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為了「尊孔崇儒」採取了哪些措施

時間 2021-05-04 04:59:14

1樓:華文出版社

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後,實行內蒙外漢、蒙古本位的國策,將原本處於獨尊地位的儒學邊緣化。他雖也興辦學校,但卻遲遲不開科舉,又使儒士邊緣化。

元仁宗延祐年間復開科舉,明令「明經內四書、五經,以程子(指程顥,程頤兄弟),朱晦庵(朱熹號晦庵)註解為主」,將朱熹的《四書章句集註》定為官本,使理學完成官學化的過程。但元廷仍然堅持蒙古本位的國策,儒學與儒士邊緣化的狀況並未改變,因此,以華夏文化為主幹的傳統文化的發展,便受到嚴重壓制與阻滯。

朱元璋建立明朝後,決心扭轉這種局面,他採取一系列措施,尊孔崇儒,倡導理學,制禮作樂,立法定律,興辦學校,推行科舉,大力振興傳統文化。

明朝剛建立,朱元璋在洪武元年(2023年)二月即下詔以太牢(牛、羊、豕三牲全備)祭祀孔子於國子學,遣使前往曲阜祭孔,並鄭重戒諭使臣說:

「仲尼之道,廣大悠久,與天地並,故後世有天下者,莫不致敬盡禮,修其祀事。朕今為天下主,期在明教化以行先聖之道。」儒學於是又重新恢復了獨尊的地位。

為了樹立儒學的崇高地位,朱元璋大力提倡尊孔崇儒。他在登基的次月,即下詔召元代最後一位衍聖公、國子祭酒、孔子第五十五世孫孔克堅入京。四月,孔克堅入京朝覲,朱元璋說:

「爾祖明先聖之道,立教經世。萬世之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實有賴焉。」並賜田二千大頃,賜宅一區,馬一匹,月給米二十石。

十一月,詔以孔克堅之子孔希學繼為衍聖公、品秩由元代的三品升為二品,賜銀印,置衍聖公官屬,以其族人孔希大為曲阜世襲知縣,立孔、顏、孟三氏教授司,立尼山、洙泗二院,並免除孔氏子孫及顏、孟大宗子孫的徭役。洪武十五年(2023年)四月,詔全國通祀孔子。五月,京師國子監落成,又釋奠於先師孔子。

到第二年二月,據諫官關賢報告:「國朝崇尚儒學,春秋祭享先師,內外費至鉅萬。」崇儒之風盛極一時。

在儒家學說中,宋代的程朱理學在先秦儒學的「外王」之外,著力於解決「內聖」問題,將內聖與外王有效地貫通起來,形成一個完整而精緻的理論體系,因而也更加適應在戰亂之後重建封建統治秩序的需要。因此,朱元璋對程朱理學的提倡更是不遺餘力。登基之後,他繼續任用朱學在金華(婺州)的傳承人物與學者如宋濂、劉基、王禕、許存仁等,讓他們參與國家大政的決策,或禮樂制度、文化教育事業的建設,進一步樹立程朱理學的統治地位。

朱元璋還通過各種途徑,大力提倡讀經。他反覆告諭大臣:「道之不明,由教之不行也。

夫五經載聖人之道,譬之菽粟布帛,家不可無。人非菽粟布帛,則無以為衣食;非五經、四書、則無由知道理。」他除經常命儒士為太子、諸王和文臣武將講授儒家經書外,還規定學校生員必修《四書》《五經》,並特命國子祭酒許存仁教授生員「一宗朱子之學」,「令學者非五經、孔孟之書不讀,非濂、洛、關、閩之學不講」。

全國的科舉考試,一概從《四書》《五經》中命題,以程朱註疏為準。這樣全國上下的思想言論,都被納入孔孟之道、程朱理學的軌跡中。

朱元璋自己,更是努力學習《四書》《五經》,他小時曾讀過幾個月的私塾,後因家貧而輟學。流浪淮西三年,眼界大開,返回於皇寺後,「始知立志勤學」,跟幾個老和尚學習佛經,文化水平逐漸提高。參加起義後,在戰鬥的空隙,更是抓緊時間讀書,「甚喜閱讀經史」,並四處尋儒問道,每到一處,就設法招攬儒士,留置幕府,朝夕相處,講論經史。

