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當事人不在,怎麼處理,法院判決書下來後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時間 2021-05-24 22:03:03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找不到當事人,法院一般會採取公告送達

3.《民事訴訟法》第二節 送 達第七十七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負責收件的人?實踐中沒有哪個單位會設定這樣一個人。

這樣的規定與現實十分脫節。正因為這樣,後來的民訴意見有了改變。)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第七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這一條在實踐中很難實現,現在基層組織和受送達人所有單位都不願多事,一般不會到場,更不會簽字,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訴意見》已經有了新規定)第八十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實踐中法院郵寄送達的情況較多,法院很少用委託送達。關於郵寄送達,最高人民法院有更詳細的規定)第八十一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八十二條 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第八十三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2樓:abc老四爸爸

由送達人簽字,並有見證人見證就行了

法院判決書下來後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3樓:滾雪球的祕密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擴充套件資料

法院強制執行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當場成交,**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4樓:土流集團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的可執行財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資訊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對方如果有藏匿、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法院可以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如果對方拒不執**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對方確無可執行財產,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形消失後,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五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資訊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5樓:巧米樂

1、建議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如果基層法院不作為,可以申請提級執行;

3、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6樓:301中

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半年內不執行的,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提交申請執行書、身份證影印件、判決書影印件到法院立案大廳,不交執行費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7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性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別無他法

10樓:事事如意

對方找到,判決送不到,法庭不行庭開單

法院判決書下來了但是找不到被告人怎麼辦

11樓:逍遙子家

1、如果找不到她,法院會將判決書郵寄到她的聯絡地址、交給與她同住的人或公告送達,無論能否找到人,判決書都是有效的;

2、判決書生效後,如果不找不到人,應在判決確定的償還期限屆滿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能找到她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她的財產還給你家;

3、如果找不到人,也找不到她的財產,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後申請中止執行,這樣的話,你什麼時候發現她有財產了,都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如果不在判決生效後的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時限後,你們就無法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4、如果實在找不到人,建議你不必再找她本人,去找她的財產線索就行了。待判決生效後,向法院提供她的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2、《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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