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3T 6M的電動葫蘆的出廠檢驗標準都有哪些啊?檢測專案

時間 2021-09-02 01:49:17

1樓:

jb-t 9008.2-1999 鋼絲繩電動葫蘆 技術條件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鋼絲繩電動葫蘆(以下簡稱電動葫蘆)的主要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誌、包裝、

運輸和儲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用途的電動葫蘆,其機構工作級別應符合gb/t 3811 的規定。特殊用途的電動

葫蘆,以及電壓不符合3.1.1 規定、額定頻率為60hz 的電動葫蘆亦可參照採用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

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t 699—1988 優質碳素結構鋼 技術條件

gb/t 700—1988 碳素結構鋼

gb/t 1239.2—1989 冷卷圓柱螺旋壓縮彈簧 技術條件

gb/t 1348—1988 球墨鑄鐵件

gb/t 3077—1988 合金結構鋼 技術條件

gb/t 3811—1983 起重機設計規範

gb/t 4942.1—1985 電機 外殼防護分級

gb/t 4942.2—1993 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

gb/t 8918—1996 鋼絲繩

gb/t 9439—1988 灰鑄鐵件

gb 10051.2—1988 起重吊鉤 直柄吊鉤技術條件

gb/t 10095—1988 漸開線圓柱齒輪 精度

gb/t 13306—1991 標牌

gb/t 13384—1992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jb/t 9008.1—1999 鋼絲繩電動葫蘆 型式和基本引數

jb/t 9008.3—1999 鋼絲繩電動葫蘆用錐形轉子電動機

jb/t 9008.4—1999 鋼絲繩電動葫蘆 試驗方法

jb/t 9008.5—1999 鋼絲繩電動葫蘆 主電路限位器

jb/t 9008.6—1999 鋼絲繩電動葫蘆 電氣控制裝置驗收技術條件

國家機械工業局 1999-06-28 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標準

鋼 絲 繩 電 動 葫 蘆

技 術 條 件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wire rope hoists

jb/t 9008.2-1999

代替zb j80 013.2—89

2000-01-01 實施

jb/t 9008.2-1999

23 技術要求

3. 1 基本要求

3. 1. 1 電動葫蘆主電路的額定電壓為三相交流380v,額定頻率為50hz,工作環境溫度為(–25~+40)℃。

3 . 1. 2 電動葫蘆的電動機(風扇罩除外)、電器裝置和按鈕開關等的防護等級,應符合gb/t 4942.1

和gb/t 4942.2中ip54 的規定。

3. 1. 3 對於用來吊運熔化金屬、易碎、危險及貴重物品的電動葫蘆,起升機構工作級別應適當提高,

並增設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3. 1. 4 採用單層纏繞鋼絲繩的電動葫蘆須設定導繩器,其效能要求應是:當吊鉤下降、鋼絲繩上沒有

其他外作用力時,鋼絲繩仍能自由地從導繩器的出繩口中排出來;當起升、下降額定載荷,鋼絲繩對

捲筒軸線垂直面的偏角為±3°時,能正常工作。

3. 1. 5 電動葫蘆常溫絕緣電阻值不小於1.5mω。

3. 1. 6 接地連線電阻值不大於0.1ω。

3. 2 使用效能

3. 2. 1 電動葫蘆型式和基本引數應符合jb/t 9008.1的規定。

3. 2. 2 起升和執行電動機的效能引數和技術要求應符合jb/t 9008.3的規定。

3 . 2. 3 控制箱、按鈕裝置(手電門)和限位器的使用效能和技術要求應符合jb/t 9008.6 的規定,主

電路限位器應符合jb/t 9008.5的規定。

3. 2. 4 起升速度的允許偏差應為名義值的±5%(慢速不考核)。

3. 2. 5 執行速度的允許偏差應為名義值的±15%。

3. 2. 6 起升高度的允許偏差應為名義值的–5%。

3 . 2. 7 起升機構做靜載試驗時,應能承受1.5 倍額定載荷的試驗載荷。試驗後進行目測檢查,各受力

件應無裂紋、永久變形和油漆剝落,各連線處應無鬆動現象。

3. 2. 8 起升機構做動載試驗時,應能承受1.25 倍額定載荷的試驗載荷;試驗過程中應工作正常,制

動可靠。試驗後進行目測檢查,其要求同3.2.7的規定。

3. 2. 9 執行小車做靜載試驗時,應能承受1.5 倍額定載荷的試驗載荷,試驗後其檢查要求同3.2.7;在

額定載荷下做1/200的爬坡試驗時,要求執行過程中無異常現象。

3. 2. 10 在額定載荷下,制動下滑量s≤v/100(v 為負載下1min內穩定起升的距離)。

3. 2. 11 在額定載荷和電動機端電壓為85%額定電壓的條件下,電動機和制動器的工作應無異常現象;

