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給房客但是對方到期不把東西搬走怎麼辦

時間 2021-05-05 16:35:51

1樓:南巷如也

合同到期後,可以書面通知對方騰房,並給對方留出一定的合理騰房時間。過期仍不解決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對方騰房並賠償你的損失。申請執行後,法院應當強制騰房。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 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2樓:優網

你自己說的:不要說上訴。。。既然你自己放棄,那就是你想要耍流氓咯?不走正規途徑還有其他辦法???你自己都不想正事就別指望得到正經的結果。

什麼人什麼名字什麼地址你都不知道,那你籤那合同是糊弄鬼的???你籤合同不簽字看證件???這說明你本身租房就是違規進行的,根本沒有權利要求任何保障保護。

哪怕被拆了也是你自認倒黴,難道你都不看你們周邊公安的公告通知?建議你閱讀一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你要知道一件事,最重要的,就是說和你有直接責任的人,是和你簽約的第一責任人,你跟其他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如果住你房屋的人你不認識,在多次提醒聯絡人無果的情況下,你甚至可以直接給他們趕出去,直接報警陌生人侵佔你的房屋。但是,你自己放棄起訴的相關方案,你放棄了你自己的利益。

如果你和你的租客合約中明確規定不允許轉租,那麼他違約你可以直接扣除違約金,並且另行計算房屋損壞的賠償。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也沒有告知他禁止轉租,人家是可以轉租的,其實人家如果不告訴你,就說是給朋友臨時住的,朋友給點現金,也是可以的。關鍵在於你有沒有明確告知必須自己住。

這個前提,是在你可以找到人,有人賠償給你的基礎上,如果你找不到人,又不願意公安機關協助,還是那句話,要麼你耍流氓要麼就放棄自己的利益。怨不得他人。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屬於房東與原租客的問題,你應該與原房客交涉,原房客與現租客再進行交涉

你的合同條款裡是否有寫明,不允許不經過房東同意,私自轉租出去,如果租客有此違約,合同自動解除?

你合同上的是「前租客」,合同上有前租客的資訊,上訴,告前租客,可以先出具書面律師函,再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先與前租客交涉,給前租客施壓,由前租客與現租客交涉解決。

可以去報警,報警事由,非法入侵住宅,非法入侵住宅損壞物品等,但不要以「租房」相關事由,如果以租房事由,這樣派出所會定性為民事經濟糾紛,受理可能性小。

關於租客物品見證,居委會不願意,如果派出所願意配合,他們也可以是見證人,如果他們不願意,可以找律師見證,最不濟也找個熟人見證。

也可以去當地的住房租賃備案平臺投訴(前提,房屋有過備案登記)

儘量避免與現租客起正面衝突,一切小心

4樓:匿名使用者

一、你不讓說上訴,但這事除了上訴還確實是沒什麼其它好辦法。但上訴物件是原來與你籤合同的那個直接的房客,他以他早已租給第三人為藉口逃避合同約束是不容許的也是無效的,第三人(後來的房客)對你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他承擔。這一點必須明確。

二、對第三人,你可向他說明當初與原房客租房時的約定、規矩,他若不配合,你當然也可把他也一同起訴到法院,也可不起訴,這個是隨你。但一同起訴了對你要有利些。

三、對第三人的不配合,你不宜損壞他存放的財物,你若有所損壞,你會有賠償的風險。但對他愈期不交房的情況,你大可以按時間長短追加房租、加違約金等方式來彌補你的損失(向第一房客、第二房客或同時向兩人皆可但宜向第一房客)。

四、那個1000元的押金,只能交還當初籤合同交押金的那個第一房客,不能交於第二房客。

五、不要難為居委會、村委會了,也不要在那兒耗時間了,那兒的職權有限,那兒可以調解,但調解的力度有多大?這事訴訟費也花不了多少(應該在1000元以下),而且對勝訴方只是墊付,最後由敗訴方出。耗時應在3個月至半年內,從起訴日算起。

要上訴就需注意收集所有有關的證據,包括合同、影像資料、錢款手續等。證據決定勝敗。

總之,你只認第一房客,不單獨認第二房客,這事要好辦得多。

5樓:匿名使用者

自認倒黴吧。租房子很可能遇到這些,這個是租房風險。要賺錢,就要冒一些風險的。

6樓:愛7喵喵喵

你看看你手裡和他麼當初籤的合同,看合同當時的約定是什麼從你的描述看,他是某公司老闆。祝你的房子是給他公司的員工住的現在的問題是他關機,希望大事化了。完了賴賬你可以要求110上門,並且帶物業來一起檢查房屋的完好度,有可能,我只是說有可能他們對你的屋子進行了拆改-不知重要的地方他們動沒動

