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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2-03-05 08:05:30

1樓:北京杜律師

首先要看責任認定,如果對方付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並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於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1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樓:深圳龍華尹律師

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是能否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如果沒有及時報案,沒有保護現場,現在很難認定事故責任.最好報案,讓**偵查.只要認定對方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是否民事賠償不影響刑事責任的成立,但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追究刑事責任,20萬元賠償可不退還。

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們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死亡1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是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情形.如果不構成罪,也就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20萬可以退也可以不退,以後民事賠償判決後可以從中扣除.

報警,讓司法機關介入調查.

5樓:大海_無水

你先到律師事務所去問問!!他們會教你怎麼做的,包你滿意!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賠償和刑事責任不能相互代替

請法律專家來回答遺產分配顯失公平的問題

7樓:泠映爍山新

1、你奶奶在世期間,房子的一半是個人財產,一半是你爺爺的遺產,有你奶奶和4個子女分割,所以你奶奶有整個房子五分之三的產權,四個子女各有十分之一。

2、如果奶奶沒有遺囑去世後,她的五分之三有4人平分,總體合計每個子女有四分之一的產權。

3、你奶奶可以立遺囑把五分之三給任何人。

4、你姑姑的份額如果沒有遺囑,在你奶奶之後去世,遺產有3個弟弟妹妹繼承,在你奶奶之前去世,有你奶奶繼承。

8樓:匿名使用者

1,你父親弟兄姐妹四人均有合法繼承權,屬於法定繼承,如果你奶奶沒有遺囑的話。

2,如果你奶奶立了遺囑,那麼你父親不能要求補償。

3,你的大姑姑如果沒有子女,也沒有其他親人的話,她的兄弟姐妹可以做為第2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

9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1、遺產分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如果有遺囑,就按遺囑進行遺產的分配;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

2、當初91年你爺爺去世時,由於沒有遺囑,應按法定繼承。其配偶、子女都有繼承權。其居住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對半分割;屬於你爺爺的那一半,在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3、到了2023年拆遷補償,屬於你爺爺的那一部分,依然屬於91年他去世時的法定繼承人共同所有。當然,你大姑姑在拆遷中,也有補償,這就屬於她個人所有。簡單地說,2023年後獲得的新房子實際上由三部分構成:

爺爺的遺產——歸擁有法定繼承權的繼承人所共有、大姑姑個人所得的拆遷補償、奶奶個人所得的拆遷補償。

4、你們現在可以要求對原本屬於爺爺的那一部分進行分割或補償。在奶奶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你們可以按法定繼承的方式對屬於奶奶的遺產進行分割。即使奶奶有遺囑,但遺囑中不能把整個房子歸於某一個人,不要忘了這房子是由三部分構成,不能對爺爺的遺產(屬於法定繼承人所有)進行處分,更不能對大姑姑所有的那部分作出處分。

當然,奶奶的遺囑中,可以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她的財產包括:屬於她的補償所得、爺爺遺產中可歸她的部分。

5、綜上,雖然子女只有4人,財產分割時不是簡單的四分之一繼承權就能區分開。

請法律專家回答:公司向銀行借款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1. 首先這個「必須」可能是不存在的,假設沒有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法人代表和公司公章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有瑕疵的,銀行一般是比較強勢的,它一般不接受有法律瑕疵的這種事情,所以它會要求你出具,你當然可以不出具,銀行也可以選擇不和你合作,要求企業出具董事會決議不是法律規定,而是銀行內部規定。

現實中這樣的例子很多,有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但是買方就是要求使用國際標準的產品,那沒辦法,買方市場情況下,你的產品不符合國際標準,你強調符合了國家標準也沒用,只能證明你這個產品是合格的,不能要求買家就要購買它。

2.銀行一般不會做這種判斷,如果這個問題拿到我這來,我會建議讓企業修改企業章程,一勞永逸,從根本解決問題。因為你光這一次貸款,也不光要和這一家銀行打交道,企業關於對外融資、對外擔保等事項很多,不如就改一下章程,大家都舒服了,否則銀行也會很為難,這個事說大不大,說小不小,你讓經辦人員違反內部制度他也怕內部審計日後處罰他。

3.不知道你具體情況如何,如公司規模、股權結構等,是不是召開股東會比較麻煩?小公司的話其實無所謂了。

ps:本人非律師,只是在銀行風險管理條線工作過一些年頭,對銀行、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略知一二,以上回答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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