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水電三局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讓我待崗合法嗎

時間 2021-08-11 16:42:05

1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的理由要勞動者待崗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

不知道貴公司以什麼理由要你待崗?在勞動合同與公司制度中對待崗是如何解釋和定義的?公司經營狀況怎樣?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要你待崗是不合法的,

3樓:在菽莊花園拉大提琴的扁豆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

勞動法中對於待崗沒有明確說明的條文,只能按照各地的政策性法規,以上是例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內被公司以無合適崗位為由待崗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4樓:平民亦百姓

如果原合同履行期間,公司調崗,需要和勞動者協商,訂立補充協議。否則勞動者可以不同意。

這樣如果單位降低工資待遇或者崗位可以i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在公司做了25年,簽了無固定合同,公司現在轉型,我還月退休,怎麼賠法

公司轉型不會賠償你錢的,但如果公司辭退你的話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民 ...

我收到中建三局第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試用邀請函,是用這個郵箱

百分百是假的 中建招人要麼是學校要麼就是關係戶 我一公司武漢的 千萬別信 實習工資 不管是下工地還是在機關 三局一公司是工資是中建最低的 前期扣完保險每個月只有1400 多 當然我是09的應屆 現在也不可能那麼高 倒不會像那個人說的一分錢沒有. 對你說的這個試用邀請函十分懷疑。首先問一下,你的條件,...

我中旬大學畢業,之前已經與公司簽了就業三方協議,學校也是6月中旬就會上交就業資訊了

1 你即已有協議在身,那麼派遣證 報到證 按協議所開,之後會將檔案派往該公司,這是正規流程,黨組織關係是跟著檔案走的 2 至於考取銀行櫃員,因7月份才確定錄取名單,你需跟銀行方面諮詢下錄取物件要求 如僅是錄取應屆畢業生,那麼就必須要有派遣證等資料,那麼你的情況就比較麻煩 如也錄取社會人士,那麼就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