明朝建立後,雖未確立經筵制度,但仍不定期地令儒士為之講讀經書,如命宋濂、王禕等進講《大學》,陳南賓講《尚書·洪範》九疇,朱善講《周易》。自己在宮中無事之時,「輒取孔子之言觀之」。經過長期的學習、鑽研,他對儒家經典不僅爛熟於心,而且頗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以之作為治國理政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方針。

朱元璋對元代施行的蒙漢雜糅的禮法之制深惡痛絕,明朝建立後,即致力於構建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禮法制度,說:「禮法,國之紀綱。禮法立,則人志定,上下安。

」禮與法兩手,朱元璋尤重禮制的建設。禮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內容,被視為「國之柄」。儒家傳說的禮,一般包括樂在內。

禮的含義非常寬泛,它既是國家典制、仁義道德的規範,也是人際行為的準則,具有定尊卑、明等威、敘長幼的作用。儒家的樂,指被賦予某種道德屬性的德音雅樂,起到陶冶性情、淑化人心、協調人群、團結社會的作用。禮用以辨異,分別貴賤的等級;樂用以求同,緩和上下的矛盾。

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在吳元年(2023年)六月,他務未遑,即首開禮、樂兩局,廣徵耆儒,分曹究討。到洪武三年(2023年)九月,修成《大明集禮》五十卷,「其禮準五禮而益以冠服、車輅、儀仗、鹵簿、字學、**、凡升降儀節、制度名數,纖悉畢具」。此後,又陸續修成《孝慈錄》《洪武禮制》《禮儀定式》《諸司職掌》《大禮要義》《皇朝禮制》《大明禮制》《洪武禮法》《禮制集要》《禮制節文》《太常集禮》《禮書》等書,釐定包括吉禮、嘉禮、賓禮、軍禮、凶禮在內的各種禮制。

這些禮制皆「斟酌古制」而定,《明史》稱「其度越漢、唐遠矣」。一些懂音律的儒臣,還根據朱元璋「銳意雅樂」的旨意以及樂章要「章和而正」、樂曲要「協天地自然之氣」、和諧自然的指示,相繼製成朝賀、祭祀、宴饗的樂歌和祭祀之樂歌節奏、朝賀之樂歌節奏及祭祀朝賀之樂舞器服制度。朱元璋還親自動筆,撰寫了《圜丘樂章》《方丘樂章》《合祭天地樂章》和《先聖三皇曆代帝王樂章》。

在強調「明禮以導民」的同時,朱元璋也重視「定律以繩頑」。明朝建立前夕,他即於吳元年(2023年)十月下會議定律令,於當年十二月編定以《唐律》為藍本的律二百八十五條,與記載諸司制度的令一百四十五條合在一起,編為《大明律令》。洪武建國後,律條經過洪武七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的幾次修訂,最後於洪武三十年正月正式頒行全國,這就是通行於明一代的《大明律》。

除大明律外,朱元璋還親自彙集一批針對「情犯深重、灼然無疑」的「奸頑刁詐之徒」施行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訓話,編成《御製大誥》四編,先後頒行於洪武十八年十月、十九年三月和十二月、二十年十二月,作為《大明律》的補充。洪武三十年正月重新頒佈改定的《大明律》時,又擇取《御製大誥》的有關條目,與有關律文一起編成《欽定律誥》,附載於《大明律》之後,規定「其遞年一切榜文禁例,盡行革去。今後法司只依律與大誥議罪」。

《大明律》以唐律為藍本,但在體例結構與內容方面均較《唐律》有了發展。在體例結構上,洪武七年編成的《大明律》將唐律的末篇《名例律》列於首篇,洪武二十二年修訂時,又將唐律其餘十一篇歸併為六篇,按六部官制分為《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這樣,不僅分類更為合理,而且內容更為集中,條理更加分明,也更接近近代按部門的分科立法。

