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租賃的土地會不會被債權人以法律手段查封

時間 2021-08-11 17:09:40

1樓:有法有律

債務債權人的借款合同原則上只約束雙方,如果債務人租賃他人土地的行為並沒有危害到債權人行使他的債權,債權人是沒有權利干涉債務人其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

但如果經債權人申請,且符合查封條件,法院會予以查封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債務人欠債無力償還,而且長期沒有意願、不配合還款,債權人可以提供當初的借條之類證實債務人違約和無力償還或不主動償還(做老賴的),可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房產、及其他名下資產會被保全,而後進行拍賣處置等。

由於租賃的土地產權不屬於債務人,特別是短期租賃,不會被保全後進入拍賣,但其他財產會有可能。最主要的是,情節惡劣的,債務人可能被強制收押執行清算,一樣會影響到你的正常營業。

以上是個人意見。

希望對你有用。

通常債權人和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保全,保全物件為債務人所有的產權和資產,其餘的不在此列。

書面抵還的,書面證實不是你的,接收方可以申訴,無法保全凍結的。

這個你不要擔心。

當然如果債務人被查知在銀行裡或其他地方確認有屬於個人資產的,也會在被保全之列。

通常,強制執行產生的款項,有限償還本案債權人,執行期間,其他債權人可以申報,屬實的,剩餘款項會予以支付欠款。

債務人不需要擔心不是自己的東西被查扣,只要真正所有人出來證明,是沒有關係的。

但是有惡意轉移、隱匿資產的,被查獲的,同謀也會有罪責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在租賃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法院不能直接處理合同的標的物。而案件執行過程中對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進行拍賣、抵頂,導致了租賃合同的強制終止,嚴重損害了案外人出租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法院對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進行查封並無不當。但是,建築物取得後要進行管理、使用和處分,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建築物必然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法院在對土地使用權問題不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強行對房屋進行拍賣、抵頂,留有嚴重的後遺症。債權人得到了建築物卻沒有土地使用權,拆走會使房屋失去原有價值,不拆走則直接導致債權人對出租人土地的強行侵佔。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與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行一併處分的原則。 土地是建築物的基礎,建築物所有權的行使必須建立在已經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本案當中,由於租賃關係的存在,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所有權是原始分離的,二者很難達到一併處分的結果。

執行過程中,法院首先要通過做思想工作由當事人來主動解除租賃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出租人並做好相關解釋工作,爭取出租人的理解和支援,由其主動解除租賃合同。針對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是分離的狀況,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如果主張對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法院應予支援,以期實現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的一體化。如出租人放棄購買權,法院可以在徵得出租人同意並扣除租賃費用的前提下對建築物進行單獨處理,組織出租人與建築物的買受人協商訂立租賃合同,買受人通過繳納租金而繼續租用該場地。

在無人競買的情況下,由法院組織債權人和出租人協商,建築物抵頂給債權人,債權人與出租人繼續訂立租賃合同,或經法院主持由雙方協商共同出租給第三人使用,租金由雙方進行分配,以避免雙方利益不一致造成損失。

綜上所述,在執行租賃土地上建築物案件的過程中,法院必須協調處理好買受人與出租人關係,而不能將房屋進行直接抵頂,規避土地使用權的存在,將矛盾一推了之,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

如租賃土地上無建築物不存在土地被查封的問題。

債權人怎樣利用法律手段向債務人合法討債 10

4樓:催天下

1、要建立積極的信心,要直接跟債務人說明來意,應趕在他跟你訴苦之前,直截了當地告訴他,你打**不是來聽他訴苦也不是來聽他為自己找理由的,而是他該付這筆款。要讓對方打消任何拖、賴、推、躲的思想。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一萬個理由都不能拖欠。

2、對不同類別客戶採取不同的催收方法,施以不同的催收力度。根據欠款戶還欠的積極性高低,做好時間進度安排和時間分配。

3、要及時瞭解對方不還款或沒有及時還款的真實原因,並結合其他聯絡人提供的資訊及自己獲得的資訊判斷客戶逾期原因的真實性。

4、電催組,外訪組等,要積極配合的工作,需要各個部門提供什麼樣的支援。這個主要看你想達到什麼樣的效果來決定。這一般適合團隊作戰,訂立要賬計劃,統籌安排,向老賴施壓,督促還款。

5、應從客戶的談話中瞭解到對方在意的是什麼,弱點在**。而後適當的進行施壓,不能一味地理解對方,說什麼就是什麼,而是要給他一定的壓力,讓其知道這筆款項不還會有什麼後果,我們會採取怎樣的措施等等。

6,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自願,2.

合乎法律法規規定,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和解法適用於債務人有意願還款而無足夠能力還款,可以適當就還款期限等進行協商,免於債權債務人雙方的時間金錢的消耗。

7,調解法,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l.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

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北京要賬公司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調節法也屬於比較溫和處理債權債務的方式,這樣債權債務人雙方可以由第三方調解,比較不傷情面。

8,仲裁法,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9,訴訟法,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2.

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5樓:愛喝粥

(一)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務。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三)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以上就是關於債權人怎樣利用法律手段向債務人合法討債的介紹,在欠款追討的過程中,有些債務人很難溝通,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法溝通,也耗不起時間和精力,往往追討欠款過程得不償失。催天下平臺有大資料催收工具,債權人在錄入債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債權資訊,並儘量上傳相關的**、錄音、等證據,以便於受委託方評估和催收。債權錄入完成後,使用者可以在平臺釋出催收委託,避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直接接觸,合法合規為債權人解決欠款追討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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