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問題,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得失

時間 2022-03-02 01:40:16

1樓:jp福爾摩斯

井田制:是我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商時有文字記載,西周時盛行。那時,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

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

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漸瓦解了。促成這一變革的物質因素,是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是當時生產力水平提高的標誌。

屯田制: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農民墾種荒地,以取得軍隊供養和稅糧。又有軍屯、民屯和商屯之分。。

商屯亦稱鹽屯,是明鹽商為了便於在邊境地區納糧換鹽而辦的屯墾。而民屯和軍屯就是狹義的屯田。而屯田制就是以屯田為目的而建立的一種制度,由曹操建立。

香港首富及著名企業家李嘉誠在其為《世紀三國—曹操之霸者勝出》一書所作的序言中分析:「『屯田制』使魏國大大提高糧食產量,一年收穫百萬斛,使軍糧不再短缺。令曹操有雄厚的資本作支援,而在軍事上佔優。

兩稅法租庸調: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北魏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制定了與之相適應的租調製度,規定以一夫一婦作為交納租調的單位,但對徭役的規定不詳。

北齊對租調和服役年齡都作了具體規定。中國唐代前期主要的賦役制度。經過隋末的大動盪,唐初人口銳減,土地大片荒蕪,唐王朝為了恢復農業生產,採行前代曾實行過的均田制。

對每一男丁授田百畝。其中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在這基礎上實施租庸調法,規定:

每丁每年向國家輸粟2石,為租;輸絹2丈、綿3兩( 或布2丈4尺、麻3斤),為調;服役20日,稱正役,不役者每日納絹3尺(或布3.6尺),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 ,則以所增日數抵除租調,「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並限定所增日數與正役合計不得超過50日。

這些規定,承襲了北魏以來對賦役制的改進,租調負擔比前代略有減輕,並訂有水旱災減課辦法;在服役與納絹之間有一定的靈活性。兩稅法:兩稅法是唐德宗時代宰相楊炎所創之稅法。

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是為兩稅法。因為武週末年均田制頹萎,唐初的租庸調法早已不適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兩稅法。兩稅法把中唐極端紊亂的稅制統一起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但是實行中的弊病也不少:

(1)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2)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徵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3)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

一條鞭法:一條鞭法是明代中葉後賦役方面的一項重要改革。初名條編,又名類編法、明編法、總編法等。

後「編」又作「鞭」,間或用「邊」。主要是總括一縣之賦役,悉併為一條。即先將賦和役分別合併,再通將一省丁銀均一省徭役;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最後將役銀與賦銀合併徵收。

代表了16世紀明代管理者試圖獲得一種理想狀態的各種努力:徭役完全取消;裡甲體系不管在形式上還是實質含義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殘留的人頭稅都將併入田賦之中。而納稅人可以通過分期支付單一的、固定的**來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土地兼併,是指土地愈來愈集中到少數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農民則越來越多地喪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沒有土地。土地兼併是封建社會的一個難以**的頑疾。大地主為了擁有更多的土地,採用各種卑劣手段, 尤其是災年,地主巧取豪奪讓擁有土地的農民變賣自己的土地和房產淪為佃農。

攤丁入畝:攤丁入畝是清朝**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源於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此後中國人口迅速增長,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鬆。

2樓:紫衣士

逐步細化和完善

在不同方式上和嘗試

3樓:吧眾多如狗

從國有到私有從集體耕作到以一家一戶為單位賦稅制度愈加完善苛刻。鼓勵農民開墾荒田等等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得失

4樓:若舞飄逸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總體特點是:徵收的標準由人丁向田畝、資產過渡;徵收的方式由實物地租轉向貨幣地租;徵收的名目由多種成分轉向單一貨幣;徵收時間由不定時發展為定時;農民服役由必須服役發展為可以代役。

中國古代的賦稅制的情況是:

(1)春秋:「初稅畝」,這是中國田賦制度的開始。

(2)秦朝:農民要把收穫物的2/3交給**作賦稅。

(3)西漢: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田租為十五稅一。

文、景帝時,多次減免田租。獎勵農桑,減輕自耕農的負擔。昭帝和宣帝時期,繼續實行休養生息。

漢朝是中國完整的封建賦稅制度開始形成的時期。

(4)北魏、隋:租調製,在均田制的基礎上,由三長負責徵收租調,徵發徭役、兵役。

(5)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調法。規定:

