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同中已經定好的定價是否可以更改?為什麼

時間 2022-08-12 05:25:10

1樓:海納郫縣

一、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

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

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後者是指合同關係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並無變化;後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從我國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變更是合同關係的區域性變化(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變化、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化(如買賣變為贈與,合同關係失去了同一性,此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標的的變更是否屬於合同變更,理論界有不同看法(關鍵在於變更協議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為基礎)。

二、合同金額變更說明

鑑於甲乙雙方對...年...月...日所簽訂之...協議第..條存在分歧,現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原協議標物.....效果,不符合甲方預期,現針對原協議標的效果做出如下闡述:

2、甲乙雙方依據變更後之協議標的效果,同意變更原協議第..之價金約定,變更後價款為人民幣....元

3、本補充協議為原協議之必要組成部分,本補充協議與原協議不相符之處,依本補充協議為準。

4、本補充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5、本協議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2樓:王上

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就可以更改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合同中已經定好的定價是否可以更改?

3樓:

合同中已定好的定價,是否可以更改?經過互相協商,應該可以更改

4樓:ao315014漫步鄉間

可以合同雙方協商更改

當合同中我們定好的**是否可以更改?為什麼?

5樓:陶笛

定好**之後,當然可以更改,但是要取得雙方的同意

6樓:勾音

不可以,既然都簽訂好了就不能改了

合同簽好了發現**被改怎麼辦? 10

7樓:破塔人

根據你的描述,應是簽字蓋章後你才發現實際內容發生變動,對方利用了你的粗心。

1、明確一個前提,該合同已經生效。如果你不能解除或撤銷該合同,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是你的義務。協商解除合同也許不可能,只有考慮撤銷合同。

2、建議一:合同商談過程中,是否存在對合同**進行商定的書面材料,如果你能找出有利的書面證據證明你與對方約定的**並不是現在的合同價,可以向法院主張基於顯失公平撤銷該合同。

3、建議二:考慮**差異是否大。如果差額很大,甚至與當前市場的一般價位存在較大差異,可以向法院主張基於顯失公平撤銷該合同。

4、建議三:現在找到對方進行理論,**錄音,讓對方承認對該**私自變動。以此為證據向法院主張基於顯失公平撤銷該合同。

5、上述三個方面可以結合起來考慮。

6、《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希望你順利解決此事。

8樓:教和授

1,合同應該一式幾份,合同各方各持一份;這樣,一份有改其他不改,修改無效的。

2,假如你沒有持有合同原稿,那你應要求有合同影印件的,假如你都沒有,且都在另一方,那要看如何改動,如塗改處沒有雙方簽字蓋章,那也是無效的。

9樓:全哥說樓事兒

不知道,你所指的是什麼合同,並且請問你是買得一手房還是二手房?

招投標合同中的**調整條款是否有效?

10樓:比比招標網

案例2023年10月,甲公司(國有獨資)對其開發的住宅小區所需採暖裝置對外招標,招議標檔案載明“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合同執行期間的市場風險和政策性調整,並將風險係數計入投標**”,丙公司致投標承諾函,表示對此完全接受並嚴格依約履行合同。丙公司中標後,甲公司為業主方、乙公司為承建方、丙公司為採暖裝置**方簽訂物資採購合同,對所供採暖裝置的單價、數量、質量標準、供貨時間作出了約定,並約定“產品**如需調整,必須經三方同意,五個工作日內調整”。供貨三個月後,丙方以上游原材料漲價為由要求依據合同調價條款的約定,將**總體**30%。

三方即達成合意,對合同的總價款上調30%。

對於以招投標方式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調整條款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商事行為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條款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根據合同約定對於合同價款變更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於合同價款進行調整的約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情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前段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

按照前述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實質內容,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一致,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在招投標中,**是決定能否中標的核心因素之一,招標、投標、議標、中標、簽訂合同等一系列招投標行為,均圍繞著**條款進行競爭和選擇。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簽訂與招投標檔案主要條款相一致的合同,實質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通過簽訂合同的行為,保證通過競爭形成的**條款的確定性和不可改變,以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專案質量”的立法目的。

