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協助調查期間公民有哪些權利

時間 2021-07-08 20:30:52

1樓:他de生活

在協助調查期間公民的基本權利:

1.人格尊嚴。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以及取得賠償的權利。

3.政治權利和自由。

5、平等權。

證人義務和應當享受的保證有:

1.證人、鑑定人的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資訊、****和有助於確認證人、鑑定人的其他資料;

2.作證或者協助調查的目的、必要性、時間和地點等;

3.證人、鑑定人的權利和義務;

4.對證人、鑑定人的保護措施;

5.對證人、鑑定人的補助;

6.有助於執行請求的其他材料。

2樓:付

如果是證人協助調查最多24小時,嫌疑人時間就不一定了,如果是嫌疑人,會被帶到某個地方(賓館較多)有人看著,吃住都有人管理,算是好吃好喝吧。等問題調查清楚就放人。調查期間手機可以開機但不能使用,使用**需要申請,**都是被監控的,偶爾有的可以偷著用一下,但是被發現就不好了。

建議協助調查期間家人不要打**,會給被協查人帶來麻煩。

3樓:常智國律師

一、協助調查的專業術語是傳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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