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和故意傷人有什麼區別,故意傷人和惡意傷人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5-04 17:52:52

1樓:

以前我在學校的法律基礎課上聽老師講過,印象挺深:

如果別人的攻擊危及你的生命,你把那人幹掉就叫正當自衛;

但如果別人的攻擊不致命,你把那人幹掉,輕則防衛過當,重則故意殺人,具體視那人攻擊對你的威脅程度,還有你是否是失手致人於死而定。

另外我記得特別的,在遭遇搶劫,**過程中,可以打死歹徒而不負任何責任,基本不用分析威脅程度。

但是,如果你是李小龍那樣的身手,經過反抗**了歹徒,就不能算是搶劫過程了。此時將歹徒致死,就要追究責任。

2樓:臭豬肥妹

首先,要明確,您所提的「人身攻擊」是不是不法行為,您的「還手」是不是在不法行為進行時作出的。若以上兩點皆是,則問題中的「還手」應屬於正當防衛,但是「還手」的造成他人致死,則有可能成為「防衛過當」。說明如下:

一、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在緊急狀態下,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派生的一種權利。

這種權利不是隨時可以任意行使的。如果行使不當,或者濫用這種權利,不但達不到正當防衛的目的,反而可能對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危害社會,構成犯罪。因此,進行正當防衛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1、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衛。

例如: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實施犯罪的人犯,執法人員依法拘捕人犯,人犯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受到侵害」而實行正當防衛。2、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實施所謂的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的,按過失犯罪處理,無過錯的,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3、不法侵害行為通常應是人的不法行為。例如,狗要咬人,如果是野狗,可直接打死,不損害任何人的財產利益,如果是別人養的,打死就是緊急避險,即為了較大利益,犧牲較小利益也不承擔責任.

都不是正當防衛

(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如果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防衛,稱為防衛不適時。

防衛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即"先下手為強"叫事前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衛,叫事後防衛。防衛不適時,屬於故意犯罪。

(三)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如果對第三者實施,屬於故意犯罪。對於針對第三者進行所謂防衛的,應視不同情況處理。

如果故意針對第三者進行所謂防衛,就應作為故意犯罪處理;如果誤認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而進行所謂防衛的,則以假想防衛來處理。

四)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權益,而決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沒有防衛意圖的防衛挑撥,互相鬥毆、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都不是正當防衛。

防衛挑撥即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實行加害的行為。防衛挑撥是利用正當防衛實行自己預謀的犯罪,應按故意犯罪論處。互相鬥毆是指雙方互相打架、結夥鬥毆、聚眾械鬥等行為。

互相鬥毆的性質、情節和嚴重程度各有不同,可以表現為兩人或多人撕打,也可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的結夥鬥毆,還可表現為持械聚眾鬥毆。引起互相鬥毆的原因多種多樣,危害結果也各有不同。不論何種情況的鬥毆,彼此都有毆擊或傷害對方的故意,雙方主觀上都沒有正當防衛的意圖,下手先後又難以證實,往往難分是非曲直,因而雙方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屬於不法與不法的關係,都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任何一方給對方造成了危害的,都要負法律責任。但互相鬥毆的雙方,如果其中一方確實不願再打,並且已經停止了自己的毆打行為,離開了現場,而另一方仍不罷休,繼續毆打對方,這時,繼續毆打的一方就成為不法侵害者,應允許已經停止毆打的一方實行正當防衛。

(五)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要求行為人的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同時,防衛的手段、強度同侵害行為的手段、強度之間,防衛人對侵害人所造成的後果同侵害行為可能贊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基本相適應,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如果符合其他四個條件,但是超過了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稱為防衛過當。

根據防衛過當的行為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確定其行為構成何罪。其罪過形式一般為過失,也可以為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殺人罪等,不能認為構成防衛過當罪。

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凡是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是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首先,輕微超過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衛過當,只有在能夠被清楚容易地認定為超過必要限度時,才可能屬於防衛過當。其次,造成一般損害的不成立防衛過當。

最後,上述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條件不適用於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無過當防衛)。鑑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無過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裡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衛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

(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這裡說的「重大損害」是指由於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等嚴重後果。

總之,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衛限度,變為防衛過當。

3樓:潛飛雙

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正當防衛,就是在你的人身受到攻擊時,不得不做出的,非把他人殺了自己就無存活的可能時進行的防衛.另一種是防衛過當,就是他人無至你與死地的可能,但是你卻把他人殺了就叫防衛過當.不過這個得具體看法官的裁決了.

4樓:京俊張簡文德

這個課本上寫得很詳細,不過可以理解成,如果是自衛傷人的話,如果對方攻擊你了,而你因自衛導致此人受傷或死亡,都會判為無罪,如果對方攻擊你的途中,終止了對你的攻擊,這個時候,你如果把此人打死,就算故意傷人,舉個例子,如果有人要拿刀威脅你,你用椅子或其他道具將此人打暈後,把此人殺死,這樣的話就是故意傷人。

故意傷人和惡意傷人有什麼區別

5樓:未來法律

您好:復

蓄意傷人和故意傷人,沒制有本質的區別,主要看造成的傷害後果。

蓄意傷人,如果經鑑定是輕微傷: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並賠償對方的醫療費、誤工費等相應損失;如果是輕傷,不僅要賠償對方因傷害而受到的損失,還要負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樓:圭唱張慧月

蓄意傷人是指提前進行過策劃的傷人,故意傷人是指現行的,沒有經過事先安排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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