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其是否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時間 2022-02-12 04:15:08

1樓:匿名使用者

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參選村民代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1、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你判決裡面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話,是不影響你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一項,如果沒有當然可以。

4樓:匿名使用者

好象要看有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被剝奪的政治權利有沒有恢復

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其是否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並且能否當選村民代表?

5樓:小嫣老師

緩刑犯不能競選村委會成員,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立法本意。《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職能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該法第十二條設定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一般條件,即:「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行為準則: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擴充套件資料

《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六條關於「村民委員會成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相應終止」的規定,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授權,從該法立法本意出發,針對貫徹執行中的實際問題作出的具體明確。

同時,因村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不屬於公民的政治權利,該地方性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要求亦不相悖。因此,《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合法有效,根據該條內容可以作出當然推定:緩刑犯不具備村委會成員的被選舉權。

6樓:匿名使用者

被判處有期徒刑 並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話 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但是在一般的實踐中 這種人是無法真正享受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在執行緩刑期內,都不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直到刑滿後才有政治權利.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選舉法的規定, 只要沒有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都享有選舉權!!

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中的緩刑3年是什麼意思?

9樓:冷知識研討所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是什麼意思?今天可算知道了

10樓:李建成律師

緩刑考驗期3年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11樓:歐穎穎

緩刑3年,就是在監獄外執行3年的意思。只要三年的不犯法,就不會收監執行,但是一旦在這三年中再次違法犯罪,就會收監執行,構成犯罪,還要數罪併罰。

12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宣告緩期執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被判處刑罰,而且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個人危險性,不致危害社會的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徵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內執行所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規定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沒有發出有新罪,考驗期滿,撤銷緩刑,原判刑期不再執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按數罪併罰的規定執行刑罰,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如果在考驗期內發現緩刑人具有收監執行的法定條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接受監督等情形,也要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執行的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

13樓:地對空飛毛腿

監外執行。隨叫隨到,當地派出所負責監督執行,規定活動區域範圍。

14樓:制己制理

不用在監獄裡服刑

三年內不違法 就不用再執行了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15樓:不抓老鼠只吃魚

只要你再外面表現良好 基本就等於不用坐牢 恭喜~

16樓:汗巧綠

3年監外執行後收監執行2年.

17樓:鄧嫻滿沛雯

就是不用坐牢了,在緩刑的3年裡,如果沒有犯罪或發現漏罪,並遵守緩刑的相關規定,就沒事了。

如果犯罪或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遵守緩刑的相關規定,可能就要收押坐牢了。

18樓:闕奕琛祖詞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於1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只要做到以下幾點: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所以說到境內其他省份旅行,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通俗來說,就是不需要蹲監獄,在家呆著。

服刑期間還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

19樓:水瓶蕭兮

服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加提名代表候選人,參加討論、醞釀、協商代表候選人名單,參加投票選舉等。

選舉權不是天賦而是人賦的,但這個「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國家,選舉權是人民通過憲法創造而不是國家通過法律創造的。

憲法上的選舉權是作為制憲者的人民賦予個體公民的權利,而選舉法作為法律是國家實施、細化公民憲法權利的結果,選舉法本身並沒有、也不能「賦予」(只能細化)公民選舉權,公民的選舉權不是來自國家而是來自作為制憲者的人民。

20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服刑期間,只要沒有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刑法》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1樓:

甲不具有選舉權的時間是1年,被選舉權好像在服刑期間是沒有的吧

22樓:王永靈律師

剝奪政治權利從其刑滿釋放時開始計算一年,加上服刑的三年,實際上是被剝奪了4年的政治權利.

23樓:匿名使用者

甲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時間為1年

24樓:糊塗星兒

啊~~哈哈,剛剛的回答錯了

關公面前耍大刀了,不好意思啊,呵呵

又長知識了,原來是從刑滿釋放之日起再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 的啊!!呵呵~~

25樓:匿名使用者

4年,刑法58條第一款最後一句話。

《刑法》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是什麼意思?

26樓:華律網

緩刑,又稱暫緩

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判刑3年是判處有期徒刑3年的意思。緩刑4年:對判處有期徒刑3年的處罰結果4年內暫不執行,由特定機構對罪犯4年內的表現進行考察,決定是否執行有期徒刑3年。

如果在4年內沒有犯新罪或者查出其他罪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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