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總是罵我豬狗不如算不算家暴,孩子做錯事家長打罵的很凶算不算家庭暴力

時間 2021-10-18 23:06:46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算是暴力。哪怕只是開口罵人,都算是暴力。可以請警察來教育他們。不行就上法庭。

2樓:一葉眉**解答

家長總是罵你豬狗不如這個算是家暴的一種,如果實在受不了,可以跟父母好好溝通,實在不行就可以離他們遠點

3樓:雲lian正能量

家長為什麼打你?是不是你做的不對?如果是你自己的問題,你應該改,下次注意,自己做好了家長就不會那樣了。

如果你一點兒都沒做錯家長那樣對你,那就是家長的問題。如果不是經常打,你沒有必要報警。如果家長經常打你成習慣了,那就要報警。

4樓:2019的自己

家長總是罵你豬狗不如,也算是家暴了,家暴不只是肉體上的,還有精神上的,家長要給予孩子關心和鼓勵,給予孩子自信,樹立正確的目標,努力奮鬥,不要貶低孩子,甚至辱罵孩子,孩子也同樣是人,需要尊重,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怎麼捨得罵呢?家長養孩子小,孩子養家長老,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家長和孩子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祝每個家庭都和和美美!

5樓:

不算,就是你父母覺得你太笨了!

6樓:

母的教育方式有很多種有的物質的父母是怎麼教育孩子的,但他的出發點是好的理解一下吧。

孩子做錯事家長打罵的很凶算不算家庭暴力?

7樓:王大貓愛吃魚

有錯家長教訓只要不打就行,罵他和說色難聽,只能說家長的方式不對,不算,只能說精神暴力,對孩子造成陰影。謝謝採納

8樓:珍惜身邊人

算不算,反正孩子叛逆期把你氣的半死沒有幾個家長不打孩子的,現在的人在意孩子心裡教育什麼的,我們那個年代不也是這樣被打過,很正常

9樓:迷迷糊糊樸妍熙

都說是做錯事了,打也不算家庭暴力啦~

10樓:蔣巨根之力

只要是打罵就是家暴了,在美國這已經犯法了

家長扇耳光、打頭、辱罵孩子算家暴嗎?

11樓:優勝教育

孩子最害怕什麼?玩具丟失了?還是好吃的沒有了?

都不是,孩子最擔心最害怕的都與父母有關,你們才是孩子心中最重要的。多看看孩子擔心的事,然後以後注意不要再犯,別再傷害了孩子的心。

爸爸媽媽吵架了

曾有一家兒童心理研究機構對3000餘名學齡兒童進行了一次心理狀況調查,其中有一條是「你最怕爸爸媽媽的是什麼」,回答得最多的是:「我最怕爸爸媽媽生氣,怕他們吵架」。

有一個答卷寫得很生動:「我最怕爸爸生氣,他生氣的樣子可凶啦!把媽媽都氣哭了,我嚇得像一隻小老鼠,心裡直撲騰,飯也吃不下去……」

爸爸媽媽又發脾氣了

孩子簡直像極了蠟筆小新,又在惡作劇了,當你都催了十遍他還是不動窩的時候,勞累了一天的父母往往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對孩子吼了起來。

對孩子發脾氣,確實會讓孩子害怕。在恐懼中,孩子那些讓父母心煩的行為暫時看不見了。但他會怎麼樣呢?有這樣幾種可能:

乖乖地聽你指揮,你讓幹什麼,就幹什麼;

他被嚇呆了,愣在那兒不動;

大哭起來,不會再**不希望他乾的事,也不去**想讓他乾的事;

學著你的樣子,也發**來,把你心愛的花瓶扔到了地上。

孩子對人的情緒是十分敏感的。因此,父母發脾氣,也一定會影響到孩子的行為和情緒。

但是,孩子還弄不清,父母為什麼發脾氣。也就是說,在很多父母發脾氣的時候,孩子雖然停止了父母所不期望的行為,但他們並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

在生活中,最好不要向孩子發脾氣,但如果真的一不小心向孩子發了火,發完脾氣後,最好向孩子解釋清楚,孩子的問題到底是什麼,該怎麼做,同時還要通過行動讓孩子感受到你的關心和愛護。

可能的話,發脾氣前最好提出預警,如:「我都快忍不住要發火了,你能趕快……」,「今天我心情不好,你最好別……」。但是決不能因為發脾氣後的內疚,就放鬆對孩子的要求,該堅持的必須堅持。

偏心,對孩子不能給予同樣的愛

在唐山大**中,一對兒女被壓在了同一塊水泥板下,面對只能救一個的艱難抉擇母親忍痛選擇了兒子方達,很幸運女兒方燈後來也在這次災難中活了下來,被一對解放軍夫婦收為養女。

