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斷絕和父親的關係,怎樣走法律程式

時間 2021-08-11 16:42:05

1樓:過立好

法律上沒有斷絕父母子女關係的說法,即使你和他簽定協議雙方相互不負任何義務(撫養和贍養),那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無效的,這樣的協議是否屬於違背公序良俗,要看法院怎麼認定了。

不過簽定這樣一個協議,也許對你父親心理上也有一定的約束力。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你要想清楚了,因為他是你父親。

如果真的是沒有情誼了,你年滿18歲後在法律上來說他可以不給你任何費用,你沒必要斷絕關係,而且在民法民訴中都沒這種概念。如果今後他影響到你了,你可以訴訟就ok了。

3樓:

父子關係不可以斷絕,任何協議也是無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血緣關係是不可能通過通過協議斷絕的。但你父親沒有盡到他應盡的撫養你的義務,在法定訴訟時效內你可以向他行使追索權。一般來說,撫養費的數額不超過支付人月收入的40%,一直支付到被撫養人成年為止,鑑於你已經年滿十八歲,法庭可能不會支援你要求十八歲以後的撫養費,但之前他拖欠的,可以要求支付。

父母離異不影響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係。你也不可能通過協議與他斷絕關係。將來他老了,如果沒有生活**,還可以要求你承擔贍養義務,而且他和你之間互為法定繼承人,將來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你們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斷絕父子關係的法律程式有哪些?

5樓:華律網

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係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6樓:一莖葦葉

親生父子關係無法在法律上斷絕。

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繼子女。

符合法定條件可以解除父子關係。《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過任何的撫養教育,那麼他們之間只是純粹的姻親關係,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2、親生子女。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如果是親生關係,我國是沒有法律依據能夠解除。私下的協議不具備法律責任。

建議遇到任何事都要好好商量,珍惜親情,不要一時衝動。

7樓:勤音府初之

1.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有血緣決定的,我國法律不支援父母子女之間斷絕關係。

2.只要你已經成年,而且和父母分家另過,不斷絕關係,你的債務也不會影響父母,我國法律上沒有子債父還的規定。

3.另外欠其他貸款還好說,如果是信用卡欠款多了,在銀行指定的還款期限內不償還的,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不僅是需要償還的問題,你還有可能被公訴判刑。

4.你雖然離婚了,但你也是在離婚之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你把財產全給妻子的行為可能認定為無效,你妻子的財產仍然有可能被執行。

8樓:smile灬微光丶

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關係,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予以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宣告或雙方協議等方式而消滅。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也不能解除與子女的關係(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特殊養父母與子女之間,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平時大家聽到的家庭成員不和睦、父母與子女關係惡化而導致的“脫離父子關係”情形,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目前,我國法律也是禁止斷絕親子關係的,因為這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即使起訴到法院,也不會予以受理。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家庭關係糾紛沒有協調處理的辦法。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義務,如果父母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或者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的法定責任,都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法定義務。

此外,如果父母不想將全部或部分財產遺留給特定的子女,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剝奪”特定子女的繼承權,而不用強求於“脫離父子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全國律師協會民委委員、副主任律師張承鳳表示,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血緣關係,那麼是不能解除關係的,而如果是非親生,屬於收養關係,雙方關係又確實惡化的情況下,在子女**後,可解除收養關係。但是如果想在法律上解除收養關係,需要走法律程式確認。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對於年滿18週歲的被收養人,如果長大後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已經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維持收養關係對雙方均不利,且被收養人已經長大**,具備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時,養父母和養子女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主張解除收養關係的一方,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新華網 - 男子找小三不顧家 其父欲斷絕父子關係求助**

斷絕父子關係在法律上的程式有哪些?

