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購買建築材料款不還如何起訴

時間 2022-03-08 20:30:15

1樓:華律網

當事人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的影印件。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如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樓:匿名使用者

那隻能起訴他要求支付欠款和利息了。

因甲方拖欠工程款導致我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怎麼辦

3樓:工保網

從源頭預防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山東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工保網

建設工程結算始於預付款結算,終於竣工結算,施工過程結算則在其間引入了動態機制:依據《意見》,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專案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對約定週期內完成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分階段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的活動。

不同於工程進度款結算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以及索賠在工程竣工結算時統一調整並支付的傳統模式,施工過程結算將國家計價規範規定的因法律法規變化、政策性調整、工程量清單缺項或偏差、物價變化、暫估價調整等所引起的價款變化,以及變更、簽證、索賠等事項都納入了計量範疇,旨在將傳統竣工結算拆分和前置,從而完善施工過程中已完合格工程量的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

其順利開展將有效解決工程結算難題、從源頭預防款項拖欠,並將帶動工程專案過程管理乃至建築管理模式的全面升級。

1、動態控制造價,有效解決結算難題

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心要點包括:以合同為依據、按照約定的結算週期、按時結算與支付。

圍繞合同管理,《意見》一方面引導社會投資的工程總承包專案採取總價合同,並要求總價合同約定付款週期節點和付款比例,而後在施工過程結算時僅對合同約定的可調整部分進行稽核;另一方面也引導單價合同固定工程總價,而後在施工過程結算時僅對必要的變更籤證和材料調差等進行處理,不再重複核對工程量。這減輕了工程施工階段變更調整工作量,將有助於簡化施工過程結算。

圍繞結算週期,《意見》從巨集觀著手,引導發承雙方明確約定結算週期劃分方式,按照施工形象進度劃分或按照施工時間週期劃分。前者指按工程主要部位的完成情況劃分結算週期,後者指按月、季、年劃分結算週期。

圍繞結算活動,《意見》給出了結算流程、付款比例、支付時限供參照,以引導發承雙方按照約定及時對當期質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發生價款進行確認和支付;並對過程結算報告內容、計措施費計算方法、計量計價爭議處理原則做出了規定。《意見》還明確: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檔案作為竣工結算檔案的組成部分,竣工後不再重複稽核。

這則與住建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的「推行過程結算,簡化竣工結算」一脈相承。

2、規範價款支付,源頭預防款項拖欠

通過規範施工過程結算的各個環節、在實踐層面明確施工過程結算的程式和標準,《意見》致力於解決傳統模式下價款調整過多導致結算複雜、過程管理薄弱引發結算糾紛、結算時間過長造成工程款拖欠等問題,從源頭解決工程結算難題。

為預防工程款拖欠,《意見》還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維度予以規制:在事前健全資金保障,要求建設單位確保建設資金落實到位;在事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引入經濟手段保障工程款支付;在事後對惡意拖延結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合約意識差的有關主體,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而通過推行施工過程結算保障過程價款支付,也有助於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建立起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另外通過與8月1日起試行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保險齊頭並進,山東省將在維護建築業農民工合法權益上走得更遠。

多地還在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過程中也部署了工程款和工資款雙線撥付工作,如四川省住建廳《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通知》要求:人工費用撥付週期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要求,在招標檔案和施工合同中單獨規定。

3、優化工程結算,完善專案過程管理

開展施工過程結算工作,要求發承雙方將造價管理貫穿於施工全程,做好工程簽證記錄工作,如實辦理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價款的計算、確認和支付;也要求監理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嚴格監督進度、質量、安全、造價,確保過程結算質量;還要求主管部門加強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依據服務,完善施工過程結算規則,並引導發承雙方在全過程造價管控中分解施工過程結算週期的造價目標、採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專案的總投資。

施工過程結算也不是孤立的存在,作為專案過程管理在造價方面的集中體現,其順利開展離不開專案過程管理的支撐。長遠來看,這要求建立健全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制度,配套發展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並完善投資審批、建設管理、招標投標、財政評審、工程審計等配套制度,統籌推進工程造價改革。

