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在招投標中有哪些刑事法律風險

時間 2021-08-11 17:49:53

1樓:採招圈

一、涉嫌串通投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串通投標罪的行為

涉嫌串通投標罪的行為,主要有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以及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兩大類。

1、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主要有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等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以及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專案管理成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等。

2、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主要有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有關資訊洩露給投標人,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資訊,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檔案,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等。

(二)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並非只要投標人實施涉嫌串通投標罪的行為,就一定會被立案追訴,只有達到一定的標準,才會被立案追訴。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規定:「【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中標專案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處罰

如果構成串通投標罪,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此的規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為

如果投標人向評標委員會成員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謀取中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行賄行為,主要指給予財物等。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依法招標的科研專案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外,投標人均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即單位。那麼,此處的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主要是指單位犯罪。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如果投標人是公司的,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刑事處罰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投標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的規定處罰。但是,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涉嫌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行為

「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義卻有很大區別。

對單位行賄罪,指投標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作為招標人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指作為單位的投標人(不包含自然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作為招標人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評標委員會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對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調查: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對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處罰

「對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處罰,投標人為個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投標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投標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的規定處罰。

「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三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四、涉嫌合同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如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的,將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這對投標人來說,不得不警醒。

(二)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處罰

如果構成合同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涉嫌非法經營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非法經營罪的行為

如果投標人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特種裝置安全生產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均規定禁止轉讓、出借、出租相應的資格、資質證書或許可證書[1]。如果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將其資格、資質證書出讓或者出租給他人投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經營罪的刑事處罰

如果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六、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罪的行為

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罪的行為,主要有投標人實施的下列行為:(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至於何為商業祕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而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在招標投標活動當中,因投標人有可能接觸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商業祕密,而投標人非法使用的話,將涉嫌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二)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祕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致使商業祕密權利人破產的;(四)其他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刑事處罰

如果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結語

綜上所述,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當中,主要有可能涉嫌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侵犯商業祕密罪等刑事法律風險。對此,投標人不可不予以細查,加強對工作人員,甚至是單位領導幹部的法律警示,做到依法、合規經營,合法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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