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實習期間換了工作單位,就業協議應該怎麼辦啊

時間 2021-05-05 00:09:07

1樓:墨汁諾

實習期間更換就業單位,可以與原單位解除就業協議,再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就業協議。

就業協議書,即《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

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簽訂了三方就業協議,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如何更換了單位,與原單位則構成違反協議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辦理的步驟是:

1、到原籤協議書的單位辦理書面同意的解約函,加蓋單位公章,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能夠得到諒解,屬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2、向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闡明解約理由,並附上單位及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解約函,交招生就業辦。

3、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換髮新的《就業協議書》。

擴充套件資料: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

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不作為第三方。

高校只在「有關資訊及意見」一欄填寫(或製作長條章加蓋)學校的聯絡**、郵箱、郵寄地址及相關意見等資訊。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5、現實中就業協議存在的尷尬現象,必須先簽訂就業協議,學校才發畢業證的現象(不籤三方,不發畢業證)。這樣,就業協議不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而是未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

2樓:紫陌豐田婷迷

就業協議其實就是個形式,只要蓋了單位的公章,有單位的聯絡**在上面就可以。就業率核實的時候一般都是用**聯絡簽訂協議的單位。就業協議書跟哪個單位籤都是一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沒有任何影響,就業協議只是學校用來統計就業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