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有債務,婚後另一方有義務償還嗎

時間 2021-06-17 10:11:12

1樓:華律網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如果是婚前債務的話,那麼夫妻一方是沒有必要進行傳喚的,如果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將雙方共同的財產分割清楚就可以不用替對方進行償還,也沒有這個必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戚某(男)與謝某(女)是對新婚夫妻,但不幸的是,兩人結婚不到半年,戚某便在出差途中遇車禍當場死亡,戚某隻是個工薪階層,基本上沒有什麼遺產。戚某死後不久,戚某的朋友鄒某就拿著一張兩人結婚前一年戚某簽字的欠條向謝某索債三萬元。謝某認為戚某該筆欠款是婚前所欠,其沒有還債的責任,便拒絕償還。

於是鄒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麼在本案中,謝某有義務償還這筆債務嗎?

律師解答

一般來說,夫妻一方婚前借的債務,依法屬於其個人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在這則案例中,除非債權人鄒某能夠證明戚某生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要求謝某以個人財產償還。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樓:愛穿拖鞋

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混內債務,不需要共同承擔。

4樓:佴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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