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得抑鬱症的公司有責任嗎,因工作得抑鬱症的公司有責任嗎

時間 2022-09-16 13:00:08

1樓:辰昊心理諮詢

現在工作不好找,特別是年輕人要穩得住,當一個人在一個地兒工作超四個月以後就開始煩了,你感覺這份工作怎麼樣呀?如果實在不合適就換,但是你既然工作就不要帶著情緒去工作,這樣不公司給你的壓力而是自己的心情造成的。總得來說吧!

不管公司管理你得了抑鬱症,總的來說病在自己身上難受的是自己。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沒有。。這個是你自身的心理素質問題,和公司無關,別異想天開了

3樓:答疑小達人大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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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不負責,不過可以和工作單位協商,抑鬱症不屬於職業病。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樓:

先想辦法治好自己,再想索賠的事情。讓你恐懼和焦慮的事情,強迫自己突破過去。

5樓:匿名使用者

想繼續工作,就算了,主要問題是自己要走出來,放鬆!

在崗期間得的抑鬱症,現不能正常工作,工作單位是否有責任

6樓:哀紹輝

建議和公司協商處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沒有將抑鬱症納入職業性疾病的範圍,因此沒有賠償。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你所患抑鬱症,只是由於自感工作壓力大所致,並非有毒、有害因素所引起。

其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沒有將抑鬱症納入職業性疾病的範圍。

有人對抑鬱症患者追蹤10年的研究發現,有75%~80%的患者多次**,故抑鬱症患者需要進行預防性**。發作3次以上應長期**,甚至終身服藥。

維持**藥物的劑量多數學者認為應與**劑量相同,還應定期門診隨訪觀察。心理**和社會支援系統對預防本病**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應儘可能解除或減輕患者過重的心理負擔和壓力,幫助患者解決生活和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及問題,提高患者應對能力,並積極為其創造良好的環境,以防**。

7樓:金果

沒有責任的,抑鬱症不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8樓:一一得解

根據抑鬱症的產生和你的工作性質是否有直接聯絡來看。

如果與您的工作性質與產生抑鬱症有很大的直接關聯,當然是單位要負賠償責任了。但是如果只是因為個人情緒調節的不好或是家庭等主觀因素,而導致得了抑鬱症,這個就不算單位責任了。

抑鬱症不像其它的工傷,那麼好斷定責任是否為單位。根據您的工作情況來具體分析~如果確實需要理賠,也可到醫院看病並取得鑑定

如果單位比較人性化,待遇好的話,例如您休假期間的工資。這也算是得到一定的補償的方式。

現代社會壓力大,得抑鬱症的很多,請儘量把這件事情看得淡一些,畢竟已經情緒失調了。建議您平時要多注意調節心情,凡事保持樂觀向上,把自己的身體修養好才是最重要的!休假就正好融入到大自然中放鬆自己,當然症狀嚴重的也要記得服藥~

祝您健康起來~

9樓:匿名使用者

和工作單位協商,抑鬱症不屬於職業病

10樓:

得了抑鬱症,單位談不上有沒有責任,因為抑鬱症是個體疾病,是因為個人心理健康水平下降,不高,也跟個人的生活環境,教育背景有關。主要的責任還是自己,工作只是一個導火索。

11樓:濫情你大爺

這個是沒有的 抑鬱症是人人都會有的一種情緒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去省**規定的醫院去作鑑定。可以作為要求公司賠償的證據。

由於工作壓力過大而引起的抑鬱症是否可追究公司責任?

13樓:冬雪

雖然抑鬱症也是精神傷害,但鑑於我國常情,恨可能得不到工傷認定。但是在證據明確的情況下應該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證明公司施壓與得病之間的因果關係,怎樣對待抑鬱症患者還有心理醫生的診斷紀錄;和公司在安排員工工作方面的過錯。以上這些很關鍵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劃入工傷的標準一般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關係受到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雖然抑鬱症也是精神傷害,但鑑於我國常情,恨可能得不到工傷認定。但是在證據明確的情況下應該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證明公司施壓與得病之間的因果關係,如心理醫生的診斷紀錄;和公司在安排員工工作方面的過錯,不合理之處。

你說的情況的確存在,也理解,但法律上的事實,是根據證據認定的,沒有先例,或者不夠明確,法律是不會承認的。

關鍵是會減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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