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調解書也下來了。可我不想離了怎麼樣辦

時間 2021-07-17 03:25:20

1樓:咕咕輝

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但是如果對方執意想離婚的話,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法院還是會裁定離婚。

離婚調解書不同於判決書,離婚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協議後,經過法庭作出的判決,帶有強制性,當事人雙方不一定完全同意;離婚調解書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而達成的協議,具有自願性。

離婚判決書送達後必須簽收,如不簽收,人民法院也視之為已經送達。當事人如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簽收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離婚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視為調解不成,法院應重新判決;一審離婚判決書送達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書從送達之日起生效。

因此,你不簽收調解書,表示你不同意,法院必須重新判決,這時你堅持不同意,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理由,第一次一般判不離。

擴充套件資料

1、辦理復婚應攜帶的材料和檔案如下: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2、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3、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4、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2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如果對方還是想離婚的話,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法院還是會裁定離婚。如對方也不想離婚了,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如下: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1、辦理復婚應攜帶的材料和檔案如下: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2、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3、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4、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樓:

夫妻雙方在法院訴訟離婚後,經法院協調達成和解協議,並且已經領取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的情況。雙方的婚姻關係自領取民事調解書時已經解除,任何一方均不能就是否離婚進行反悔,如果不想離婚雙方可以去民政局辦理復婚手續。

4樓:己柏餘聽芹

拒絕簽收民事調解書,不要在送達證上簽字/按手印。調解書是送達簽收後生效,如果你拒絕簽收的話是不生效的。這樣可以轉入判決程式。

又給了你一次「復活」的機會(套用遊戲術語)。呵呵。

5樓:京城李律師

調解書籤收以後,於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得反悔。法律開不得玩笑,不想離了和對方商量一下看有無復婚可能,如對方同意,就重新登記結婚吧。

6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的內容是什麼呢?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那可以先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然後復婚就行。

7樓:匿名使用者

1、調解書不簽收就沒生效

2、是你起訴的就撤訴,

是對方起訴的法院還要進一步審,在訴訟中可以和對方溝通讓對方撤訴。

3、還是不離的好,好好過日子吧

8樓:浦東區婚姻律師

調解書籤收即生效,一調終局

9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書沒有簽收是不發生法律效力,

下一步是法院會**,你可以直接撤訴

10樓:無權回答

找麻煩而已,感情衝動的結果,但是有了第一次,接二連三的後續過節產生的高昂情緒不斷地驚擾法院,慢慢習以為常,但這樣的影響非常不好,終有一天雙方會達到物極必反的頂端,而無法調節,原先的海枯石爛成為必然的現實。

因此,千萬思慮再

三、權衡利弊,能過就過並保證決不再扯上離婚字眼,方可安然度日,幸福綿綿。否則不要勉強一時的激動,鑄就痛苦的波瀾。

11樓:劉大來律師

這樣就不可以反悔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離婚財產分割三大焦點

現在家庭收入已不單單是工資條上的數字了,像股權、經營權以及智慧財產權中財產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鮮見。因而,離婚案件財產糾紛越來越複雜。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正在徵求意見———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婚姻家庭領域裡的財產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越來越複雜,財產種類、財產爭執標的額和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在有的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數額達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對財產的爭執往往寸金不讓。"感情沒了,後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場陰謀」,其實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如何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涉及到一些財產收益的法律確定,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

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便反悔

現在,不少夫妻為避免法庭上的"脣槍舌劍」,願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今年10月1日實施,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不用再尷尬地找單位開證明,離婚登記將會成為更多人的選擇。但問題是,有的人在登記離婚後,不主動履行離婚協議,或拿到離婚證後又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比如,有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約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個月內搬出。可離婚後另一方卻"按兵不動」,遲遲不願按協議履行。遇到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可根據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簽訂協議並非兒戲,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雙方履行協議。

還有一種情況,當初離婚登記時心甘情願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比如有的人為了儘快離婚,表示願意放棄所有的財產。離婚後卻反悔了,越想心裡越不平衡,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針對這種情況,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

"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將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為民事合同。既然屬於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於離婚後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後規定了支援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也就是說,重新分割財產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況且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行為的舉證也比較困難。

故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協議上籤了字,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訂協議要三思而後行,切忌一時意氣用事。

離婚財產分割不是逃債"法寶」

一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款買了一輛高階轎車,後來雙方協議離婚,離婚時這筆債務還沒有清償。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所有的財產歸女方,而男方承擔債務。當債權人向男方主張債權時,男方卻說自己沒有償還能力。

在實際生活中,類似夫妻惡意逃債的問題已多有出現。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專門規定:"當事人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就財產分割的處理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離婚時無論當事人如何約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內部有約束力。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進行清償。

針對此案,男方沒有償還那輛高階轎車債務的能力,債權人還有權向女方要求清償。

明確房屋所有權以免日後起糾紛

住房問題關係到一個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在人們的生活中佔有舉足輕重的位置。離婚雙方對房屋爭執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樣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幾個方面:

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產權辦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

"雙方爭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取得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房屋雖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單位的,產權證也是辦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認定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雙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買房的價款往往也是在夫妻雙方的工齡等因素上確定的,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公平。當然,除非雙方已有其他約定。

對單位福利分房,離婚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按市價評估後雙方競價取得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這是考慮到,購買單位福利分房與購買商品房之間**差距甚大,如果離婚時一方取得房屋,僅僅給另一方當初購買福利分房一半**的補償,顯然是不公平的。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以評估的**為基礎來處理房屋問題,可能相對公平一些。審判實踐證明,在雙方都想要房的情況下,通過競價方式解決此類糾紛的效果比較好。

父母購買的房屋讓小夫妻居住,分情況可視為對子女個人贈與或對夫妻雙方贈與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

從此項規定來看,父母出資購房讓兒女住,最好先寫下字據,或做公證,說清楚該房屋是給自己孩子的還是給孩子及其配偶雙方的,以免日後產生糾紛。如果不事先說明,就可能被視為小夫妻共同取得。

簽了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離婚協議書已經簽了,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 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特別是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按照我國現行 婚姻法...

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主要需要寫明離婚的理由,寫清楚兩人什麼時候登記結婚,婚後因為什麼原因導致兩人無法繼續生活下去。既然是協議書,那就是兩人在公平公正自願的基礎上,共同達成一直的離婚意見。除此以外,要寫清楚協議的核心內容,那就是財產的分割與處理,沒有真正理會你的意思,或者你沒有把意思表達清楚,需要的話可以到律師...

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範文

男方 漢族 年 月 日,住 身份證號碼 女方 漢族 年 月 日 住身份證號碼 男方與女方經人介紹,於 年 月相識,並於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記結婚。因雙方夫妻性格不和,致使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且已無任何和好可能,現經雙方自願協商達 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 男女雙方均自願離婚 二 雙方無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