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行為與危害行為的區別,犯罪行為,實行行為,危害行為三者之間的關係

時間 2021-05-05 17:10:47

1樓:麼破1自我

1、二者性質不同

危害行為則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屬於生活概念,作為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果行為人違反刑法禁止性規範,即違反不當為的義務而實施某種行為的,就成為危害行為中的作為。

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麼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無異於單獨犯罪。

2、二者包含內容不同

實行行為包含直接實行行為和間接實行行為兩種,在犯罪過程中,實行行為是繼犯罪預備行為之後的行為,開始於犯罪的著手,直至犯罪的完結。

危害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包括違法行為以及非道德行為,作為和不作為在我國刑法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犯罪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方式構成。

3、二者意義不同

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行為,實行行為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

4、二者關係不同

實行行為也都屬於危害行為。而實行行為與犯罪行為是交叉關係,實行行為並不必然是犯罪行為,因為實行行為人可能是無責任人。而犯罪行為也並不都是實行行為,因為一部分預備行為也是犯罪行為。

2樓:

(一)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

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作為犯罪進入法規範的視野,都首先開始於意思決定體現在某種外部行為之中。但並非所有的這種外部行為都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實行行為,因為在我國刑法中,還處罰為犯罪所做準備的行為——預備行為。因而,以行為人是否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為標準,可以將危害行為分為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

實行行為具有形式和實質的規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各種具體構成要件(具體的犯罪型別)的行為;在實質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種具體的構成要件中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現實危險性的行為。如果行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結果也不是實行行為。例如,為了殺人而勸被害人去乘飛機,飛機在空中碰到一隻大鳥而失事,或者為了殺人而勸被害人在樹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電擊死等等,就都不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實行行為,

在意思決定與實行行為之間的外部行為中,為了實現實行行為所作的準備行為在法律上,就被稱為預備行為。所謂預備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犯罪實行行為,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這是由刑法總則條文加以規定的構成要件(修正的構成要件)行為,對實行行為起著支配或者補充的作用。

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為犯罪實行行為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相比,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輕。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就規定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實行行為和預備行為也是相對而言的,在一個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預備行為,例如為殺人而盜竊槍支的行為,盜竊槍支僅僅是殺人行為的預備行為,但對於盜竊槍支罪而言又是實行行為。另外也有由意思決定直接發展為實行行為而缺乏預備行為實施階段的情形,如激情犯就是典型的例子。

3樓:匿名使用者

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刑法理論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所有的危害行為分為以下幾種基本形式:

(一)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

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作為犯罪進入法規範的視野,都首先開始於意思決定體現在某種外部行為之中。但並非所有的這種外部行為都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實行行為,因為在我國刑法中,還處罰為犯罪所做準備的行為——預備行為。因而,以行為人是否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為標準,可以將危害行為分為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

實行行為具有形式和實質的規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各種具體構成要件(具體的犯罪型別)的行為;在實質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種具體的構成要件中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現實危險性的行為。如果行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結果也不是實行行為。例如,為了殺人而勸被害人去乘飛機,飛機在空中碰到一隻大鳥而失事,或者為了殺人而勸被害人在樹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電擊死等等,就都不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實行行為,

在意思決定與實行行為之間的外部行為中,為了實現實行行為所作的準備行為在法律上,就被稱為預備行為。所謂預備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犯罪實行行為,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這是由刑法總則條文加以規定的構成要件(修正的構成要件)行為,對實行行為起著支配或者補充的作用。

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為犯罪實行行為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相比,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輕。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就規定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實行行為和預備行為也是相對而言的,在一個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預備行為,例如為殺人而盜竊槍支的行為,盜竊槍支僅僅是殺人行為的預備行為,但對於盜竊槍支罪而言又是實行行為。另外也有由意思決定直接發展為實行行為而缺乏預備行為實施階段的情形,如激情犯就是典型的例子。

犯罪行為,實行行為,危害行為三者之間的關係 10

4樓:務雋晁淑哲

這三個是不是一個概念層次

犯罪是非法的,是負責的行為,該行為的合法利益衝突和刑法**的可能性。

實現簡單的行為,是行為根據刑法的構成要素,併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型別。

傷害行為是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是一種生活理念。

簡單的危險範圍,犯罪行為是有害的,有害的行為,包括非法和非道德的行為。從另一個角度看,實施的行為都是有害的行為。執行的任何行為與犯罪行為是一種交叉關係,實施行為不一定是犯罪,因為犯罪者可能是任何一個負責任的人。

犯罪並不總是執行的任何行為,因為犯罪的預備行為的一部分。

5樓:聖花淺草

這三者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概念

犯罪行為指的是違法且有責的行為,即由刑法規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性和非難可能性的行為。

實行行為簡單的說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也即型別性的法益侵害行為。

危害行為則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屬於生活概念。

簡單的說,危害性的範圍最大,犯罪行為是危害行為的一種,但危害行為還包括違法行為以及非道德行為等。從另一個角度講,實行行為也都屬於危害行為。而實行行為與犯罪行為是交叉關係,實行行為並不必然是犯罪行為,因為實行行為人可能是無責任人。

而犯罪行為也並不都是實行行為,因為一部分預備行為也是犯罪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參照,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中關於「行為」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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