支援措施是合理的: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

病人已失去意識,而且根據現在的醫學知識和技術已不可能恢復;c.病人在清醒時曾表示同意不使用醫學中的生命支援措施,在病人已經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則由病人的直系親屬表示同意;d.放棄或停止使用生命**由醫生來執行。

但有些法學家反對這種意見,認為能否恢復意識很難預料,而醫學的生命支援**的涵義又不太明確,而且直系親屬的同意並不總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瞭解實情時的願望。而且這種做法存在著把安樂死濫用於殘疾人及老人的危險。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與死之間進行抉擇,傳統觀念總是傾向於生而憎惡死。

即使在理論上沒有理由不接受安樂死,遇到具體情況還是寧可對個案進行具體的論證。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過去難以存活的不正常嬰幼兒可靠先進技術存活下來,當然,其生活的質量是低下的,他們還可能成為社會的負擔。一般說,如果發現出生不久的嬰兒有嚴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現代醫學確實無法補救,且這個缺陷將嚴重影響嬰兒目前或今後的生活質量,在此情況下,而且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其法定監護人不願維持其生命時,醫生可以接受監護人的意見停止其生命的維持措施,也即對於這種安樂死醫生只能執行,給予諮詢,而無權自作決定。 ② 積極的安樂死。

爭論更加劇烈,因為這種安樂死,從法律上看具有殺人的動機、行為、後果,形式上與**的界線難以劃清楚。據收集到的資料,世界各國,除個別國家對積極的安樂死持容忍的態度、免予追究法律責任外,一般都把它視為一種特殊的殺人罪,如美國、日本、蘇聯、瑞士、挪威、波蘭、西德等。

有一種值得注意的意見:可以不把這個難題當作醫學倫理學問題,而作為當代社會生活提出的一個實際問題(即自殺的正當性問題)來對待。

2023年日本名古屋高階法院判決一個著名安樂死案件中,認為正當的安樂死必需符合以下6個條件:a.病人患有現代醫學的知識技術無法**的疾病,並有即將死亡的證據;b.

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時確實存在實施安樂死的要求;e.

處死的方式必需是倫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醫生執行,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找到醫生時才由適當的人來執行。這一判例已成為該國判斷安樂死是否合理的標準。

儘管有了從實際案例中總結出來的相當具體的條例,在執行中還是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如診斷的不確切性(如是否為不治之症,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求進行安樂死的真誠性(是一時性的衝動或病態心理),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有時是親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環境和護理的條件對病人的影響等。

在關於安樂死立法問題的討論中,有人認為如果法律同意醫生答應垂危病人安樂死的請求,那會樹立一個殺害病人的先例,從而造成社會危機;於是醫生可以不

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診斷錯誤(如誤診為晚期癌症)則積極的安樂死造成的後果是無法挽回的。其次,在醫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殺手的內容,就違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傷害病人這一基本要求。

如果醫生不僅治病,還殺人,這會嚴重影響醫生的傳統形象,而這種形象對於病人心理是有積極的、重要的作用。還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問題,如果問一個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願意繼續受折磨還是**苦地「睡過去」,病人鑑於他給別人(家屬及醫務人員)帶來的負擔,也可能回答:

「殺死我吧。」綜上所說,對醫生來說,安樂死不應當成為一種解決病人痛苦的正常辦法,在安樂死方面醫生不應當起主動提倡作用,而只能扮演配合和被動的角色。否則就會削弱醫生救死扶傷的鬥志。

如何看待安樂死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人在睡bai夢中幸福

的死去,有的人在du病痛的折zhi磨中痛苦的死去,dao還有一種死,就是安回樂死。安樂死來自希臘語答「幸福的死去」,有兩種,有種是消極安樂死,當病人無法**時,放棄**;一種是積極的安樂死,主動安樂死。

13樓:全球名校留學

安樂死寵物

bai是合法合規的,但

du國內成本比較高

zhi。而對人

dao而言,安樂死容易被專有些人利用逃避屬贍養義務,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但如果 是基於自願,因為逃避重大痛苦,是應該允許的。而且臨床上,很多不能治好的病人,在病床上拔掉相關輔助生存的儀器,或者停止用藥,本身就是變相安樂的一種方式,人應該 有自我選擇活著,和尊嚴死去的權利,但目前全球範圍內濫用的可能性很大,還是 以法律的方式禁用一些安樂藥品的。

給狗狗安樂死它會怪我嗎,不要給狗狗安樂死

我家可愛也打了這個針,我也一直糾結它會不會怪我,有時候會覺得如果自己在堅持一下它會不會好起來,真的太心痛了,可愛非常懂事,也很愛我,天天圍著我轉,它死後我抱了它好久。 芝娃娃車 給狗狗安樂死 它怎會怪你 只有感激 它很安然的脫離痛苦 開心的 離開 犬瘟的狗是很痛苦的 而且晚期基本沒救 早點安樂死是對...

安樂死哪些國家批准使用了,安樂死在哪些國家是合法的?

荷蘭 比利時 美國俄勒岡州 瑞士 法國。積極安樂死只在荷蘭和比利時合法。瑞士和美國俄勒岡州的法律則允許間接或消極安樂死。美國俄勒岡州是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的地方。1994年,該州通過一項法令,允許醫生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絕症病人提供他們要求的致死藥物。自這項法令1997年生效以來,已有200名絕...

你支援安樂死合法化嗎,安樂死在哪些國家是合法的?

地瓜燉土竇 我覺得安樂死應該合法化。首先,我認為安樂死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是一種仁慈的行為,是對患者選擇死亡方式和時間權利的尊重和保障,對病人本身來說,有利無害 對病人家屬來說,能從沉重的精神壓力和經濟負擔中解脫出來 對醫生來說,可以將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義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 對社會來說,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