9樓:左手半夏右手花

沒有程式,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係的宣告當然也是無的。

父母子女關係通常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也可因收養而發生。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因死亡而終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擴充套件資料

親生父子關係不可斷絕,法律也不承認和支援公民個人斷絕親生父子關係的宣告和主張。繼承權是公民的個人權利,公民可自由選擇放棄與否。但繼承權與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存在交換關係,不可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而不履行贍養義務。

親屬關係證明的有效期以公證書上所載為準,如未說明,一般是長期有效的。親屬關係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人因血緣、婚姻、收養而與他人產生的相互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10樓:華律網

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係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11樓:smile灬微光丶

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關係,不能

通過法律手段人為予以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宣告或雙方協議等方式而消滅。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也不能解除與子女的關係(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特殊養父母與子女之間,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平時大家聽到的家庭成員不和睦、父母與子女關係惡化而導致的“脫離父子關係”情形,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目前,我國法律也是禁止斷絕親子關係的,因為這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即使起訴到法院,也不會予以受理。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家庭關係糾紛沒有協調處理的辦法。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義務,如果父母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或者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的法定責任,都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法定義務。

此外,如果父母不想將全部或部分財產遺留給特定的子女,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剝奪”特定子女的繼承權,而不用強求於“脫離父子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全國律師協會民委委員、副主任律師張承鳳表示,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血緣關係,那麼是不能解除關係的,而如果是非親生,屬於收養關係,雙方關係又確實惡化的情況下,在子女**後,可解除收養關係。但是如果想在法律上解除收養關係,需要走法律程式確認。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對於年滿18週歲的被收養人,如果長大後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已經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維持收養關係對雙方均不利,且被收養人已經長大**,具備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時,養父母和養子女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主張解除收養關係的一方,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新華網 - 男子找小三不顧家 其父欲斷絕父子關係求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不承認斷絕父子關係,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程式辦理。

2、中國法律不允許有血緣關係的父母子女斷絕關係,如果你未成年,你的父親對你有撫養義務;如果你父親年邁,你負有贍養義務,這是不能放棄的。即使雙方同意,在法律意義上講,也不能斷絕關係。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斷絕父子關係一說

如果你的父親存在法律上的虐待未成年人的情節,那麼你的父親可能會喪失對你的監護權。

但是,請你三思而後行~!!!

14樓:匿名使用者

狠用心鎝幫你找勒俄,

我國《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過任何的撫養教育,那麼他們之間只是純粹的姻親關係,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那麼他們之間就形成了相當於親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繼子女在這種情況下,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

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係。同時,若你想要斷絕關係,還會受到“不贍養老人”的法律譴責。

但是如果你是因為受到了虐待或什麼不法行為的侵害,可以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並登報宣告。

但是有一點必須記住,無論如何,你都必須贍養父母。

希望想斷絕關係的那個人三思啊,父母對於我們絕對是功大於過的,無論任何,也不能說斷就斷啊`

15樓:匿名使用者

甴父子任意一方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即可。

16樓:匿名使用者

哥哥 性情粗暴還打自已的父親以及家裡的所有叔子

經過什麼法律程式,子女才能與父母斷絕關係?

17樓:伏海之

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係, 但是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父母子女關係,從法律意義上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基於血親關係的,另外一種是基於收養、或者婚姻建立的父母子女關係。那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嗎?

血親關係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自然血親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手段解除的,

更不用說通過登報、協議等方式,這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是大家都不能接受的。

自然血親的親屬關係因出生而產生,因死亡而消滅。

非血親關係

非血親關係,我們平常看到的包括收養,或者父母再婚建立的非血親父母子女關係。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就是說,因為

收養建立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但是養子女被養父母撫養成年,養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時,養子女仍應當給付生活費!

對於父母再婚建立的父母子女關係,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繼父母子女關係。

如果繼父母撫養、教育繼子女,一般不允許解除父母子女關係。

但是如果雙方都同意,或者關係十分惡化可以解除關係。但是解除關係不等於,繼子女對於繼父母就沒有任何義務了,如果繼父母生活困難、沒有勞動能力,成年的繼子女應當贍養繼父母。

如果繼父母沒有撫養、教育繼子女,

雙方的父母子女關係,僅僅是因為再婚建立的,一旦婚姻關係終止,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自然也就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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