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將會計帶走嗎請詳答

時間 2021-08-11 17:53:32

1樓:果九小寶

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必須給納稅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必須給納稅人開付清單,並在30日內退還。稅務機關有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2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徵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有哪些權力?

3樓:琳子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銻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以下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 (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5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該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通訊員:赫聰/錦州市國稅局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

4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6樓:匿名使用者

檢查時必須履行的程式上的義務,即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以證明自己作為合法執法者的身份,同時,也體現對被檢查人的尊重 。

以下是具體法條

《徵管法》第59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員保守祕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7樓:起步開練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8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減產證件、通知書和本人的證件,並且至少2人以上(含2人)實行檢查。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哪些稅務檢查

9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事項實施的檢查。稅務機關有權實施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此項檢查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的時候,經過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以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指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可能毀滅、

藏匿、轉移賬簿等證據資料等),經過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必須在30天以內退還。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過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的時候,經過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七、對於採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查驗其會計電算化系統;對於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處理、儲存的會計記錄和其他有關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有權進入其電算化系統檢查,並複製與納稅有關的電子資料作為證據。檢查時,稅務機關有責任保證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安全性,並保守納稅人的商業祕密。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實施稅務檢查的時候,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否則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

稅務機關對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

依法檢查的時候,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機關在依法實施稅務檢查的時候,有權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稅款、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辦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經營地點、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等方面的資訊,銀行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開設賬戶和資金往來等方面的資訊,運輸部門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運輸貨物等方面的資訊,與納稅發生購銷關係的單位、個人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購銷貨物和勞務等方面的資訊)。

稅務機關有哪些稅務檢查權

10樓:茅新蘭遇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規定:「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規定:「第二十三條

實施檢查時,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可以採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

對採用電子資訊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物件,可以要求其開啟該電子資訊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資料、電子資訊系統技術資料一致的複製件。被查物件拒不開啟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准,可以採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資訊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複製電子資料進行檢查,但所採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資訊系統原始電子資料,或者影響該電子資訊系統正常執行。

......

第三十一條

檢查人員實地調查取證時,可以製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對實地檢查情況予以記錄或者說明。

製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檢查人員簽名和當事人簽章。

當事人拒絕在現場筆錄、勘驗筆錄上籤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員在場,可以由其簽章證明。

第三十二條

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發函委託相關稽查局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派人蔘與受託地稽查局的調查取證。需要取得境外資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請國際稅收管理部門依照稅收協定情報交換程式獲取,或者通過我國駐外機構收集有關資訊。」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哪些稅務檢查?

獸八百 你好,我認為答案是 a b c d均正確 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發文字號 主席令 2001 第049號 第四章稅務檢查 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 記賬憑證 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 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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