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致第三人損害的,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時間 2021-07-24 11:04:5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 ……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即使是無償的委託合同,受託人一樣要盡到委託注意義務,不得故意或者過失的損害委託人或者第三人(你這裡的致第三人損害實質上也就對委託人造成了損害),只是注意義務沒有有償委託合同所要求的高。

請理解:受委託人是以委託人名義行使委託權利義務的,依照委託人委託內容行事的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相反,受委託人超出委託內容行事的法律後果則具有可追認性(即委託人承認的則由委託人承擔,否則收委託人自己承擔該法律後果)。所以,受委託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委託人總不可能自願承擔這個不利後果吧,那麼這個損失自然就是由受委託人自己承擔了,即是受委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無償委託合同中,過失必須為重大過失)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受委託人承擔責任。

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託人不存在過失或者過失輕微時,則由委託人與受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因為履行委託事務造成的,第三人可選擇向委託人或向委託人及受託人共同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託人有故意或過失的,委託人可向受託人進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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