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買東西交錢時有件東西沒打碼,我以為稱完交錢就就完了沒想到,員工謾罵侮辱在眾人面前說罰我十倍

時間 2021-08-11 17:42:29

1樓:shark辣椒

國內這種情況還是很普遍的,員工老闆素質都很低,把客人都當做賊看。哪像沃爾瑪、宜家這些,你摔壞了一個杯子,人家首先問你有沒有受傷,再重新給你拿個新的(有些人因為這種經歷,就變成了這個商家的死忠了);你看宜家,夏天太熱了,有些人就到裡面乘涼,在床上睡,都沒人趕……這就是區別啊。

你遇到了一個壞人,不能證明世界上全是壞人,別受他影響。

你怕見人啥?認為大家都會拿異樣的目光盯著你,你想多了吧,大家都很忙,沒閒心陪你玩遊戲,你自己在角落裡自憫自憐,有用?世界還是以前的世界,而你,再不是從前的你,為何?

是你把自己困起來了啊!

2樓:鬆神在這呢

建議去看看心理醫生。現排解好自己的情緒

煩惱呀,這在法律上如何處理

3樓:毓政苑

1、在物權法上,你們屬於共有

關係,但是不知道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請說明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推定為按份共有,依據為《物權法》第103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依據為《物權法》第104條。

2、如果如第1點所說,為按份共有,你朋友將該車出租的處分行為,必須取得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也就說沒有你的同意行不行,要看你的份額佔多少,依據為《物權法》第97條。

3、沒有簽訂合同不要緊,關鍵是你有證據證明該車是你們共同出資買的,如票據、證人等。

4、你可以隨時請求分割該車,最好的辦法就是賣出,當然其他2人有優先購買權,你可以讓他們買下車補你錢,他們不買的話,只能等車買出去了,依據為《物權法》第99條。

4樓:雲南李正坤律師

你說的是對的,你們的關係是合夥關係,在合夥關係中,做出任何決策都應當得到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才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的東西要依據合夥協議來處理,沒協議的可補充,否則要全體合夥人同意

6樓:浴火紅魔

車主寫的是誰?這個問題很關鍵,你們是個人合夥,車主肯定是個人,如果車主寫的別人,你沒簽任何東西的話,不能抗辯第三人。現在行之有效的一個解決方案就是競價,三個人誰想要車,誰出價,補償另外兩個人,出價最高的獲得車輛所有權,按其出價,補償另外兩人。

7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的個人合夥 必須徵得所有合夥人的同意才可以處置共有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沒有書面的合夥協議,只能儘量協商解決。建議實在不行,你就少要一點補償,讓他們把錢給你,將車的所有權歸另外兩人,那就是他們說了算啦。

希望能幫到你

9樓:匿名使用者

可折價賣掉,但股東在同等**的情況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某一**東不同意,他自己應該買下才對。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如盡釋前嫌,再合夥想個其他的生意一起做。說不定上天給你們的一個啟示呢?祝好運!

11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補充:父母堅持不同意我們的婚姻,遇到這樣的事情在法律上有維護我自己的權力麼? ...婚姻法是規定 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但是我們得尊重時候...

12樓:你心有個我

首先了。這車子是各有股份50%,所以都得經過雙方的商量,這車才能怎麼使用。我建議你們最好。心平氣和的商量、

法律煩惱求幫助…

1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是法治社會,婚姻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包括父母。

但是,家庭關係的和諧影響著婚姻關係的穩定,建議你們還是妥善處理雙方家庭關係,可以找居委會進行調解。

14樓:匿名使用者

私奔,看來感情很深啊。

可是老弟,你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

不被祝福的愛情會長長久久嗎?

那為什麼不去用你們愛去感動她的家人,

讓她們發自內心來祝福你們呢。

我的法律煩惱

15樓:

收那費不合理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你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只是把對方打成輕微傷,則僅僅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辭職煩惱(懂法律的請進)

16樓:lawy小蠍

1、違約金是不合理的,從2023年1月1日新勞動法實施起就取消了違約金

2、試用期也應該簽訂合同,而且要繳納社會保險,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養老保險

3、醫療保險也是,從入職時就要開始繳

4、合同必須要雙方各執一份,公司這樣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你公司第

一、合同條款違法,可以確認為無效條款;第

二、勞動合同單方面儲存不合法,第

三、沒有從及時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第

四、工資發放方式不合理,在空白紙上簽字屬於強迫性取證困難是因為你當時簽了字也沒有提出異議

不過你這種情況還是有機會申訴了,去勞動仲裁局去告這個公司去

17樓:

給你個**:

www.guwenlvshi.com

我的煩惱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

18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可以告,因為你已經成年了,他沒有這個義務,和有沒有小三是兩回事;

二、可以不和他來往,這是一個道德問題。

考上公務員的煩惱(法律求助)**等答案…

19樓:匿名使用者

考上了就可以直接走人了啊。只要交代好一些事就行了啊。你不用想太多了啊。沒有不放人的。

20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1樓:

假設原單位不同意,你就要與國土局商量你老婆的調入問題,能否從人才中心辦理手續,如果可以,可先辭職將關鍵轉到人才,再辦理入職。

2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走了,有什麼理由不放人呢?

煩惱,法律,職業。。。 比如,,, 張三主動辭職,,僱主在之前沒有告知張三的情況下,,突然說張三之 10

23樓:律師

僱主的做法一般來講可能涉嫌違法,例如是否告知規章制度,處罰程式等方面。

未籤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可否追究雙倍工資要根據具體情況定,可以就此諮詢當地律師。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4樓:匿名使用者

找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就說你所在的公司沒有給自己籤用工合同,我辭職後公司扣我工錢,勞動管理部門會出面處理的,你所在的公司會被處罰的,並且會歸還所扣錢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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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別還了,你要是還回去,超市會查是哪個收銀員收的款,到時候收銀員會被罰得很慘的,畢竟員工為了那點工商也都不容易,別好心辦了壞事。 我今天發現了,是十五塊的東西 我很糾結 要不要還 但是那個地方離我蠻遠的 這不是你的問題,最好不要送回去,如果送回去那個收銀員會加倍罰款的 平瀾闊 這是他們自己工作的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