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試題,單選題,請教下大家

時間 2021-09-07 11:21:20

1樓:汙水縱橫

1,d2,a

3,a4,c

5,c6,b

7,b8,a

9,d10,b

2樓:因故鄉而註冊

1、d,不當得利不是民法上的主體,更談不上不當得利作為民法主體有什麼權益了。

2、b,教科書上的定義。

3、a,明知而故意銷售。

4、c,物權法第180、187、188條規定。

5、c,侵權責任法第5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6、d,物權法第9條,但要注意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

7、a,約定2023年10月1日前還款,10月1日仍未還,債權人即知道了其債權被侵害的事實。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82條。

8、a,定義。

9、d,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

10、b,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的行為(如追認行為、授權行為、撤銷行為、棄權行為)即能引起某種民事權利產生、變更、消滅的那種權利。

3樓:你在哪

dbacbd

baba

請教民法學多選題2

請教一道民法學題答案,**以解釋,謝謝

4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a 父親雖然已經80歲了並已經退休的,但並不能表明他沒有監護能力。

這是單選題,不是多選題,不要自己給選項新增想象空間,做題目不是考想象力。80歲就不能當法定監護人了嗎?選項中明顯的優先順序的父母,怎麼能自己新增什麼,身體有問題,經濟有問題之類的想法?

這是法律題。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有順序的,配偶之後應該是父母,父親雖然已經80歲了並已經退休的,但並不能表明他沒有監護能力。

這是一個行測真題,標準答案就是a。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精神病人應該是其監護人法定**訴訟。

如果法院指定其監護人的話,他的配偶(這裡當然不行了,呵呵~)、父母、成年子女、近親屬都可以。

a,父親可以,但是80高齡來監護精神病人,如果還有其他選擇,法院不會找他的。

b,成年子女可以,但在國外,不方便監護。

c,可以,但沒有生活**。

d,可以。

6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答案是(d)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人民法院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

a、李父,80高齡,退休,從經濟上,自身狀況上來說根本無法照顧李某。

b、李之長子,在外國,同樣無法照顧李某。

c、李之次子,在校學生,經濟上沒有能力成為李某的監護人。

所以,順推下來就只有李之弟,從經濟上,健康程度上,法律規定上都具備條件。

相關法律條款請自行查閱《民法通則》。

7樓:

這題決定選d.

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訴要求離婚,人民法院應指定( )為李某的監護人**訴訟。

a.李父,80歲,退休工人 (沒有監護能力,原因是年齡大)b.李之長子,25歲,現在外國留學 (無法實施監護,在國外)c.李之次子,20歲,在校大學生 (沒有監護能力,因為在學,不適格)d.李之弟,43歲,工人(可以)

請教一道民法試題

8樓:普羅奈爾

1.①甲乙因結copy婚而建立的婚姻法律關係;

②甲乙買車建立的財產共有法律關係;

③丙將甲乙的車撞壞產生侵權賠償法律關係;

④甲乙離婚產生的離婚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指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是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所以本案中戀愛關係不是民事法律關係。

2.財產法律關係是指直接與財產有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

人身關係是指與主體不可分離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

本題中:

財產關係有:財產共有關係、侵權賠償關係

人身關係有:婚姻關係、離婚關係

3.絕對法律關係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相對法律關係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本題中:

絕對法律關係、物權關係:財產共有關係

相對法律關係、債權關係:侵權賠償關係

4.主體是甲、乙、丙。

內容是在侵權賠償關係中甲、乙和丙的權利義務,具體來說,甲、乙有要求丙賠償的權利,丙有賠償的義務。

客體在本案中是侵權和賠償行為。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9樓:有法必答

1.結婚;購車;侵權;離婚;

2.購車是財產;其他為人身;

3.車輛是絕對權;侵權是相對權;車輛是物權,侵權是相對權;

4.主體:甲,丙;內容:侵權;客體:財產權;

請教下關於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和第126條可以同時適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同時適用。要看具體事件,具體情況。根據106條: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126條最後一句「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106條只是一個概括,指所有的歸責原則,126條專指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所以當遇到物件致人損害的事件時,如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個人觀點,歡迎採納!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和第126條沒有衝突,可以同時適用。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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