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名詞解釋,刑法名詞解釋

時間 2021-09-02 15:16:59

1樓:快樂權御天下

刑法: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本階級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頒佈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指刑法典;廣義的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單行刑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刑法規定進行部分補充、修改或廢除部分刑法規定的單行規範性法律檔案。

2、 刑法體系:廣義的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相互關係;狹義的指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3、 立法解釋:最高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

司法解釋:指有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做的解釋。

學理解釋:指有國家宣傳機構、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者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含義所作的解釋。

文理解釋:指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單詞、概念、術語,從文理上所作的解釋。

倫理解釋:指按照立法精神,聯絡有關情況,從邏輯上所做的解釋。包括當然解釋:

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規範目的、事務屬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當然包含在該規範使用範圍之內的解釋。擴張解釋,是指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限制解釋,是指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於字面意思的解釋。

4、 刑法基本原則:刑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全部刑法規範、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並體現我國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準則。具體來說有以下兩點:

(1)刑法基本原則必須是貫穿全部刑法規範,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

(2)刑法基本原則必須體現我國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這就是堅持法治,摒棄人治;堅持平等,反對特權;講求公正,反對徇私。

5、 罪行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定。

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

2樓:

1、刑法: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本階級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頒佈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指刑法典;廣義的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單行刑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刑法規定進行部分補充、修改或廢除部分刑法規定的單行規範性法律檔案。

2、刑法體系:廣義的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相互關係;狹義的指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

3、立法解釋:最高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

司法解釋:指有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做的解釋。

學理解釋:指有國家宣傳機構、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者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含義所作的解釋。

文理解釋:指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單詞、概念、術語,從文理上所作的解釋。

倫理解釋:指按照立法精神,聯絡有關情況,從邏輯上所做的解釋。包括當然解釋:

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規範目的、事務屬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當然包含在該規範使用範圍之內的解釋。擴張解釋,是指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限制解釋,是指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於字面意思的解釋。

4、刑法基本原則:刑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全部刑法規範、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並體現我國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準則。具體來說有以下兩點:

(1)刑法基本原則必須是貫穿全部刑法規範,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

(2)刑法基本原則必須體現我國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這就是堅持法治,摒棄人治;堅持平等,反對特權;講求公正,反對徇私。

5、罪行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定。

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概括來說,即“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6、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刑法典第4條規定:“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7、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法典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

8、刑法的效力範圍:刑法在什麼地點、對什麼人、在什麼時間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問題。

9、刑法的空間效力:解決刑法在什麼地方、對哪些人適用即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是涉及國家主權和國與國之間的刑事管轄權的關係問題。

10、刑法的時間效力: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

刑法總則中涉及的名詞解釋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刑法名詞解釋

4樓:塵宇芳菲_竹

不同的教材對刑法的定義字面上不是很相同,但是宗旨是一樣的,看你要這個定義幹嘛了,普通了解的話樓上那位的就很好了。如果是期末考試或者考研要看自己的教材或者指定的教材。

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國家以刑法名稱頒佈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廣義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

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佈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後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項的法律。附屬刑法,是指附帶規定於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範。

6樓:烏龍茶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的幾個名詞解釋。。。

7樓:延

緩刑: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免除刑罰:是量刑情節,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對於符合規定的犯罪分子免於處罰.

減刑: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加重:對於同時觸犯多條法律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時,對其加重處罰!

刑法上的幾個名詞解釋?

8樓:匿名使用者

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存在既遂形態與預備形態及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之別。

我國刑法中的舉動犯一般都是原本屬於非實行行為而被刑法分則實行行為化的犯罪行為,具體包括兩類:一類是原本為預備性質的犯罪構成。如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之參加行為。

二是教唆性質的犯罪構成。如煽動**國家罪之煽動行為。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一)過失犯罪的概念

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型別。

(二)過失犯罪的特徵

1.實際認識和認識能力相分離。

2.應為行為和實際所為不一致。

3.主觀願望與客觀效果相矛盾。

(三)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心理;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四)過失犯罪的性質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蘊涵著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五)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六)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

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絡,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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