且電動機必須具有剩餘磁拉力。

3. 3 安全和衛生

3. 3. 1 限位器除工作可靠外,還必須具有錯相保護的功能。

3. 2. 2 噪聲:

a) 起升機構在額定載荷下工作時,噪聲不得超過85db(a);

b) 執行機構在空載下運轉時,噪聲不得超過80db(a)。

3. 3. 3 溫度監控:熱控元件的動作溫度為160℃±10℃或170℃±10℃。

3. 3. 4 當帶有第二制動器時,其功能應滿足如下要求:正常情況時不起作用;當第一制動器失靈時,

它能可靠地支援住載荷。

jb/t 9008.2-1999

33. 3. 5 當帶有超載限制器時,其功能應滿足如下要求。

3. 3. 5. 1 機械式超載限制器:

a) 綜合誤差不大於8%;

b) 動作載荷不大於1.15倍的額定載荷;

c) 當達到動作載荷時能自動地切斷起升電力迴路。

3. 3. 5. 2 電子式超載限制器:

a) 綜合誤差不大於5%;

b) 帶延時的動作載荷不大於1.1倍的額定載荷;不帶延時的動作載荷為1.25 倍額定載荷;

c) 當達到動作載荷時能自動地切斷起升電力迴路。

3. 4 壽命

3. 4. 1 壽命

a) 起升機構(固定式電動葫蘆)在按機構工作級別為m4 的額定載荷作用下,做迴圈升降運轉。

起升速度若為單速時,試驗運轉時間應不少於800h;起升速度若為雙速時(雙繞組、雙電動機組),

其快速運轉時間不少於800h,其慢速運轉時間不少於400h。試驗後,所有磨損件仍能繼續使用(鋼絲

繩除外)。

b) 起升機構中的電動機和減速器在組合的條件下,應能承受100 萬次的空載衝擊試驗。執行電動

機採用慣性輪的方法,應能承受20 萬次的衝擊試驗。衝擊試驗時,應利用電動葫蘆自配的電器裝置,

試驗過程中可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維護,但不得更換任何零、部件。執行電動機制動片經20 萬次

試驗後的磨損量應不大於1.5mm。

3. 4. 2 電動機定子繞組的溫升應符合jb/t 9008.3中的規定。

3. 5 其他(零部件)要求

3. 5. 1 起重吊鉤應符合gb/t 10051.2的規定。

3. 5. 2 應優先採用線接觸式鋼絲繩,其結構型式應符合gb/t 8918中的繩18×7 和繩6×37;其鋼絲

繩的公稱抗拉強度不低於1570mpa。

3 . 5. 3 起升機構的減速器(慢速驅動裝置的減速器除外)中雜物在試驗後檢查其重量q(mg),不得

超過式(1)計算的重量:

q=g×2.5 ……………………………………………(1)

式中:g——減速器重量,kg;

2.5——係數,mg/kg。

3. 5. 4 減速器不得有滲油現象。

3. 6 材料

3 . 6. 1 製造捲筒、捲筒外殼、小車牆板以及其他重要受力件的鋼板和型材,當工作環境溫度為(–20

~+40)℃時,其效能應不低於gb/t 700 中的q235a 或q235b,當工作環境溫度為(–21~–25)℃時,

效能不低於q235b,且低溫衝擊功(ak)不得小於27j;用熱軋或冷拔鋼管作為捲筒毛坯時,其材料

效能應不低於gb/t 699中的10 鋼。

3 . 6. 2 起升機構的齒輪材料,其效能應不低於gb/t 3077 中的20crmnti 或40mnb;執行機構的齒

輪材料,其效能應不低於gb/t 699中的45鋼。

jb/t 9008.2-1999

43. 6. 3 減速器箱體、箱蓋和滑輪材料,其效能應不低於gb/t 9439中的ht200。

3. 6. 4 導繩螺母、鑄造車輪材料,其效能應不低於gb/t 1438中的qt500–7。

3. 6. 5 鍛造車輪材料,其效能應不低於gb/t 699中45 鋼。

3. 6. 6 起升機構減速器的齒輪精度應不低於gb/t 10095中的8–8–7 級;開式齒輪應不低於9 級。

3. 6. 7 制動器的壓縮彈簧應符合gb/t 1239.2的規定,其精度等級為2 級。

3. 7 塗裝和外觀

電動葫蘆在出廠前必須先塗底漆,後塗面漆(至少2 遍)。乾燥後每層漆膜厚度不小於25μm,

漆膜層總厚度不小於75μm。塗漆應均勻、光亮,色澤一致,不得有漏漆。不塗漆(或鍍)的外露加

工面應採取防鏽措施。塗層的漆膜附著力採用劃格法(刀口間距為2mm)檢查,切**叉處塗層允許

有少許薄片剝落,其剝落面積應不大於5%。

4 檢驗規則

電動葫蘆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型式檢驗和壽命檢驗。其試驗方法應符合jb/t 9008.4的規定,並以

機構工作級別為m4作為試驗標準條件。各檢驗專案分別規定如下:

