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是否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正常情況下誰知道月後自己要辭職

時間 2021-06-18 16:10:36

1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手續是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的 因為公司要做準備 比如安排人和你交接工作等,沒有說只今天說離職 明天就不來了 除非你不想要沒發的工資

但是凡事也在溝通 不一定非提前一個月 你可以和領導商量提前一個星期 或者幾天什麼的 讓你發郵件是留證據 空口無憑 以後說不清楚是你要走 還是公司讓你走 而這情況對公司有很大的影響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內,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提前三十天申請離職。如果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沒有繳納社保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你曠工離職的,單位依據規章制度罰款後依然需要發放工資的,你單位扣了月工資的行為肯定是不對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用ems的形式快遞到公司,在快遞單上註明快遞內容:***的辭職報告.保留快遞單,還可以到郵局列印投遞過程及簽收人,在勞務糾紛時很有用,能證明你以告知公司擬的辭職申請.

您好,我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已申請離職,按勞動法我需提前三十天書面

4樓:又想起了那個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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