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離婚,起訴書與事實不付,我要怎麼樣駁回起訴

時間 2021-06-09 04:03:04

1樓:手機使用者

簡說:青春損失不可能判給,生孩子是女性的權利,撫養是義務,一般不能以此找丈夫要補償

1、判斷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是感情是否破裂,一方不同意不當然造成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2、離婚案件法院肯定會先調解,調解不成判決離婚

3、如果判決離婚,你們的財產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一方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4、如果你的丈夫沒有在感情上背叛,沒有家庭暴力,精神損失是不可能支援的

5、如果判決離婚,將一方撫養孩子,一方出撫養費,孩子一般情況下會判給母親

另外,青春損失費是法院不可能支援的,一般情況下都是與有婦之夫同居的年輕女子索賠,但是由於屬於道德範疇而不屬於法律範疇,法院是會駁回該請求的

夫妻雙方都有生育權,如果說僅是生孩子是無法要丈夫給任何補償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丈夫不提供撫養費,孩子一直由你承擔撫養,但是這樣舉證好難。

2樓:綠絲

對起訴書的事實有異議,可準備書面答辯狀,針對不同的意見,出事你的證據加以證明,民事案件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用證據說話,勝過雄辯。

3樓:華月行雲

駁回起訴是法院的權利,你沒權利駁回人家的起訴,你要做的是收集他與事實不符的證據在庭審的時候出具。

4樓:汪汪叫的你

就按你知道的事實舉證駁回就行了,不過有些事情對是否認定離婚以及財產分配、債務承擔是沒有關係的

5樓:深圳張勇律師

1,你可以表明你的觀點,說出真實情況。

2,可以請律師幫你答辯。

6樓:

起訴書只是一個文書,並不代表真正的事實,法庭要**審理,在庭審中雙方舉證,庭審調查,質證,在由法官判斷誰是誰非。不過庭審也是有技巧的,你針對對方的起訴書和對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分析,有針對性的辯駁。

7樓:痣淚淺笑

1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你的主張,

2找尋證人,不要是你的親人,

法院會根據你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

8樓:熱浪人間

真對上述問題,可以事先準備書面答辯狀和充足的證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應有權利。法律面前用事實說話,事實勝於雄辯。所以,有理有據的答辯狀和充分的事實證據是駁倒對方的最有力**。

證據可以包括人證、物證、音訊資料、相關檢驗鑑定報告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的材料。

如果本人出示的事實證據,可以揭示對方起訴書的不實之詞,人民法院會依據被訴方(被告)的有力證據,依法駁回起訴人(原告)的起訴。

9樓:瀟瀟暮雨

駁回起訴是法院的職權,你沒有權利駁回,你只需要根據事實,收集證據進行答辯。

10樓:蚌埠陳鋼律師

不認可,並提供證據加以反駁。

法院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裁定駁回訴訟有什麼區別?

11樓:全邵庚思鬆

沒有裁定駁回訴訟請求的說法,只有裁定駁回起訴。是在原告的起訴條件不符合的情況下法院做出的裁定,並沒有經過實體審理。駁回訴訟請求是在符合了起訴條件並經過了**審理,但是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支援,才做出的判決。

新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條文

12樓:找法網

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範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13樓:原野茫茫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9、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

11、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

12、二審程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三)駁回起訴;

14樓:都玉蘭盧綢

新民訴裁定駁回起訴適用的情形有:

一、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適用的方式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點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之後。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人**。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資訊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

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