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扔東西砸傷人不知道是誰應該找誰

時間 2021-06-05 14:53:28

1樓:

這樣的問題有一點棘手,但也不是沒有解決辦法。在網上幫你搜了一下。具體是這樣的:

本案中如果能夠找到扔東西的人應當有扔東西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共同給予補償。如果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在此呼籲大家不要隨便從樓上丟東西。

“高空拋物”不僅有損小區的環境衛生,還可能造**員傷害,也反映了一個人的文明素質和社會公德。但願我們每個人都能從我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不要“高空拋物”,做一個講文明、有素質的好市民。您隨手畫一條拋物線,就有可能摧毀一個生命,甚至一個家庭。

不要以為簡簡單單的隨手一丟,沒人看見沒人知道。您可知道高空拋物危害之大,甚至產生的法律責任,都是難以估量的。所以希望大家抵制這種現象,看到有人亂扔要及時制止並告訴其危害。

2樓:凌稷

樓上扔東西砸到了別人如果找不到誰是責任人,所有這一面的所有的住戶都有連帶的關係,如果扎得到了求了處,發現了就是經濟糾紛的話,joe,所有這些的住戶都得對它有賠償,這都是連帶關係的,除非你證明你那天確實沒在家,有人證明你還好點,如果沒有證明你在不在家的,可情況,那就都忽悠連帶的關係,這樣是受法律保護的

3樓:皆有可能

我記得這個事情在央視的今日說法說過,當時的案例是:某人從一幢住宅樓前走過,被樓上墜落的菸灰缸砸成重傷,後來經過調查,確定了這個菸灰缸所屬的大概方位,但最後不能確定到底是誰家的菸灰缸,因此,整個單元的所有居民承擔責任,對傷者進行了賠償。

具體是依據什麼規定作的決定記不清楚了,但肯定有這麼一個案例。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嚴重,你可以把整棟樓的居民都搞上法庭,要求賠償,如果沒有什麼大問題就算了吧

5樓:申巧苼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6樓:edison大哥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 拋擲墜落物品致害責任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被樓上掉下來的東西砸傷,樓上所有住戶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7樓:三條橋聚星

被樓上掉下來的東西砸傷,樓上所有住戶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8樓:

法律依據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此案屬於典型的法律上所說的“ 共同危險行為”,某個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發生,但無法確定真正的責任人,只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共同承擔責任。被樓上掉下來的東西砸傷,樓上所有住戶共同賠償。

9樓:仝雅詩

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由樓上住戶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有兩個,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10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是共同危險行為,適用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這裡適用的是舉證倒置,除非樓上的住戶能證明無過錯

12樓:上海笙銘律師

1、在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很難立案,沒有明確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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