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簽訂後能不能反悔

時間 2021-08-13 22:23:35

1樓:華律網

簽了合同沒有反悔期,當人們進行交易或是協議時,常常會簽訂合同。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的當事人需要依法履行合同上的內容,不能輕易的不履行或是違約。但是簽了合同可以反悔,只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相關規定: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以下兩種情況需要大家注意:1、不存在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的,不能反悔。2、合同存在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2樓:維權律師

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權的合同,否則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一)特殊法定解除之一:雙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的情形

下列二類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權:①委託合同。②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有三種情形:

(a)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條);

(b)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條);

(c)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合同法》第236條)。所謂“任意解除權”,即不以違約行為、不可抗力為成立條件的法定解除權。不過,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權給對方造成了損失,解除權人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二)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當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或者“任意變更權”,因行使任意解除權或者任意變更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

②貨運合同的託運人(在貨交收貨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沒有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權。④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法》第15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所謂的協議並未構成我國合同法當中的合意。

因為缺少必要的內容,只能算作要約邀請。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就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4樓:石文君

省唄是否正規利息很高嗎簽了合同沒交手續費也沒有下款能反悔嗎撒銷合同

5樓:潘增飛

如果協議有違法內容,可以申請法院廢除,隨便反悔不容易

6樓:

我在吃酒時被甲方欺騙了協議怎麼辦

7樓:叄重羅生門

你最好能上傳下協議的掃描件,看過細節之後方便回答。

8樓:王律師專業法律文書

你說的情況主要要看合同是怎樣約定的,但如果簽訂合同當中存在欺詐、誤解的情形,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確認合同無效或撤銷、解除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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