建議你儘快請律師,到法院起訴。同時到銀行看看那個人的存摺,前租客的存摺,保全證據防止前租客腳底抹油跑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協議如果是不準轉租 你現在就通知現在的住戶搬走,不走的話就你就直接換門鎖,東西丟出去。也可以先跟房子歸屬派出所聯絡

8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你已經收房租了,等合同期滿再說吧。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9樓:匿名使用者

先把現場在有人的情況下拍照錄影,再讓轉租進來得人去找原租戶,通知他來解決問題,逾期不來解決,把他的物品清除讓轉租的人搬走.不服可以讓他去告你.

10樓:

發簡訊給到他,將簡訊留底另將現在的房內情況拍照留存。到期後一週,直接將房子清空打掃後重新放租。保留好證據即可。

11樓:弄舟散人

簡單的辦法就是報110,把現在住的人趕走。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沒有拿走的物品視為放棄,儲存好你的出租合同即可。

13樓:洛水魚翁

租給房客但是對方到期不把東西搬走,原本可以到法院起訴,但你什麼人,什麼名字,什麼地址,都不知道!聯絡**也聯絡不上,應該去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支援。不要自己有理辦沒有理的事情。

14樓:愛笑的藍天之歌

你可以找原來租你房子的人交涉,和現租客無關。有合同最好。是原租客違約了,就要起訴他,你準贏。

15樓:匿名使用者

跟誰籤的合同找誰負責!白紙黑字,要倒黴,也是他們的事,合同誰籤的誰負責,就這麼簡單,中間發生什麼事情你說不知道,反正他們也沒證據不是?反正合同就這樣,誰籤誰負責

16樓:匿名使用者

得看原租賃合同,是否有可以轉租的條款,如沒有或者是需要同意那麼轉租無效,讓現租戶走人。再則你也可以起訴原租戶請求賠償,so得看到原租賃合同。親請個律師看一下合同準備起訴。

要有時間你發個合同**可以幫你看下,關鍵是遠水救不了近火,在你們當地律所諮詢一下看能否搞個法援不花錢就ok啦。

17樓:神州行

到期後你可以清理的。現在的房客和你說不著話,他來找麻煩你也不用怕,你和他沒有租賃關係,誰租給他,他找誰解決這個問題就是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很好處理哈;

通知目前的租住戶,儘快搬離,目前的房子不再出租,且目前的租住戶沒有和你形成租賃關係,法律意義上他不是主體;

建議還是跟他講清楚道理,如果不聽,直接把房間清理乾淨,清理之前拍照留下證據;必要的時候可請小區保安或者片區警察在場;

房子押金就當做後續處理的費用吧;

19樓:品牌有力量

若確有物品被損壞,可以報警。

20樓:匿名使用者

好複雜啊,不是很明白

21樓:穗玉天涯

惡意的真心氣人啊,你是怎麼處理的?

租客不交房租,又不肯把東西搬走,房東應該怎麼辦?

22樓:華律網

租房市場日漸火爆,但房東們也經常憂慮一件事情,就是房子租出去,租金收不到該怎麼辦?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可以採用法律手段維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這裡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出租人經要求後還是拒不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其繳納租金了。如果是經合理期限後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房東採取解除合同的措施,一定要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到承租人,否則合同未解除。另外,承租人不交房租也構成了違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合理的違約金。另外,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自由創設權利義務,以及對違約責任作出規定。

因此,如果擔心承租人日後不交房租,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可以對違約的處理方式作出約定,包括解除合同、違約金的計算、甚至包括一些停水、停電措施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23樓:大寶與瑩寶

在第三人見證下開啟門鎖,將租客物品放置一處或搬離房屋後存管。等租客返回結算有關費用後再將其物品返還。

1、你們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沒有約定前述問題的,則房東可依留置權處理。即在第三人見證下開啟門鎖,將租客物品放置一處或搬離房屋後存管。等租客返回結算有關費用後再將其物品返還。

2、如果是惡意欠租,則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按照新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發生拖欠租金三個月,你須履行催告的義務,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後可解除租賃合同。關於損失部分,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閒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當然,新的規定對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權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另外,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必要時可以報警,但因涉及民事糾紛問題,所以最好請執法機關介入,承租人在佔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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