4. 1 出廠檢驗

每臺電動葫蘆必須做到各項檢查試驗合格後方能出廠,出廠產品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

4. 1. 1 一般性檢查

每臺電動葫蘆在試驗前應根據訂貨合同或生產計劃的要求檢查下列內容:

a) 結構形式;

b) 規格型號;

c) 電源;

d) 溫度監控(僅檢查導通情況);

e) 絕緣;

f) 接地;

g) 鋼絲繩繩端的固定和纏繞正確性;

h) 減速器油位,以及是否滲油;

i) 吊鉤是否轉動靈活;

j) 外觀的塗裝質量和各種標誌等。

4. 1. 2 空載試驗:

a) 記錄每相電壓、電流;

b) 限位器的作用和錯相保護功能;

c) 導繩器的裝配質量;

d) 目測電動機軸的軸向移動量;

e) 電動執行小車的空載噪聲。

4. 1. 3 額定載荷試驗:

a) 降壓試驗(剩餘磁拉力在型式試驗中測定);

b) 測定製動下滑量;

jb/t 9008.2-1999

5注:當有第二制動器時還應檢查其功能。

c) 測定起升速度;

d) 測定起升機構噪聲;

e) 記錄電流、電壓和功率(在型式檢驗中做)。

4. 1. 4 動載試驗

按3.2.8 的要求進行試驗。

4. 1. 5 當帶有超載限制器時,應按3.3.5的要求檢查其功能。

4. 2 型式檢驗

凡屬下列條件之一者,均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製定型鑑定;

b) 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效能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年必須對每一基型至少抽一臺電動葫蘆和該基型用的兩臺電動機進行一次型式

檢驗;注:經國家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的型式檢驗,有結論證明,在一年內可以免檢。

d) 產品長期停產(指一年以上)後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和使用單位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型式檢驗除應包括全部出廠檢驗專案(動載試驗另有要求)外,還應做下列各項檢驗(必要時可

根據使用者要求增加專案)。

注:對帶有電動小車的電動葫蘆,在上述a)、b)項情況下進行動載試驗時,還應對小車進行不少於10min 的往返

執行試驗。

4. 2. 1 一般性檢查:

a) 測量外形尺寸;

b) 各部分裝配的正確性;

c) 起升高度。

4. 2. 2 執行速度的測定和爬坡試驗。

4. 2. 3 起升和執行電動機試驗。

4. 2. 4 在降壓條件下測電動機的剩餘磁拉力。

4. 2. 5 測量電動機溫升,並檢查其溫度監控的動作溫度。

注:在新產品試製定型鑑定時,應測量起升電動機在各種不同機構工作級別條件下以及執行電動機在各種不同負

載持續率時的溫升。

4. 2. 6 測量起升電動機的起動和制動時間。

4. 2. 7 控制箱、按鈕裝置和限位器的檢查。

4. 2. 8 防護等級的檢查。

4. 2. 9 塗裝和外觀、漆膜厚度及其附著力的檢查。

4. 2. 10 主要零件:

a) 鋼絲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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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有製造廠合格證時可免驗。

b) 起重吊鉤檢查;

c) 起升減速器齒輪副製造精度檢查。

4. 2. 11 起升減速器內雜物檢查。

4. 2. 12 靜載試驗按3.2.7 的要求進行。

4. 2. 13 動載試驗按3.2.8 規定的試驗載荷和m4級的工作迴圈方式,試驗至少應進行1h。

4. 3 壽命試驗

凡屬型式檢驗中a)、b)、d)項之一者必須進行壽命試驗。正常批量生產時,每種基型至少每三年

抽出一臺電動葫蘆做壽命試驗;再抽一臺起升電動機與減速器的組合,以及一臺執行電動機分別做衝

擊試驗。在壽命試驗中應對超載限制器的功能和質量進行檢驗。

5 標誌、包裝、運輸和儲存

5. 1 每臺電動葫蘆應在明顯的位置上裝設標牌,其要求應符合gb/t 13306 的規定。標牌上一般應標

明下列內容:

a) 製造廠廠名;

b) 產品名稱;

c) 商標;

d) 產品型號;

e) 出廠日期;

f) 出廠編號;

g) 起重量;

h) 起升高度;

i) 起升速度;

j) 機構工作級別;

k) 執行速度;

l) 其他。

5. 2 在吊鉤裝置上應有下列標誌:

a) 起重量;

b) 機構工作級別;

c) 製造廠名或商標;

d) 其他。

5. 3 包裝發貨的每臺電動葫蘆應具備下列檔案:

a) 產品使用說明書;

b) 產品合格證書;

c) 備件目錄(可編制在使用說明書中);

d) 裝箱單;

e)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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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 電動葫蘆的包裝應符合gb/t 13384的規定。

5. 5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應符合gb 191的規定。

6 保證期

製造廠應保證所**的電動葫蘆在使用者妥善保管和合理安裝、正確使用條件下,自使用日算起12

個月內,但不超過自發貨日算起18 個月內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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