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傷害賠償民事訴訟裡面,原告將我和另外人列為被告

時間 2021-08-11 17:41:16

1樓:王之敏

你好:1 可以。

2 這樣答訴:列明你所負的責任,對應應該賠償的數額。超過的,不予承認。

3 你就不管對方有沒有錢。你只負那點責任。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2樓:

你們如果是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的求情是可以得到支援的。具體案情不清楚 無法具體判斷 詳詢付費諮詢qq

3樓:

應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作出的結論 按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進行分擔 你的抗辯理由就是按照事故認定書不應承擔全部賠償 而其賠償金額必須要有詳細的明細,也就是計算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要說原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這句話就夠了。

然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有責任向法庭說明法律依據。

如果沒有,那法院就不支援他

如果有,那法院就支援他。

就這麼簡單,法院不講合理不合理,只講合法不合法。

我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法院判決後只想對原告上訴,但是第二被告怎麼列

5樓:李保忠律師

上訴時,將第二被告在上訴狀中列明原來一審判決的身份即可,不列為被上訴人。

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消、變更原審裁判而提出的書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三百一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對方當事人包括被上訴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6樓:

既然一審有二個被告,那麼上訴時,你是上訴人,一審原告是第一被上訴人,一審第二被告是第二被上訴人,上訴的請求事項可以只針對一審的原告,不提或少提第二被告即可。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某某某(原審第一被告)…………

被上訴人:某某某(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某某某(原審第二被告)…………

7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為被上訴人,對第二被告按原審地位列明即可

8樓:匿名使用者

倆人聯合上訴。你是上訴人,他是被上訴人。忘掉那個被告!!!

民事訴訟,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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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這種情況應該是屬於輕傷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當然,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向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不受理,向檢察院,檢察院不受理,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並且與其中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傷害方賠償。別聽他們的!學生怎能去法院!看學生態度,態度不好看學校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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