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自殺未遂後學校勒令其到校外走讀,不然就不讓其復學。請問學校是否有權利這樣做

時間 2021-08-30 10:37:23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肯定是不合理的,可能不這樣做,建議尋找教育廳反映

2樓:上海張大律師

你好。一、首先向您的朋友慰問,有著「前途」的「花季少女」,竟然「自殺」實在是讓人心痛,不過幸好的是「未遂」並且還要繼續上學。

二、「學校勒令其到校外走讀」,我想這是學校在內部管理方面的相關措施,其做出這樣的決定令人不解,何以「自殺未遂」就「勒令走讀」?也許是擔心您的這個朋友再次產生「自殺」的念頭並且在學校「住宿」期間「既遂」,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嚴重的不負責任甚至推託責任的做法。

其背後用心殘忍至此使人氣憤。

三、我國《未成年人保**》第三章明確規定學校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應該積極的「有所作為」而不是推卸責。

四、根據《未成年人保**》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學校沒有權力「就不讓其復學」。

五、根據《未成年人保**》第十八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雖然您的朋友曾經萌生輕生的念頭,但這是一個未成年不能正確對待人生和生命的問題,任何人,絕對不允許「歧視」對待。

不能原來是「住宿學生」現在因為這件事就「歧視」就「勒令其到校外走讀」。到教育局去反應情況吧,有很多人會在身後支援你的。

上海張大律師祝一切順利。

3樓:律海智道

肯定是不合理的。

如果學校勒令其在校外都讀,否則就不讓復學的話,所涉及的已不僅僅是受教育者與學校的內部關係中形成的權利,而是已經涉及到了削奪公民的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已經超過了處分的性質所決定的應有限度。

像這種嚴重的侵權行為,應該去教育部門進行投訴,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4樓:

學校做法不妥,建議向當地教育局舉報。

5樓:解決您法律疑惑

您好,肯定不合理,不可以這麼做,建議去找教育局反映

6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沒有這樣的權利,這是對人權的踐踏。

我的朋友在學校自殺未遂學校什麼處理

7樓:長了翅膀的鳥人

強退,因為在自殺死學校,學校責任就大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 給他找個心理醫生吧

我的朋友在學大自殺未遂學校什麼處理

9樓:吉他的暗號

推卸責任 防止以後再發生

10樓:匿名使用者

通知家長,另外對他進行心理輔導

學生在校外自殺,學校是否要擔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學校對於

學生有一定的監管義務,但如學生已滿18週歲,且非全日制學校,可以減輕責任。鑑於本案學生已成年,且系自殺,學校對於該事件的可控性較小。在民事賠償中只需承擔小量賠償責任即可。

對於賠償數額,學校承擔範圍主要集中在喪葬費,具體數額根據當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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