但女兒卻因為怨恨母親偏心,怨恨說出的那句「救弟弟」,在外面經歷了很多事,吃了很多苦頭都不願回家認親,和家人足足分離了三十二年。

父母偏心,讓某些孩子從小就成長在父母的餘光裡,同是一對父母的孩子,零用錢、衣服、出遊……待遇卻不一樣,這會給孩子的成長帶來陰影。

大量研究發現,父母偏心會對孩子們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引發兒童、青少年乃至成年期出現行為問題,即使他們長大後離家生活多年,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影響依然存在。

而且,無論是受到偏愛的孩子,還是被冷落的孩子,還是旁觀的孩子,只要覺察到媽媽的偏心,都會受到損害。被冷落的孩子會對媽媽或者受寵的孩子怨恨,受寵的孩子則招致兄弟姐妹的憎惡。

父母失信、撒謊

家長說話不算數,多是因為學習而起,一些父母圍繞學習口頭承諾某些條件,但當孩子完成了父母的要求,父母卻在兌現時推三阻四。

比如有的父母說:趕緊寫作業,寫完作業看電視,可是孩子寫完作業,家長又會留一些學習任務,讓孩子繼續學習;有的家長答應孩子只要考試成績達到前幾名,就有什麼獎勵,孩子真的考好了,卻得不到應有的獎勵。

孩子最討厭父母輕易承諾又不能兌現,言而無信,「捉弄」自己。

失信同時失威信,家長說話不算數,不僅失去了自己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同樣不利於孩子的成長,甚至還影響孩子的自身形象。

讓未形成守信觀念的孩子覺得,一個人說話可以不負責任,答應別人的事情也可以不辦,這樣,孩子就很容易養成「輕率」「無信用」的壞習慣,**後,這種"失信"的習慣會讓自己損失很多朋友和機會。

做個說話算數的家長就要不輕易許諾,不隨便許願;不要為了達到自己眼前的目的,而隨便地答應孩子的要求;當孩子提出要求時,要認真想一想,這種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兌現,如果是合理的、可兌現的,就要認真地承諾、必須兌現。

不歡迎孩子的朋友

孩子長大了,也希望擁有幾個真心的朋友,和自己分享自己的喜怒哀樂,相信媽媽們應該也都希望自己孩子的人際關係好。

但是有些父母可能會因為孩子的小夥伴不太懂禮貌,或太精於算計,或會欺負人,愛撒謊等缺點而不喜歡。

然而對孩子來說,隨著身心的逐漸發展,希望家長以「大人」身份對待他們,尊重孩子在選擇朋友時所擁有的獨自意見。

如果父母們老是管教與間斷或不間斷表達對孩子的好朋友不喜歡,勢必會引起孩子們的反感,從而使雙方的隔閡逐漸增大。

父母應當尊重孩子對好朋友的選擇。父母要站在孩子的角度去看待孩子的好朋友,善於進行角色換位思考,尊重維護孩子的選擇。

父母要承認與孩子之間選擇朋友時的差異,並尊重這種差異。有時候給孩子足夠的面子,孩子也將會給父母足夠的面子。

孩子能與他人建立好朋友是人際關係中一種最基本的關係,要尊重孩子根據雙方意願和喜好進行自由選擇。

忽視孩子的優點

在現實生活中,父母經常會把自己孩子的短處和別人孩子的長處相比,甚至把別人的孩子過度地美化和誇張,本想給自己的孩子樹立榜樣,其實卻給孩子帶來巨大的傷害,甚至會因此影響孩子的一生。

每一個孩子都有他的長處和優點,雖然孩子的天資有別,學習事物有快有慢,學習成績也有高有低,但判斷一個孩子的好壞,不能只取決於一個方面。

作為家長,不能只憑長相、成績等某個方面就認定自己的孩子不如別人、沒有出息,而是應該善於發現他們的優點,發現他們與眾不同的地方,要始終相信自己的孩子是優秀的,要把讚美留給自己的孩子,讓他們在你的讚美聲中繼續發揚自己的優點和長處。

在客人面前指責孩子

人來客往,親朋好友相聚,談論各自的孩子,常常成為重要話題之一。

很多父母喜歡在眾人面前揭自己孩子的短,似乎是在向別人訴苦,說自己教育這樣一個孩子多不容易。

但孰不知,自己只顧著吹毛求疵地指責他的短處,這無形中,讓孩子覺得自己什麼都不行,沒人賞識他,例如學習不行,長相不行,交際不行,幹家務不行,讓家人為他受累,也覺得父母對自己不滿意,和父母逐步疏遠。

從以上七件孩子害怕父母做的事中不難看出,孩子心目中的好父母、好家庭,應該有友愛、輕鬆、寬容、民主和活潑的氣氛。相反,他們最頭痛的是氣氛冷淡、緊張、沉悶、專橫、毫無生氣的家庭。

12樓: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

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懲罰規定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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