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男友讓我還錢,談戀愛兩年,從沒有買過東西,也沒給我花過錢,過年了,給他父母買了堅果

時間 2021-08-11 17:18:44

1樓:miku冰祈

這種男的很渣,真的一點都不靠譜,看你自己想不想還喏,還了你們一點關係都沒有

2樓:均衡求妹紙

這樣的男的,早點撇清和他的瓜割好。分手問女人還錢。我是覺得丟臉了,他不覺得丟臉,按我的性格,他要多少我給多少,關鍵是撇清關係。這樣的人只會拖累自己,沒有發財的

3樓:擱淺的愛喲

可能他故意找事,不想分手吧

4樓:丿癟子

還給他吧,當做分手費

跟男友在一起半年了,說分手了,他不同意他在我身上花錢花了三萬不到叫我還,我沒還錢,談戀愛是你自己廣

5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談戀愛的確是自願花錢的

當然都是相互付出的

這次你花了這個錢,下次我請你頓好吃的。

你對我好,我也對你好,這樣子

他雖然一時衝動說出這種話,但其實他內心深處也是覺得:在你身上花錢真不止、

覺得自己花了錢沒得到回報。

回報當然不是說發生關係這種。

而是好像覺得自己對你花了錢,你要對他言聽計從,他說什麼你都聽。

因為他覺得他給你花錢,他高人一等。

這麼比喻一下啊,比如你家裡欠親戚錢,親戚雖然不會催你還,也百分百信任你。

但是你也會覺得有點地位懸殊

感覺欠人錢總有點不自在,而且一對比家境,就覺得有點自卑。

他現在的情況就覺得,你賣身了似的,什麼話都得聽他的,一定要順著他意思。不順著的話,他就覺得不爽。

6樓:情感迷茫者的解讀人

不要貪圖一時解氣,動不動就提出分手,分手這個兩個詞的殺傷力太強,***太大了,可能會帶來無法挽回的結果,傷人害己。你的嘴癮是過了,但是無疑將二人的感情推向深淵

當愛情和錢扯上了關係,那麼這有點物質了,但我們自己都有手有腳,不管在什麼情況下,用自己的花自己的,就說得起話。要是用感情換錢花,這就讓愛情變了味

你們現在兩個人都認為自己是對的,自己沒有錯。但一個巴掌拍不響,希望兩個人都好好冷靜一下,看一下還能不能繼續,要是放不下。那就好好過日子。

假如真的不愛了,就不要再糾纏不清楚,早分早好

7樓:匿名使用者

你也是有問題,半年裡花多少錢且不說,提出買房對方不買,分手就買了,可見他對這份感情還不放心。你也說對方嫌你男朋友多,一個戀愛中的女孩,還一堆男朋友圍繞,你覺得好嗎

8樓:騎車聽風鳴

這種人你還打算留著過年?如果他不知道你家在哪兒,那麼你就換個號碼,換個城市;遠離他;如果知道,就找你兄長出面,從你的文字中看出,這種人簡直腦殼灌水了

9樓:嚮明天揮手

他都這樣對你了還跟他糾纏什麼,跟這樣的男人沒有好日子過,快點一刀兩斷吧,不要怕他,談戀愛他給你花錢是自願花的,就算你現在不再聯絡他去一個他找不到的地方,他又能怎樣,用法律來講這錢也不用還啊。早點斷了吧。

10樓:百葉哥

不知道他是太愛你不想讓你離開才會讓你還錢還是內心就是這麼想的,也不管房子這個事情她們家是怎麼想的,有一點最重要的讓你必須分手的理由就是,這個男的心理有些極端,有時候感覺還有點**,感覺隨他心情,他心情好就對你好,心情不好就吵架一樣,還一整晚不讓你睡,這個太極端了,還是趁早分開的好,不然會過得很辛苦

11樓:雷丘嘎啦

建議你拉黑。如果他再糾纏你,建議報警。 望採納

12樓:花季女孩

冷靜冷靜看你還愛不愛了

不愛就分了不聯絡

13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你們不是同道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這種人要遠離,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5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6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7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8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9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分手後,女友把之前花男友的錢,還給男友,是不是很傷人?

21樓:

不會的。作為男方,既然人家把之前花的錢都還給你,說明女方想和你撇清關係,以後不想有任何瓜葛,如果你想清楚這些,那恭喜你了,你還傷心什麼。

2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生很小氣,他巴不得你還錢給他。很愛你的話,心甘情願的話,就有一點了

23樓:天大結構

有志氣,給你長臉了。得到這樣的女友是你的福氣,請珍惜。

24樓:紅紅日之歌

這沒有什麼啊,可能是女孩子比男人有錢。那就還給他,讓他負擔沒有那麼重而已啊,這也是關心的一種表現啊,希望你能採納我啊

25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沒必要還給他,兩個人在一起沒有什麼花不花錢的,既然在一起分了還計較錢,那說明根本沒愛過,這女的只是不想欠他什麼

26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這個女孩不想藕斷絲連,怕前男友再找藉口。

27樓:泰安市億佳旗杆

這個我個人認為很傷人的,但是女孩做的也沒錯,該劃清界限的就該這樣

28樓:匿名使用者

女生也很傷心才會這樣一刀兩斷吧

29樓:呼風喚雨的幼稚園小孩

一刀兩斷互不相欠,很正常的事,誠心接受就好,

30樓:

也不算傷人,只覺得這女的很講究,財物方面託付她一定信用極好。

31樓:來吧搞一搞啊親

分的乾乾淨淨,不傷人,女孩有骨氣。

32樓:殤德古拉

嗯,貌似是很傷人,不過斷就要斷的徹底

33樓:匿名使用者

想要一刀兩斷,不欠他說明是真的傷心到了。。可憐的妹子啊

34樓:一眼萬年是嘉倫

她的性格是這樣,不想佔你便宜

35樓:邊緣人軍

那就拿著唄 不要白不要

36樓:海之聲蘇州店

這個女人應該這樣,斷就應該徹底

37樓:

說明人家女孩是真心的

男人追我的過程中,花了錢,後來我沒有答應他,他讓我還錢?

38樓:q魚娘老師

他媽的就是一個人渣,失敗了就讓別人還給錢,你追求我是你情我願的,怪不得他註定單身。

39樓:

我覺得這個男人不夠大度,禮物又不是你問他要的,是他自願花錢買給你的,追不上就要把前要回去,這不就等於是拿錢在買感情

40樓:熱情的冰兒

這個問題真的你也有責任,

他給你要錢也屬正常,

你既然看不上人家,

幹嘛要花人家的錢,

如果是吃喝完了的錢也就算了,

如果有大筆錢數還是給人家還了吧,

以後記得,

不要輕易就花男人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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