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突發心臟病死亡與工作單位有關係嗎

時間 2021-10-15 00:29:00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關係。

冠心病:一般是冠狀動脈血管發生動脈粥樣硬化病變而引起血管腔狹窄或阻塞,造成心肌缺血、缺氧或壞死而導致的心臟病,常常被稱為“冠心病”;還包括炎症、栓塞等導致管腔狹窄或閉塞而造成的心肌缺血、缺氧或壞死而導致的心臟病。

冠心病的**和誘因有:1、可改變的危險因素有:高血壓,血脂異常(總膽固醇過高或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過高、甘油三酯過高、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過低)、超重/肥胖、高血糖/糖尿病,不良生活方式包括吸菸、不合理膳食(高脂肪、高膽固醇、高熱量等)、缺少體力活動、過量飲酒,以及社會心理因素。

2、不可改變的危險因素有:性別、年齡、家族史。此外,與感染有關,如鉅細胞病毒、肺炎衣原體、幽門螺桿菌等。

由冠心病的定義和**、誘因可知:在家突發心臟病死亡與工作單位沒有什麼關係。

2樓:長沙金龍律師

1、在家突發心臟病死亡,這不是工傷。公司也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2、如果死者是國企單位的,還有非因工死亡的撫卹金等。

3樓:花開到花落

只要能查出 死因和公司關係 公司就得賠

4樓:

工傷保險條例

(2)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你這雖是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但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故不能算工傷

只能說要老闆從人道主義的立場出發給予必要的補償吧!並且也可將未籤勞動合同算作一個要老闆人道補償的理由吧!

5樓:匿名使用者

1、“在家突發疾病去世的情況是不是工傷?”:不是工傷。你自己看一下相關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2、“請問那個公司有沒有連帶責任?如果有責任,那個公司需要賠償多少呢? ”:

(1)既然不能認定為工傷,公司在法律上對他的去世就沒有什麼“連帶責任”,更談不是“賠償多少的問題”。

(2)即使能認定為工傷:如果公司沒有為他上工傷險,他的工傷費用可以讓公司全部“賠償”,但不是“連帶賠償”。

如果公司已經為他上了工傷險:就只能由工傷保險機構負責賠償,公司不再有賠償責任、也不與工傷保險機構連帶。

3、“我覺得安慰生者是必需的,可是那個老闆反倒覺得我們要求過分”:

(1)不錯,安慰生者是必需的,但應有法律依據,如果你方要求老闆按工傷賠償,確實是“要求過分”,不管是到勞動部門還是到法院,都不會被支援。因為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的情形。

(2)但是,可以“他為公司幹了四五年,08年6月已經確診為心臟病,但是直至去世前還在為那個公司服務”為理由,請求公司在道義上給予生者一定的生活幫助,是否能給還要看老闆的為人,也無法強求。

4、家屬可以要求的是:以不籤勞動合同為由,索要自2023年月2月1日起的雙倍工資(但也有些勉強,因為不籤合同滿一年後只是視為已經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再有雙倍工資的懲罰,試試吧。)

員工有心臟病,如果上班時間發病或死亡,單位負責任嗎。謝謝?

6樓:玫瑰花兒開

首先要明確工傷的概念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或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國際上規範的“工傷”定義

1 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此,根據我國法律,在工作期間因為心臟病發作去世應該不算工傷,但是如果你能提供心臟病或心臟病發作是工作方面原因所導致的後果,則可能算工傷。

一般這種情況公司會給予一定的補償。

7樓:蕈龠

如果在工作崗位上猝死,然後且在48小時之內沒有搶救活的話,那這個算工傷,那這筆錢是由工傷保險承擔。

8樓:寧靜致遠

單位應該是有一定責任的,就像工傷一樣,上下班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是屬於工傷的範圍,非上班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與單位無關。

9樓:手慢半拍

知道他有心臟病,就應該讓他去醫院開證明,(或檢查),看影響不影響上班(工作),看能適合做那方面的工作,掌握了這些具體情況,可以安排他做他適合的工作,或者在身體不佳時休息或**,等身體**了再來上班,如果單位不想過多的承擔自己的責任,(有些單位可以冷漠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我以前的單位就發生過這樣的事情,一個員工就在上班時突發心臟病而死亡,單位只能按工傷來處理了,比正常的職工死亡賠賞的費用多多了。

10樓:

肯定得負責呀,不過員工有心臟病,領導還會讓他繼續上班嗎,這不是自己放身邊的定時炸彈嗎。

11樓:我愛左梓承

有一定的責任,但不用負全責,只要能說明入職前就有這個病的話,基本責任也就40%左右。

12樓:快樂公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作保險待遇。

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工傷的,該死亡員工的親屬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則單位應當負責按《條例》的規定負責賠償。

上班時間突發心臟病死亡如何賠償

13樓:狂建義

算工傷。有賠償金。具體金額同下

14樓:可愛的蠟筆小新

不是地方不一樣嗎,濟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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