在內容上,為了強化君主**,《大明律》設立「奸黨」條,增加有關懲治思想言論犯罪的條款;並設立《受贓》的專卷,加重對官吏**的懲罰;適應明初社會經濟的發展,《大明律》還加大經濟立法的比重,設立《戶律》和《工律》兩個專篇和《課稅》《錢債》《市廛》等幾個專卷,並取消了唐律中有關「佔田過限」的規定。明律充分反映了明代統治階級的意志,成為我國封建社會晚期高度成熟的一部法典。

基於禮法結合的精神,明律遠引禮入法。《大明律》特在卷首開列《二刑圖》(《五刑之圖》《獄具之刑》)與《八禮圖》(以儒家綱紀倫常為依據制定的喪禮服制圖)。朱元璋說:

「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從重禮的原則出發,《大明律》還立有「犯罪存留養親」的條款,規定犯有死罪之人,所犯死罪不在「大惡」範圍的,如有祖父母、父母老而無養者,可奏請免於處死,留下性命以奉養親人;還立有「親屬相為容隱」條款,規定同居親屬犯有「十惡」之外的罪行,可以互相容隱,不加舉報。此外,明律還規定,除了「十惡」大罪,奴婢不得告發主人,子孫不得告發父兄;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弟不得證兄,妻不得證夫,奴婢不得證主人。

元代學校教育的發展極為有限,又遲遲不開科舉,元仁宗復開科舉後,漢族儒士仍不受重用,「凡負大器、抱大才、蘊道藝者,俱不得與其政事」。朱元璋對這種狀況極為不滿,說:「自胡元入主中國,夷狄腥羶,汙染華夏,學校廢弛,人紀蕩然,加以兵亂以來,人習鬥爭,鮮知禮義。

今朕一統天下,復我中國先王之治,宜大振華風,以興治教。」龍鳳五年(2023年)正月,即在婺州設立郡學,十一年九月又在應天設國子學。洪武建國後,更是大力發展教育,形成國學、郡學和社學三類學校。

國學是由**設立的高等學府,前身是龍鳳十一年在應天設立的國子學,洪武十五年改為國子監。洪武八年三月還在鳳陽設立一所國子監,二十六年併入京師國子監。兩所國子監合併後,生員人數多達一千一百二十四名,成為當時世界上規模最大的高等學府。

監生分為官生(包括品官子弟、土司子弟和海外留學生)和民生(包括貢監即地方官從府、州、縣學中選拔的歲貢生員,和舉監(即保送入監補習的會試下落舉人)。監生除了學習《四書》《五經》《御製大誥》《大明律令》,漢代劉向的《說苑》外,還要學習數學和書法,併兼習騎射。考試結業後,可以直接做官,也可以參加科舉,及第後做官。

郡學又稱儒學,是由府、州、縣設立的中等學校。龍鳳五年開設於婺州的郡學是最早的一所儒學。洪武二年(2023年)十月,朱元璋詔令「天下郡縣並建學校」,各地陸續開設儒學。

整個洪武年間,全國共有儒學一千三百一十一所。

儒學的生員,起初規定府學四十名,州學三十名,縣學二十名,後來又命擴增,不限名額。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駕車)、書、數設科分教」,並學習《御製大誥》和《大明律令》。生員經過考核,成績優異者可歲貢為國子監生;也可參加鄉試成為舉人。

如果入學十年學無所成,或有大過,則送吏部充吏,追奪廩糧。

此外,同府、州、縣儒學相近的還有都司、衛所所設的儒學。洪武年間,全國計有都司、衛所設定的儒學二十六所。另外,還有邊疆少數民族土司設立的土司儒學。

社學是設在基層的啟蒙性質的初級學校,遍佈於府、州、縣的鄉里城坊。最初屬於官辦,後來由於地方官經常藉此擾民,一度停辦。洪武十六年(2023年)十月,朱元璋下令民間自立社學,於是又出現民辦社學。