不難發現,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重大改革。此次山東也致力於以結算改革為切入點,謀求建設專案決策、準備、交易、實施等各個階段組織管理模式的轉型升級,進而深化建築市場管理改革,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

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可縮短竣工結算時間、提高工程結算效率,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也是住建部近日於《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中要求「全面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和支付」的原因所在。也應看到,任何觸及行業慣習和既得利益的做法,都會遇到執行難、推行慢的問題,這也要求主管部門協同發力,綜合運用行政規制和經濟手段推動施工過程結算工作開展。

4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法律根據見參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糾紛使用司法解釋第26條如何解釋

5樓:淮安浙江人

一、《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全文如下:

1、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條文解讀

1、本條為兩款。第1款為程式性規定,第2款分別規定了程式和實體兩部分內容。

2、第一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發包當事人,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

由於轉包、違法分包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作為無效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向另外一方起訴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此毋庸置疑,不會產生歧義。本款在此出現主要是倡導性的,告訴各級人民法院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其轉包人主張權利,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主導方向,實際施工人應當首先應當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而不是向業主主張權利。

三、法理分析:

1、首先,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發包人成為被告在實體上講就是突破了合同相對性,什麼是合同的相對性呢?由於債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關係,為對人權或相對權,所以債權不能像物權那樣具有排他性,而只能對特定人產生效力。尤其是對兩種權利的侵權和司法保護之上,債權和物權是不一樣的。

由於債權關係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所以債權就稱為相對權或者對人權。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之給付義務債權人之權利,乃同一法律關係上給付關係之兩面。此種僅特定債權人得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關係,學說上稱之為債權之相對性。

2、其次,本條已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當事人。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之間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的無效合同關係,他們之間是合同相對方,發生糾紛後互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對性問題。

只有在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時,才存在突破合同相對性問題。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和違法分包人之間具有合同關係,轉包人與違法分包人與發包人(業主)具有合同關係,實質上講,三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承包與違法分包、轉包兩層法律關係,實際施工人以業主為被告提起訴訟存在突破合同相對性問題。從性質上看,轉包行為實質上是承包人在訂立第一個承包合同且不終止第一份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又與第三人訂立轉包合同,兩份合同儘管在內容上有相同或者相似性,但二者的合同當事人是不一樣的,他們將依照不同的合同分別承擔不同的義務和責任。

因此,如果第一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應由其承擔合同責任,而不能由第二個合同中的當事人代其承擔責任。如果第二個合同中當事人為第一個合同中當事人承擔責任,顯然違背了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同樣,依此推論,第一個合同中的發包人為第二個合同中的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樣存在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

3、再次,本條規定有越權的嫌疑,其合法性值得懷疑。《合同法》對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僅規定了兩種情況,即代位權和撤銷權。本條賦予實際施工人的權利從性質和構成要件上來看即非撤銷權,更非代位權。

司法解釋只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作出規定,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司法解釋從法理上來講應為越權,合法性值得懷疑。

因此,本條司法解釋應屬於一種變通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因為實踐中,發包人對承包人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情況是清楚的,對施工人施工的事實予以預設,與實際施工人實際履行合同,違法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同無效,應當說發包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過錯責任。

且由於違法分包人或者轉包人怠於主張權利,還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導致實體權利喪失。應當講,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合同相對性應對弱化,在程式上人民法院可以視不同情況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在實體上發包人對欠付工程價款承擔責任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實際施工人權益。

四、現實意義

司法解釋第26條的規定,有利於保護農民工利益。現階段,清欠農民工工資是當前和今後一個階段***和***的重點工作,也是一項緊迫的政治任務,在不明顯違反現行法規定的原則基礎上應當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利益。總之,《司法解釋》具有新的創意,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建設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應充分理解其立法本意,運用《司法解釋》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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