所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是指招標人與中標人在簽訂與招投標檔案一致的合同後,又簽訂其他協議對已經確定的合同主要條款作出實質性的改變,或者允許雙方以協商的方式對前述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從而變相地改變已由招投標確定的“合同實質性內容”。招投標模式下**確定的方式是“競價方式”,**調整條款的**確定方式是“議價方式”,“議價方式”背離了招投標程式的競爭性原則和立法本意,在招投標程式及其相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不應存在“議價方式”這一“後門協議”的適用空間。

“後門協議”不僅使招投標程式流於形式,也因招標人與投標人惡意串通而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及社會公眾利益。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出現了當事人無法預料且對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響的外部事件,應依據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調整,亦不得允許當事人以“後門協議”自行解決。

本案中,表面上看將合同總價款**30%是三方合意的結果,實質是惡意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行為,與招標檔案載明的“投標人應當考慮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明顯相悖,構成對其他競標人實質性的排擠和損害,系“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11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招投標合同中的**調整條款,只要是在簽訂合同時得到認可,並且雙方都是簽字確認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就可以在施工簽證和結算時按照這個約定執行?

經過公開投標後,建設工程合同談判時是否可以對合同**進行更改?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1、“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2、“ 第八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並應當賠償損失。... ...”

根據以上規定,法規並不禁止合同**的合理變更,即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可以在建設工程合同談判時對合同**進行更改。

購房合同上**有修改可不可以?

13樓:康秦瑀

看情況,如果是紙質合同的話就可以修改。

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

紙質的合同可以修改,買賣雙方在改動處簽字摁手印即可。網籤的**沒有出入就沒問題。

已簽訂的購房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合同無效: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2、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6、**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14樓:還讓不讓改了

紙質的合同可以修改,買賣雙方在改動處簽字摁手印即可。網籤的**沒有出入就沒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將**修改

招投標合同中的**調整條款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 20

16樓:比比招標網

【案情】

2023年10月,甲公司(國有獨資)對其開發的住宅小區所需採暖裝置對外招標,招議標檔案載明“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合同執行期間的市場風險和政策性調整,並將風險係數計入投標**”,丙公司致投標承諾函,表示對此完全接受並嚴格依約履行合同。丙公司中標後,甲公司為業主方、乙公司為承建方、丙公司為採暖裝置**方簽訂物資採購合同,對所供採暖裝置的單價、數量、質量標準、供貨時間作出了約定,並約定“產品**如需調整,必須經三方同意,五個工作日內調整”。供貨三個月後,丙方以上游原材料漲價為由要求依據合同調價條款的約定,將**總體**30%。

三方即達成合意,對合同的總價款上調30%。

【分歧】

對於以招投標方式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調整條款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商事行為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條款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根據合同約定對於合同價款變更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於合同價款進行調整的約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情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無效。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前段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

按照前述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實質內容,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一致,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在招投標中,**是決定能否中標的核心因素之一,招標、投標、議標、中標、簽訂合同等一系列招投標行為,均圍繞著**條款進行競爭和選擇。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簽訂與招投標檔案主要條款相一致的合同,實質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通過簽訂合同的行為,保證通過競爭形成的**條款的確定性和不可改變,以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專案質量”的立法目的。

所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是指招標人與中標人在簽訂與招投標檔案一致的合同後,又簽訂其他協議對已經確定的合同主要條款作出實質性的改變,或者允許雙方以協商的方式對前述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從而變相地改變已由招投標確定的“合同實質性內容”。招投標模式下**確定的方式是“競價方式”,**調整條款的**確定方式是“議價方式”,“議價方式”背離了招投標程式的競爭性原則和立法本意,在招投標程式及其相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不應存在“議價方式”這一“後門協議”的適用空間。

“後門協議”不僅使招投標程式流於形式,也因招標人與投標人惡意串通而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及社會公眾利益。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出現了當事人無法預料且對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響的外部事件,應依據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調整,亦不得允許當事人以“後門協議”自行解決。

本案中,表面上看將合同總價款**30%是三方合意的結果,實質是惡意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行為,與招標檔案載明的“投標人應當考慮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明顯相悖,構成對其他競標人實質性的排擠和損害,系“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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