社學也以《御製大誥》和《大明律令》作為必修課程。洪武年間,各府州平均設有社學六十一所。至明中後期,雖窮鄉僻壤,也「莫不有學」。

除上述幾類學校,還有為宗室子弟開設的宗學,為武官子弟開設的武學,等等。

為了推動教育的發展,朱元璋採取了許多措施。第一,考核地方官吏的辦學成績。洪武五年(2023年)規定,「今後有司考課,必書農桑、學校之績,違者降罰」。

如所在地方「師不教導、生徒惰學者」,地方官「皆論如律」。第二,重視教官的選拔,穩定師資隊伍。洪武十五年十月,朱元璋特命各按察司嚴格考核學校教官,不通經術者送吏部調任他職,有通經術、能文章而受壓制,任用不當者,由朝廷另作安排。

洪武二十六年(2023年)十月又制定教官考課法,規定教官在任九年,所教生員,府學有九人、州學六人、縣學三人中舉,本人經考試又精通《四書》《五經》者提升官職;所教生員中舉人數較少,本人又不通經,則降黜之,調任教官以外的職務。此外,朱元璋還嚴禁隨意將教官調離學校,擔任其他部分的職務。第三,優禮師儒。

規定在學生員由官府供給廩糧,並享受免役特權,除本人外,又免除其家二丁的差役。對教官,規定有司不得隨意差遣,教學成績優異者,可升任**和地方的官職。第四,規定書籍筆墨免稅。

這些措施的施行,有力地推動了教育的發展,從而形成「無地而不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徼,山陬海涯」的局面,「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學校是傳統文化重要的傳播陣地,洪武年間學校之盛,對傳統文化的復興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在大辦學校的同時,朱元璋還大興科舉。吳元年(2023年)三月,他就下令設文武二科取士,命各級行政機構「預為勸諭民間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時勉學,俟開科之歲,充貢京師」。洪武建國後,洪武三年(2023年)正月下詔正式建立科舉制度,定於當年八月舉行科舉考試,務「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選;非科舉者,毋得與官」。

四年三月,又令各行省連試三年,以後每三年一舉。連試三年後,發現錄取的多為後生少年,缺乏工作能力,洪武六年二月又下令停止科舉,別令察舉賢才。此後停止科舉十年。

但舉薦上來的人,濫竽充數者也不少。朱元璋又決定對被薦舉者實行考試,國時恢復科舉,於洪武十七年(2023年)命禮部制定科舉之式,頒行各行省,遂為定製。

洪武年間的科舉考試,分鄉試、會試和殿試**。考試內容,與學校教育相一致,專取生員所學的《四書》《五經》命題,「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四書》《五經》以指定的程朱註疏為準。

鄉試錄取的名額,開始定為五百名,除直隸一百名,廣東、廣西各二十五名之外,其他行省各四十名,「才多或不及者,不拘數額」。洪武十七年,又下詔不限數額,以實際成績錄取。中試者稱為舉人。

會試的參加者,必須是鄉試中試的舉人,錄取名額臨期奏請朝廷定奪。中試者稱為貢士,可參加殿試。殿試分三甲錄取,一甲僅取三名,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

所取進士,或授翰林院官,或到翰林院、承敕監等近侍衙門實習,稱庶吉士,待熟悉政務,再擢任具體官職。其他或授**部門的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等官職,或授地方行政機構的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職。舉人、貢士多次參加科舉落榜的,可以考入國子監,卒業後也可擔任小京官,或做府佐和州縣正官,或做儒學的教官。

元代儒士被邊緣化的局面,也就因此得到根本的扭轉。明代**的任用,國初是薦舉、監生、吏員三途並用。由於朱元璋規定應「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選,非科舉者毋得與官」,科舉逐漸受到朝廷的重視,「內外重要之司,皆歸進士」,後來就逐漸形成所謂進士、科貢、吏員三途並用的格局,儒士是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與傳承者。

儒士特別是進士受到重用,恰恰印證了「書中自有**屋」的古訓,從而吸引更多的人進入學校讀書,從而進一步推動教育的發展,促進了傳統文化的復興。

朱元璋推翻元朝,統一全國,並採取措施安定社會、發展生產、振興傳統文化,奠定了明初盛世的基礎,這些歷史功績是值得肯定的。當然,他強化封建**主義統治、濫用刑罰、屠戮功臣,對當時和後來都曾產生很大的消極作用,這也是必須指出的。但總的說來,他不愧是封建帝王中一個有作為、成就較為突出的人物。大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