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年限是多少

時間 2021-09-07 11:52:33

1樓:匿名使用者

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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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分析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一直存有較大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於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總有是指一定的農民集體範圍的成員,以其組成之團體對集體財產依法按照“平等自願,議決一致”原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收益的權利。

(4)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新型的合有權。此種觀點認為普通法之合有權制度與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總有與合有融合演化而來,是指數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對不動產整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權利便喪失並自然地新增於其他合有人的一種共有權制度。

(5)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所有與新型總有的內在融合。這是一種折中的觀點。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從兩方面加以定性:

從外部關係來看,其性質為集體組織所有;而從內部關係來看,則為一種新型的總有。

(6)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村、村民小組、鄉鎮的所有權。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應該賦予其民事主體的地位。

(7)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土地)應為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

《物權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與之前法律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國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理論和實際。

需要強調的是,成員集體所有不是集體成員所有,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所有權的本質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定義中應加上“支配”權能。

2樓:ys求學教指

沒有任何權利,權利是國家共有,集體所有權是法律,使用權是批管部門,年限對除國家有償需要以外,可以說是無限的,有限是為了保護農村向外移轉後,必有效期和無效期或滿期,必迴歸原體的性質,農村土地的原屬性質,是永久無法改變。這就急了我們現代化銜接到後來子孫子急定擁有的地位存在不變!(這是我個人的認為)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3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的權屬分為所有權、承包

權和經營權。所有權是農村集體,承版包權和經營權是農權民,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同為一體,也可以分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村民取得了土地承包權後,如果自己耕種,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便都是承包人,如果再轉包給其他人耕種,轉包的接包方便擁有經營權,承包權不變。

國家徵地的補償一般為三個方面,一是土地補償費,對農村集體;二是安置補償費對具有承包權的承包人;三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對正在經營的人,就是轉包以後的接包方。如果上面的固定建築物屬原承包人的,其附著物的補償也歸原承包人。

農民的宅基地補償與國有土地的補償不同,國有土地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進行補償,農民宅基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中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規定進行補償,具體怎麼補償,按該規定,由各省制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管理法抄》規定襲:

農村集體土地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

國家徵地,要對農民進行補償。主要有以下幾種補償1、土地補償費。為被徵耕地徵收前三年年均產值的6-10倍。發給農村集體組織。

2、安置補助費。按安置人口數算,每人為被徵耕地徵收前三年年均產值的4-6倍。安置人員由集體組織安置的,補償款發給集體組織,由企業安置的,發給安置單位,個人自謀職業的,安置款發給個人。

3、地上附著物與青苗補償費。發給所有者,標準由省裡定。

4、社會保障費。由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各負擔一部份,用於保障被徵地單位個人的社會保障。

5樓:高密聖亞

1、農村集體土地擁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2、國家徵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3、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商業用土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期滿後如何呢?

6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

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結來看,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

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否需要交費,如若交費要按什麼標準,這些問題並沒有細則規定。溫州部分住房2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問題已經引發了國家層面關於這一點的初步解決方案。

7樓:先生軒

期滿後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一、商鋪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二、《物權法》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8樓:讚的都帥

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 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商鋪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該商鋪仍屬於業主所有,業主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三、《物權法》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果不再續期,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的房屋。可以到有關部門進行續期,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手續費用。續期以後,房子還是自己的。

40年產權房和70年產權房不同點:

簡單的意義來說40年產權為商用住宅,70年產權為商品房住宅。70年產權房一般為居住用地房,40年產權多為商業旅遊娛樂類用房。而這裡所說的產權是指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而一般淮南購房者常見的40年產權住宅多位公寓型別以及商業型別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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