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及第三方的問題,工傷涉及到第三方,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嗎

時間 2022-01-21 05:00:53

1樓:永世回眸

如果是第三方侵權行為而又屬於工傷的,可以先行申請工傷認定,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在獲得工傷賠付之後,可以再要求第三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的確存在爭議,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曾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其中專門談到了發生工傷後如果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的,還能否再請求民事賠償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向第三方再行主張權利).

下面是黃鬆友就該問題的回答,可以看一下:

問: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能否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答: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係,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

但是,由於工傷保險賠付是基於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係問題。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

第一,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今年公佈的《工傷保險條例》,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相對於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並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

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於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於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於勞資關係和諧,避免勞資衝突和糾紛。鑑於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

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於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裡可以看該答記者問的全文:

2樓:任葉孤農

兩種都可以同時進行.

工傷涉及到第三方,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嗎

3樓:匿名使用者

由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事故的,工傷職工可以獲得第三人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雙重賠償,但是,工傷保險不再賠償醫療部分。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工傷賠償涉及工傷和第三方該如何處理?

4樓:未知者丶

1.按交通事故賠償:對方承擔主要責任,需支付70%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鑑定費、交通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費等相關費用;

2.按工傷賠償:你的情形屬於工傷,可以先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由勞動局確認為工傷,然後可以享受工傷待遇,**期間,需按月正常發放工資;

3.用人單位必須你30%的醫療費,所有誤工費、護理費、鑑定費、傷殘補助金等;

4.公司要求做司法鑑定的行為可以執行,因為由司法機構鑑定的結論,你可以獲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是七級傷殘,你可以獲得12個月的傷殘補助金。

5.你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賠償,需幫助可委託律師**幫助:

工傷甴第三方造成,公司該不該賠償?怎麼賠?

5樓:簡簡單單

工傷由第三方造成的,如果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傷殘賠償,但是醫療費,誤工費已經賠償的部門,用人單位不用再承擔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有為職工交工傷保險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讓工傷保險依法支付工傷待遇的。

有第三方賠付的工傷,社保怎樣處理?

6樓:野球場大表哥

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7樓:很多很多

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規對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賠償。

當對方已經賠償費用之後,社保會進行差額賠付;在與第三方達成協議之後,不再就這個問題向法院或者其他調解機構要求再處理,但是不包含工傷部分;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其工傷待遇支付實行先民事後工傷**補差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所以,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受害職工應當以此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獲得相應法律關係下應有的救濟。

8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就差額部分由工傷進行賠償。這個要和第三方的賠付完成之後再進行工傷部分的賠償。

2、不再處理是指你和第三方之間因為已經達成協議,不再就這個問題向法院或者其他調解機構要求再處理,不包括工傷部分。

3、有第三方責任的工傷,先由第三方進行賠付,賠付完成後,剩餘差額部分,再向社保部門進行工傷申報賠付。已經做完鑑定,和第三方協議完成後,把住院期間的所有收據交付單位負責工傷申報的同事,由他們去申領工傷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單位專案

一、因工死亡職工親屬經確定為供養親屬的,無論是否存在其他供養人,均按法定標準支付其待遇。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傷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般由工傷保險**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般都能全額支付,未付全部分(自費),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對於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專案:

(1)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准轉診轉院去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但最低不能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3)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4)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係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5)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6)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9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於第三方責任造成工傷(亡),**工傷的醫療費不得重複享受。可以就差額部分由工傷進行賠償。這個要在傷者和第三方的賠付完成之後再進行工傷部分的賠償。

2、不再處理是指傷者第三方之間因為已經達成協議,不再就這個問題向法院或者其他調解機構要求再處理,不包括傷者的工傷部分。

3、有第三方責任的工傷,先由第三方進行賠付,賠付完成後,剩餘差額部分,再向社保部門進行工傷申報賠付。已經做完鑑定,和第三方協議完成後,把住院期間的所有收據交付單位負責工傷申報的同事,由他們去申領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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