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已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規範

時間 2021-07-07 11:11:32

1樓: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盧德坤故意殺人案

2023年1月,被告人盧德坤因面肌痙攣先後三次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醫院就診。同月30日,盧德坤再次到長安醫院就診,該醫院醫生劉某某(被害人,歿年53歲)為盧德坤診斷開藥。盧德坤服藥後自認為病情惡化,又到北京等地多家醫院就診。

盧德坤主觀認為,系劉某某的診治錯誤導致其花費數萬元,且妻子為此與其離婚,遂決定報復劉某某。同年8月16日14時許,盧德坤攜帶菜刀來到長安醫院三樓,趁劉某某在診室為他人看病不備之機,拿出菜刀猛砍劉某某的頭部、頸部等處。

在旁邊診室接診的醫生伊某某(被害人,時年55歲)聽到聲響出來檢視,盧德坤又持菜刀追砍伊某某頭部、軀幹等處數刀,後被聞訊趕到的醫院保安人員控制。劉某某因被銳器砍劈頭部致顱腦損傷合併全身多處創口失血性休克死亡;伊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七級傷殘。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法院認為,被告人盧德坤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盧德坤僅憑個人主觀臆測,認為系醫生的診治錯誤加重其病情,導致其花費數萬元且妻子與其離婚,經預謀在醫院公然持刀砍擊兩名醫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盧德坤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樓:華律網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正當防衛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構成該罪。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兩檔刑罰: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規定的“情節較輕”,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動機、原因、後果等方面加以考慮,如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情節從三年到死刑,算是一個跨度比較大的刑罰了,這也體現處“慎重死刑”“少殺不殺”的立法原則。

在故意殺人罪的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情節、犯罪行為人的動機、故意程度、手段等,都會對最終的審判結果產生影響。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犯本罪的(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聽說房屋租賃。

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

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希望幫到你

4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32條、故意殺人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者死刑 情節輕微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故意殺人屬於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 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是刑法所打擊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之一。但是隨著社會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 以及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 也已逐步實現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對於有計劃 有目的 犯罪動機強烈 主觀惡性極其深的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一般按照故意殺人罪 最高量刑原則 予以處罰

對於 因雙方對矛盾的處理不理智 所導致的激情殺人 臨時起意殺人 鑑於其社會危害性要比上述表現要輕微 在量刑上也會適當予以從輕

對於 受害人存在巨大過錯的 犯罪嫌疑人雖然存在主觀上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 但是鑑於受害人對於自身死亡後果的發生存在巨大過錯 等原因 對於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一般適用於故意殺人情節輕微予以量刑!

對於具體案件的具體分析 實現了司法實踐之中的 罪與罰相適應的原則

讓犯罪分子及其家人 以及社會大眾對於刑法 維護社會核心穩定 打擊犯罪,實現公平正義的核心原則予以逐漸的認可

從而提高了法律的公信力!是值得讚揚的!

5樓:四哥有法說

故意殺人是嚴重的暴力犯罪,刑法對此罪規定的量刑較重,也較寬泛。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被判什麼刑

6樓:華律網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極其殘忍造成嚴重殘疾的情況,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對於被害人死亡是出於過失。在傷害致人死亡後,立馬就自首是法定上從輕量刑的一個情節,不過至於量刑還得由法官依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

其中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因一些過激的行為而致人死亡的情況,一般不會被判以死刑。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

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樓:四哥有法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自首是法定從輕量刑情節,至於確切的量刑還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案件裁定。在司法實踐過程,因過激行為、傷害致死的,一般不會判決死刑的,何況你朋友又不是主犯。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說實話,您的朋友跑路是沒指望的,現在全國追逃,早晚抓到!您朋友選擇自首是應該的,早自首早說明案情,對辦案有幫助,無論是刑警還是檢察院都不會為難您朋友的,這點您絕對可以放心!!!

就您說的案情而言,我不知道是誰“主刀”。不過,如果您朋友真的自首了,即便是主犯,也有從輕情節。是法定的哦!!

更何況說,在這種打群杖中,主要是依靠相互關係的認證,所處的位置推證,凶器排查確證,您朋友是傷害致死主犯的概率大概只有33%。

所以,還是回來自首吧,肯定會有一個光明的路的!!!

從法律上講,傷害致死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司法實踐中,傷害致死一般是不會死刑的!這點我可以確認!如果認定為從犯,也許也就3-7年時間!!

還有什麼不明白的,歡迎您m我,我不收錢!!~~~

求助 這是間接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司機聽見後面有人來了,因此他覺得有人會救,這種主觀思想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自己做的事怎能寄希望於他人補救?假定樓主所陳述都已被確定,那麼我個人認為應當是過失犯罪,因為當時司機的主觀心態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而並非是放任及無所謂的態度,不應認為他是放任。這裡有一個關鍵所在要多說兩句...

請問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過失致人死亡罪怎麼判刑處罰

過失致人死亡會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尤其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會判刑,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刑法規定 一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情節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刑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罰。檢察院起訴的...

非法拘禁罪中,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殺人罪論處。此處為何不是非法拘謹罪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本規定屬於法律擬製 只有這樣,才符合刑法主客觀相一致 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上海王劼律師 刑法有規定,按規定。見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 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