受田男子每年向國家交納穀物2石,叫做「租」;交納絹2丈、帛3兩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調」;壯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替,叫做「庸」。國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調,30天租調全免。每年額外加役最多不超過30天,遇到災害。

**根據具體情況減免租、庸、調。

(6)中唐:由於土地兼併嚴重,原來的均田制被破壞。唐**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推行兩稅法。

其內容是:①取消租庸調和雜稅;②不分主戶和客戶,一律以現在的居住地為準登入戶籍納稅;③放棄按丁徵稅的辦法,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徵稅,夏不過六月,秋不過十一月。兩稅法改變了稅收的方式,由人丁稅轉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依據收稅,兩稅法也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7)宋朝:王安石實行募役法(廢除按戶等輪差服役制度,由**僱人服役,原來應該服役的民戶要交免役錢,有不服役特權或因貧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錢)、方田均稅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稅漏稅)、青苗法(春季借錢給民戶,夏秋隨兩稅交還,加收利息兩分)、保馬法(令民間養馬,願者免除部分賦稅)。

(8)金朝:金熙宗採取了鼓勵農耕和減輕賦役等措施。

(9)明朝:工匠銀製度規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時間,不服役時可以自行從事商品生產;後來又規定,工匠可以納銀代役,使工匠有了較多的自由。張居正改革後,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強地主的隱田,改革賦役制度,推行「一條鞭法」。

即將原來按戶、丁攤派徭役的辦法,改為按丁數和田糧攤派,將部分丁役攤入田畝,各種賦、役、雜稅合併為一條,一律折銀交納。一條鞭法是重要的賦役制度改革,它簡化了徵收名目和手續,有利於防止豪強、官吏隱田逃稅。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折銀製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人身依附關係的削弱,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有積極推動作用。

(10)清朝:康熙實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制度。雍正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攤入田畝之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說明什麼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①齊國「相地而衰徵」和魯國「初稅畝」: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進行改革,實行「相地而衰徵」,是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徵收賦稅,實質上承認了私人對土地的所有權。公元前594年,魯國的「初稅畝」.

國家法律規定把公田交給耕者,「履畝而稅」,即是承認了耕者對所耕土地的私有權。②編戶制度:兩漢對百姓的管理,實行編戶制度。

那些被正式編人**戶籍的自耕農、傭工、僱農等,稱為編戶齊民。編戶齊民具有獨立的身份,依據資產多少承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兵役,資產多的,要多納稅。編戶齊民對封建國家的義務有田租、算賦或口賦(人口稅)、徭役、兵役等。

漢代的田租較輕,但人口稅和更賦(代役稅)很重。③租調製:西晉的佔田法內容包括「戶調製」,規定每戶每年向**交納一定數量的絹、帛。

北魏租調製規定:受田農民承擔定額租調,一夫一婦每年納粟2石、調帛或布1匹。丁男還要負擔一定的徭役。

④租庸調製: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製規定:

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作「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叫作「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齡限制。租庸調製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賦役負擔相對減輕,**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

⑤兩稅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兩稅法規定:

由****確定總的稅額,分配到各地徵收;戶不分主客,以當時的居住地,編人戶籍;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畝交納地稅,取消租庸凋和一切雜役、雜稅;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兩稅法的作用在於:一、使唐朝中期以來極端混亂的稅制得到統一,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稅收;二、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表明封建**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鬆;三、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增加了**的財政收入,也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這是我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推行。

募役法規定,**嚮應服役而不願服役的人戶,按貧富等級收取免役錢,僱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這就減輕了農民的差役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

方田均稅法規定,**重新丈量土地,核實每戶佔有土地的數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這就增加了封建國家的田賦收入。⑦一條鞭法:

2023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鑑於賦役沉重,農民鋌而走險的歷史教訓,改革賦役制度,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併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這就大大增加了賦稅中的貨幣比重。一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歸於地」「量地計丁」,納銀代役的規定,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說明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係的鬆弛;賦役徵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了貨幣地租的發展,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

⑧攤丁入畝:171 2年,清**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時又推行「攤丁人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的地丁銀。

這樣,漢唐以來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人畝對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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